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三、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及盐共7 大类及若干子目。
  四、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七、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八、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真题回忆(2013)

6.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到资源税销售额的有(    )。

A.收取的价款                        B.收取的包装费

C.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D.收取的运输装卸费

【答案】ABD

【解析】选项C:资源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真题回忆(2013)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视同销售,应缴纳资源税。(    )

【答案】×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 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五)减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