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答题

1.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的欢迎。2002年度,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①乐哈哈公司支作出的决议中,免去陈某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将董事陈某更换为王某。②乐哈哈公司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答案]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2)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