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教材变动就一处,如下所示:

3.6

131

22-24

“以背书转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改为“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章大纲要求总共有11点,将分期为大家展示。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l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经发卡银行审査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2.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l  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真题回忆(2012)

4.赵某所持贷记卡透支余额为1万元,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其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 )元。

A.1000               B.1500                 C.2000               D.2500

【答案】A

【解析】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l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l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l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

l  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l  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