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2月1日起!这些重要财税政策开始实施!会计人必须知道!(后附本月办税日历)
从2月起多项财税法规将影响会计人的工作,会计人要关注!
中央法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税总局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适应税制改革。
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税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总局发布公告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明确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4企业年金办法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5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三部门发布《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决定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现有的7个的基础上,再增加17个。
6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格式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相关规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7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标准的公告
二月申报期
温馨提示:
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限为2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2月11日。
征期起始时间
2月1日—12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2月3日—8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2月1日—15日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
2月1日—22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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