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大纲对比11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