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目是我们司法考试常见的题目,我们很多人再考司法考试的时候,都不能很好的做这个题目。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不能很好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复习阶段都不能好好的对于这种题目好好的复习,所以,导致在考试的时候不能准确的答出这类题目的要点。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这类题目的特点和答题技巧,希望大家能够学会。

一、司考民法题目的特征

1.基本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关系越多,题目难度越大,如果和将多层、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分解成一个一个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双向民事法律关系)是分析能力的体现。

2.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关键:找到一个独立的“双向(边)民事法律关系”,找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然后找到权利人的“请求权”,题目答案就做出来了。

3.因此,分析民法题目步骤是:

第一,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化解为“简单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找到简单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找到权利人的“请求权”

第三,在选择题中,注意会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张两种以上权利(两个“请求权”),比如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此时若是多选题,则几种责任都可选,如果是单选题则选择对当时人有最大保护的责任方式。

二、解题示范

例题1:甲乙签定保管合同,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如果因为乙违约造成保管物损坏或灭失的乙要向甲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在本案中甲应该要求乙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乙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

【请求权】: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但是已经没有可能;则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11万元。

2.【找简单法律关系】:乙擅自出售甲的合法财产,甲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甲可以向乙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应该以实际损失(10万元)为基础。

3.【找简单法律关系】:乙出售甲财产得到价款12万元,甲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获得12万元没有法定、约定事由,因此应该将12万元返还受损失人甲。

4.【找简单法律关系】:丙属于“善意取得”,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甲丧失所有权。

【请求权】:甲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因为丙已经取得原物所有权。

结论:(1)如果是问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回答有1、2、3三种,但是如果是单项选择题问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则应该选第3种。

(2)为了保证做题没有遗漏,应该把所有的“双向”、“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找出来。

(3)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就应该全面分析案件的几种可能性,最后选择一种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这种思维应对我们的法律实践有启发意义。

例题2:北京的A公司聘请北京人甲代表该公司与深圳B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的谈判。双方约定“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同谈判,聘期一个月,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5%,谈判不成功给付辛苦费3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A公司承担。”A公司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甲,甲前往深圳与B公司进行谈判。甲在深圳下飞机后乘坐深圳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途中该公共汽车与深圳农民乙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谁为被告?

1.【找简单法律关系】:甲和A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请求权】: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向A公司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是违约责任。该赔偿中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C公交公司之间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请求权】:《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赔偿责任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都属于“违约责任”,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C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赔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农民乙之间属于侵权之债引起的赔偿法律关系。

【请求权】: 根据侵权法规定,甲可以请求农民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找简单法律关系】: 甲与B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请求权】:无。

结论:从理论上讲,甲可以以A公司、C公交公司、农民乙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应该选择以A公司作为被告。从赔偿范围来看,以C公交公司为被告,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首先排除。再看农民乙,虽然可以以其为被告,但是不如选择A公司为被告,因为:第一,从起诉、应诉、执行的便利性角度讲,A公司在北京,便利甲(北京人)起诉。第二,从赔偿能力来看,A公司比农民乙具有更大的赔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