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要如何进行分析?
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什么?那就是为了能够帮助百姓,伸张正义。如果想要做到这些,就必须要学好自己的专业课。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想要打赢官司,关键就在于实践,可是对于很多大学生来说是没有实践的机会的,这样就只能从一些案例中分析,从而提高自己的能力,今天沪江的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民法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4年6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陈素平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下属的南闸储蓄所取款,从该营业所东侧大门(系茶色玻璃门)推门进入。该大门内侧设置了两级台阶,进门第一级台阶面约20CM宽,台阶面与大厅铺地为同色地面砖。原告陈素平因未注意门内有这两级下行台阶,跨步踩空跌倒在店堂内,当即感到右下肢疼痛,不能行走,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经如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内踝、后踝、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陈素平因此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2.48万余元。因银行拒绝赔偿原告损失,陈素平于2004年7月9日起诉要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对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储蓄所,其对外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应保证安全、可靠、无危险。由于该储蓄所大门安装的有色玻璃,从门外向里看逆光不清晰,紧靠门内设置了两级下行台阶,且首级台阶宽度较窄,所铺地砖与店堂内地砖颜色相同,在大门外又没有“当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常人稍不注意容易疏忽台阶而踩空,被告在其服务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跌倒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其进门踩空摔伤与其注意不够、观察不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陈素平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赔偿人民币2.2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