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江slogan
课程推荐

日语零基础直达N2【签约班】 零基础至N2,全新升级,帮助提高听说读写能力全面提升。

课程特色

配套词场 毕业证书

适合人群

零基础

精华阅读
更多
  • 民法案例分析题汇总方法

    法律是我们社会老百姓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基础也是最后一道屏障。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涉及损害自身权益利益的事件时,我们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不受损失,以下我搜集社会最常见民事纠纷事件案例,...

  • 民法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解析

    民法案例的分析题,是我们在考试钱一定要做的一些题目。但是,有好多的题目都没有具体的解析,好多人做完了真题之后都不能很好的找到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这是很重要的。下面是为大家总结的这些重要的题目都...

  • 民法案例分析题的一些实质案例

    对于现在法律考试的火热程度越来越高,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法硕考试不用考数学。那么对于法律中最重要的就是民法案例考试,只有详细的了解民法案例才能够考出好成绩。那么民法案例考试中最重要额就是分析题。...

相关阅读
更多
  • 民法案例分析题的一些实质案例

    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民法案例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第四节 监护 案例: 案例1:原告乔永兰之子张永信于1977年病故,其妻史玉芬于1981年秋与被告张家华结婚,带去儿子张波(10岁)。1982年元月,史玉芬与乔永兰国处理张永信的遗产发生争执诉诸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张永信所遗全部财产全留归张波所有,他人无权私自处理;(2)房屋暂借给张德文居住,并由其看管房院和树木。1984年秋,史玉芬病故,张波仍随张家华

  • 民法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解析

    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请求权】:乙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2)从丙的角度讲,丙是在甲故意隐瞒自己非房屋所有权人的真相的条件下签订的,但是,丙不能以甲在缔约时无处分权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在甲丙之间是有效合同。 【请求权】:丙无法过户登记,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可见该合同是有效合同。 (3)丙对于该合同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因为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请求权】:丙行使撤销权后,合同归于无效,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下说法都可以成立:该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可民法案例的分析题,是我们在考试钱一定要做的一些题目。但是,有好多的题目都没有具体的解析变更、可撤销合同。但是,从分析可以看出,不能说直接说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乙请求无效或者经过丙撤销之后才是无效合同。

  • 民法案例分析题汇总方法

    不再是夫妻,拒绝甲进门。甲却不予认可。问: (1)乙第一次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为何被驳回?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1)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理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必须有下落不明满4年的事实,其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所谓下落不明是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1997年的元旦后春节前甲还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此后才杳无音信的,应从此时起算满4年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乙在甲离家不满4年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甲死亡,自然是被驳回了。 同上以上案列及案列详解的学习,我们对法律有更清楚的认识,也增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为以后更好维护好我们自身权利有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 民法案例分析该怎么做

    任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都属于“违约责任”,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C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赔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农民乙之间属于侵权之债引起的赔偿法律关系。 【请求权】: 根据侵权法民法案例分析题目是我们司法考试常见的题目,我们很多人再考司法考试的时候,都不能很好的做这个题目。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不能很好的分析规定,甲可以请求农民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找简单法律关系】: 甲与B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请求权】:无。 结论:从理论上讲,甲可以以A公司、C公交公司、农民乙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应该选择以A公司作为被告。从赔偿范围来看,以C公交公司为被告,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首先排除。再看农民乙,虽然可以以其为被告,但是不如选择A公司为被告,因为:第一,从起诉、应诉、执行的便利性角度讲,A公司在北京,便利甲(北京人)起诉。第二,从赔偿能力来看,A公司比农民乙具有更大的赔偿能力。

  • 民法案例分析的一些经典案例

    有效的遗嘱,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天顺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刘兰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 2、刘二无权取得公证遗嘱中在刘天顺死后归他所民法考试中最终要的就是进行案例分析,将种种案例结合在一起分析出正确的 结果这才是民法有的电视机。因为刘二、刘兰是刘天顺的侄儿、侄女,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刘天顺的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他们取得遗产并不是基于遗嘱继承,而是基于遗赠。根据《继承法》关了遗赠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刘二在知道受遗赠三个月后才作出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应

  • 民法案例分析,什么是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案例 王家村有两户养鱼专业户,甲家和乙家,其鱼池相邻。一年夏天,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中的鱼跃入乙家鱼池,当场有村人所见,一共跃入了23条鱼。甲家要求乙家返还该对条鱼,乙家认为,该鱼是自己跃入其鱼池之中,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分析 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所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才在,只存在于主观之中而不表现于外界的意后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所谓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所谓行为,指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按行为状态,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此外,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中,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方的鱼池之中,为民法上的事件,此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事件引起了甲家和乙家的财产关因此,乙家应返还甲家因此所受的损失。

  • 民法案例要如何进行分析?

    有所帮助。 2004年6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陈素平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下属的南闸储蓄所取款,从该营业所东侧大门(系茶色玻璃门)推门进入。该大门内侧设置了两级台阶,进门第一级台阶面约20CM宽,台阶面与大厅铺地为同色地面砖。原告陈素平因未注意门内有这两级下行台阶,跨步踩空跌倒在店堂内,当即感到右下肢疼痛,不能行走,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经如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内踝、后踝、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陈素平因此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2.48万余元。因银行拒绝赔偿原告损失,陈素平于2004年7月9日起诉要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对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储蓄所,其对外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应保证安全、可靠、无危险。由于该储蓄所大门安装的有色玻璃,从门外向里看逆光不清晰,紧靠门内设置了两级下行台阶,且首级台阶宽度较窄,所铺地砖与店堂内地砖颜色相同,在大门外又没有“当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常人稍不注意容易疏忽台阶而踩空,被告在其服务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跌倒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其进门踩空摔伤与其注意不够、观察不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陈素平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赔偿人民币2.2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 典型民法案例与解析

    胎儿是否参与继承? 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答】 1、邵军所立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承包合同办理。也就是说,承包权本身是不能继承的。刘玉兰如要继续承包果园,必须与村里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中邵军在其遗嘱中处分承包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2、《继承法》第28条案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本案中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应从其遗产中扣除胎儿的份额后,再由继承人继承。但应注意的是,胎儿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其保留遗产份额是对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此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仍按遗嘱中确定的份额来继承。

课程介绍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