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