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一门课的学习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整理笔记,以及最重要的就是学习这门课,那么学习好这门课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要学会记笔记。那么沪江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在民法学这门课程中的重点笔记,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并且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够对大家以后的学习提供积极帮助。并且在最终的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民法学》郭明瑞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六节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第七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民事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四节 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人身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身体与生命健康权 第三节 姓名权与名称权 第四节 名誉权 第五节 肖像权 第六节 隐私权

第十二章 身分权

第一节 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荣誉权 第三节 其他身分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五节 典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与债法慨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第一节 债的发生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的保全

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债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混同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 第五节 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第六节 继承权的保护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调整

有广 形但仅为某一 而年的《法1900年年清政府开

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

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下落不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自愿设立的。

3、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2要素发生变化。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1、民事权利的含义:

2

3、

(1)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 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年)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原文地址:0242 - 民法学(前三章样本,完整版12页)

《民法学》郭明瑞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六节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第七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民事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四节 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人身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身体与生命健康权 第三节 姓名权与名称权 第四节 名誉权 第五节 肖像权 第六节 隐私权

第十二章 身分权

第一节 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荣誉权 第三节 其他身分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五节 典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与债法慨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第一节 债的发生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的保全

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债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混同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 第五节 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第六节 继承权的保护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调整

有广 形但仅为某一 而年的《法1900年年清政府开

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

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下落不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自愿设立的。

3、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2要素发生变化。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1、民事权利的含义:

2

3、

(1)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 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年)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范文二:2013民法笔记一

一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具有民法意义的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

1 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2 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3 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关系,但可能成立侵权之债。4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但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三种情况有权请求返还彩礼。5 形成权无对应义务;具有从属性;单方;适用除斥期间;例外可附条件;明示或默示。6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相对人的摧告权也不是形成权。7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承认对方的请求权,但拒绝履行,与请求权是矛和盾的关系。8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义务人不侵犯支配权的不作为的义务。9自助,保护自己的请求权;来不及公力救济;不过度;事后及时公力救济。10 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按揭中的法律关系:丙(购房人) 甲(开发商)乙(银行) 丙和甲: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丙和乙: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由乙向甲履行,丙用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甲乙之间:保证合同关系。甲为保证人,保证乙对丙债权的实现。

二自然人法人

1推定死亡:没有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时死,有保险的,受益人先死。2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3 监护人,指定是必经,未指定法院不予受理。4 学生法定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1股东承有限责任;公司承无限责任。2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只能是公益法人。3机关法人无需登记,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4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5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只是公司法人的必设机关。

三人格权

1侵犯姓名权或名称权的行为:干涉、盗用、假冒。除此之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构成侵权。2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具有面部性。3发表权、隐私公开权为一次性权力。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 侵权之诉中未提,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不能;后果不严重不能;法人和组织不能。6侵权致死或侵害死者利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其它主张无顺序。7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二例外:一赔偿义务人已书面承诺给予,二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意思表示二要素:内心意思 表示行为。2内心意思要素有三:行为意思 表示意思 效果意思。三者任何一缺都不构成意思表示。3表示行为:明示 默示 (推定和沉默)4沉默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4 非法转租,六个月内出租人知道却未提异议,非法则转为合法,其无法解除合同。5未作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6两个月内,未作出表示,视为放弃遗赠。7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仅对特定人具有效力。须依序作成—作出—到达三个阶段才能生效。8受领使者了解,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表示使者,意思到达相对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才能成立,未到,则承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9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为共同法律行为。10捐赠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捐助单。遗嘱属于财产行为,不属于人身行为。11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属物权行为。12成立时生效是一般情况,例外是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成立但为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13真意保留要看相对人知道与否,知无效,不知有效。14戏谑行为属于真意保留,但效果不同,一律无效。15虚伪表示,双方通谋,当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隐藏行为,虚伪行为无效,隐藏行为视情况。16重大误解:表意人对

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因此表意与内心真意不一致,因此遭到损失。对价值的误解不构成。必须是作出法律行为时,而不是之后。17可撤销的合同有五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18欺诈保护的是意思表示形成的自由,而非财产,不以受欺诈人遭受损失为要件。19受欺诈人自知道一年内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撤销权。20第三人胁迫,受害人均有撤销权。21乘人之危:危、逼、严重损。22显失公平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订立之时,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没有经验、轻率。23合同无效与合同未生效的区别。24解除条件成就前,合同有效,基于此合同实施的行为的效力问题。25限制行为能力人定立的纯获利益行为以及与其情况相适应的行为,一经做出就生效,不必再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违约责任适用“过错相抵”。26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合同有效;非法转租的,合同无效,六个月,自始有效。27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8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五代理

1代理在三方结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授权关系,核心是产生代理权;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自由进行意思表示,故于身份有关的不得代理。3被代理人死亡不是代理权终止的当然原因。3无权代理也是三方结构,两方结构可能是冒名顶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代理属于无效代理,而非无权代理。4被代理人的追认到达时生效,无权代理的合同自始有效。5无权代理也是代理,只是没有代理权而已,也是三方结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6表见代理,有权利外观,无代理权,有效,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相对人有撤销权,行使之,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过失责任。7显名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8 看到委托便想代理,看到重伤便想刑罚,看到骗取便想欺诈,看到代理便想三方结构。看到逗号便想前后是否两件事。

六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