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重要知识点与考试试题总结
对于我们普通公民来说,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个比较浅的阶段,我们平常了解法律也一般是从法制频道或者法律类电视节目中才能了解到。但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很多权利,也规定给我们相应的义务,我们只有把法律了解之后,才能更好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所有的法律中,民法可以说是最贴近百姓生活的法律。不管是专门学习民法的人还是普通百姓,多了解民法一定是对我们有好处的。下面,就是沪江小编总结的民法学中重要知识点与例题。
一、简答题:
1、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案:1、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现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有无过错。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二、法条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害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