职称英语等级免考规定

  全国规定:十类可免考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人员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4.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5.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6.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7.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8.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9.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10.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已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含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外语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等五类考生可免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凡参加国家人事部和北京市人事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对应聘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体育教练员、工艺美术、广播电视艺术、技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系列(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其合格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审的要素之一。

  2015年11月25日,人社部发〔2015〕94号文件针对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免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