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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考试试题的选择题部分

    民法考试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的考试,也是我们那法律人员必须参加的一个考试。考试的内容是很全面的,而且,涉及的内容也很多,我们要想参加这个考试的一定要把民法仔细的看一遍,理解一遍,这样在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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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试题的题库介绍

    在民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就是做好题库,那么民法的题库中都有哪些题。接下来沪江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在民法考试中的一些题型。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并且希望大家在将来的民法考试中取得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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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试题的题库介绍

    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五、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答案】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民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就是做好题库,那么民法的题库中都有哪些题。接下来沪江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在民法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3.【答案】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4.【答案】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5.【答案】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6.【答案】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唐某违章驾驶,造成l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 民法考试试题的选择题部分

    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选项B正确。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选项C错误。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 选项D错误。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出租行为不属于改良行为。 7、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民法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 司法考试中用语练习的民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D正确。 7、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进行分割 答案:AD。 解析:长辈先死,A正确;李某晚于王某死亡,因此,可以作为继承人,BC错,D正确。 8、2005年1月1日,甲因所乘坐的游轮遇台风沉没,下落不明,经多方搜寻,打捞无果。假设甲妻乙向民法考试中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妻乙和其子丙、丁共同生活。2008年5月,妻乙带产改嫁,丙被乙单方决定送养他人。同年11月,乙又与后夫离婚,现与丁相依为命。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2009年10月获利200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妻最早可以再2007年1月1日申请宣告甲死亡 B、如果甲2008年12月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 C、如果甲2009年底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200万遗产应丙、丁继承 D、如果甲2009年底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200万遗产只有丁可以继承 答案:D。 解析:从2007年1月2日开始可以申请,A错;因再婚和送养他人,妻子和丙与甲脱离了法律上的关系,不能继承,BC错,D正确。 9、永安公司注册地在女儿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光明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作为永安公司的唯一股东,光明集团的财产和永安公司存在明显混同,现在,永安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同时,光明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永安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光明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 解析:母子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0、关于非企业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非企业法人有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 答案:ABCD。 解析:经费由部分自负盈亏;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时获得法人资格;享有的是类似的所有权,处分收到限制;非企业法人还包括机关法人。因此,都错。

  •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部分

    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D正确。 7、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进行分割 答案:AD。 解析:长辈先死,A正确;李某晚于王某死亡,因此,可以作为继承人,BC错,D正确。 8、2005年1月1日,甲因所乘坐的游轮遇台风沉没,下落不明,经多方搜寻,打捞无果。假设甲妻乙向民法学试题的一部分,我们想要学习民法学的人们可以拿来下面的试题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妻乙和其子丙、丁共同生活。2008年5月,妻乙带产改嫁,丙被乙单方决定送养他人。同年11月,乙又与后夫离婚,现与丁相依为命。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2009年10月获利200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妻最早可以再2007年1月1日申请宣告甲死亡 B、如果甲2008年12月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 C、如果甲2009年底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200万遗产应丙、丁继承 D、如果甲2009年底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200万遗产只有丁可以继承 答案:D。 解析:从2007年1月2日开始可以申请,A错;因再婚和送养他人,妻子和丙与甲脱离了法律上的关系,不能继承,BC错,D正确。 9、永安公司注册地在女儿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光明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作为永安公司的唯一股东,光明集团的财产和永安公司存在明显混同,现在,永安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同时,光明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永安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光明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 解析:母子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0、关于非企业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非企业法人有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 答案:ABCD。 解析:经费由部分自负盈亏;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时获得法人资格;享有的是类似的所有权,处分收到限制;非企业法人还包括机关法人。因此,都错。 标签:民法

  • 2017年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介绍

    民法学试题

  • 民法学重要知识点与考试试题总结

    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二、法条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害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不再是夫妻,拒绝甲进门。甲却不予认可。问: (1)乙第一次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为何被驳回?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1)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理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必须有下落不明满4年的事实,其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所谓下落不明是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1997年的元旦后春节前甲还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此后才杳无音信的,应从此时起算满4年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乙在甲离家不满4年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甲死亡,自然是被驳回了。 同上以上案列及案列详解的学习,我们对法律有更清楚的认识,也增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为以后更好维护好我们自身权利有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 民法学试例题汇总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 A、 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 A、 首饰 B、记名有价证券 C、麻醉品 D、盗窃物 5、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三十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 A、 二十年以下均有效 B、二十五年以下均有效 C、三十年以下均有效 D、三十五年以下均有效 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 A、 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7、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五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 A、 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宣告甲死亡 8、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五年期间属于( ) A、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取得时效期间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 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10、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A、 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三、法条分析题:(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要想学好法学就必须做题,只有认真做题你才能发觉法学考试的考试规律,同时正真理解法学考试题目的命题意图目的。我们才能稳中求胜,胸有成竹。

  • 民法学典型选择题例题

    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14、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 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15、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 )。 A、 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16、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是( ) A、 婚姻自由权 B、亲属抚养权 C、作品修改权 D、仲裁请求权 17、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 )。 A、 只能请求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 C、可以请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D、可以选择请求适用定金条款或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 18、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为( ) A、 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19、应

  • 民法案例分析,什么是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案例 王家村有两户养鱼专业户,甲家和乙家,其鱼池相邻。一年夏天,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中的鱼跃入乙家鱼池,当场有村人所见,一共跃入了23条鱼。甲家要求乙家返还该对条鱼,乙家认为,该鱼是自己跃入其鱼池之中,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分析 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所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才在,只存在于主观之中而不表现于外界的意后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所谓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所谓行为,指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按行为状态,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此外,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中,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方的鱼池之中,为民法上的事件,此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事件引起了甲家和乙家的财产关因此,乙家应返还甲家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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