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中,关于危害结果和犯罪结果的区分,能否简单理解为前者为“广义危害结果,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后者为“狭义的危害结果,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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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结果和犯罪结果的区分,这个不大规范,通常广义上的危害结果就是你说的前一种,我们通常讲的是狭义的危害结果或者你说的犯罪结果,就是从规范意义上的而言的——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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