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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学重要知识点

    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民法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 因意外失联或将被宣告死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表示,3月12日代表们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有的代表提出,死亡日期的确定在保险理赔、继承等方面至关重要,建议强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民法改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航海家郭川的亲属孙萍表示, “现在郭川的状况既不能算失踪,也不能算死亡。但法律上又没有失联这么一说。”孙萍说,家属从悲伤回到现实中发现,郭川的银行卡注销、房产证信息变更、家庭户口迁移、申请荣誉称号等事都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公安局说郭川在法律上还是一个活人,只是失去联系。”     孙萍期待,民法总则草案对失联和失踪的界定作出明确解释,并进一步确定失联和死亡的关系。     写进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的这一规定,或将解决郭川亲属的难题。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网)

  • 民法学笔记总结大全

    约法:缔结的国际条约 (2),非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二,民法法规之种类: (1),固有法语继受法(外来的非本土的) (2),实体法与程序法:只能从整体上看待 (3),普通法与特别法:特别法包括人,事,地的特别适用 (4),原则法与例外法:如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原则 关于胎儿的保留分是例外规定 (5),强行法与任意法 三,民法之效力 民法效力体现在时,人,事,地四个方面 1, 关于时:原则上无溯及力 2, 关于人: 3, 关于地:外交豁免 4, 关于事 四,民法上之权利义务 (一),权利的本质:法律保护,贯彻或保护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社会之第一次组合,先生义务。第二次组合,再出法律,随近代西方个人 自由主义发展,对抗权力主张法律由义务本位转民法换为权利本位。 (二),民法上之权利 1,公权与私权:a,无关主体,私人的诉权即为公权 b,无关权利之如何发生,请求国家机关的损害赔偿 c,无关是否享有财产利益,国家机关的财产所有权 d,无关是否由民事诉讼主张之,选举权的民事诉讼 2,权利义务制对应: 民法上一般是权利义务相对应。但也有例外:如撤销权 3,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 民法案例分析的一些经典案例

    有效的遗嘱,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天顺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刘兰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 2、刘二无权取得公证遗嘱中在刘天顺死后归他所民法考试中最终要的就是进行案例分析,将种种案例结合在一起分析出正确的 结果这才是民法有的电视机。因为刘二、刘兰是刘天顺的侄儿、侄女,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刘天顺的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他们取得遗产并不是基于遗嘱继承,而是基于遗赠。根据《继承法》关了遗赠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刘二在知道受遗赠三个月后才作出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