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民法学,就要好好的准备一些笔记。但是,我们大家都是不能自己总结一些很重要的知识点,这也是很正常的,我们作为学生的,自己看书都不能抓住重点,这在最终的复习的时候就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麻烦。下面为大家总结的这些笔记都是很好的,很有用的,我们完全可以拿来直接背诵。

代理关系的事实构成?(2001专业综合课)

5.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论述或简答)

6. 代理权(名2006考过)

7. 委托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简答,重点)

8. 代理权的终止(简答)

9.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005专业课,重点)

10. 代理行为(名)

本资料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转卖,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2007年10月

十三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 无权代理(名)

2. 表见代理(名)

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简答)

4.

5. 无权代理的特征(简答)

6.

范文四:史尚宽民法学总论笔记

史尚宽民法学总论笔记

聂义明 整理

一,民法的渊源为两大类: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1),制定法包括:本质是国家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形式

A,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形式的如民法典;实质的如特别法

B,命令:不经立法机关决议的行政法规

C,自治法:组织内部的章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公司章程 D,条约法:缔结的国际条约

(2),非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二,民法法规之种类:

(1),固有法语继受法(外来的非本土的)

(2),实体法与程序法:只能从整体上看待

(3),普通法与特别法:特别法包括人,事,地的特别适用

(4),原则法与例外法:如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原则

关于胎儿的保留分是例外规定

(5),强行法与任意法

三,民法之效力

民法效力体现在时,人,事,地四个方面

1, 关于时:原则上无溯及力

2, 关于人:

3, 关于地:外交豁免

4, 关于事

四,民法上之权利义务

(一),权利的本质:法律保护,贯彻或保护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社会之第一次组合,先生义务。第二次组合,再出法律,随近代西方个人

自由主义发展,对抗权力主张法律由义务本位转换为权利本位。

(二),民法上之权利

1,公权与私权:a,无关主体,私人的诉权即为公权

b,无关权利之如何发生,请求国家机关的损害赔偿

c,无关是否享有财产利益,国家机关的财产所有权

d,无关是否由民事诉讼主张之,选举权的民事诉讼

2,权利义务制对应:

民法上一般是权利义务相对应。但也有例外:如撤销权

3,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