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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解释六十五条第二款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以抗辩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记忆其他费用,人民法院一并处理。我的疑问是出租人想解除合同并回收租赁物,什么叫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价值是运费吗?或是租赁物本身的价值,租赁物本身的价值跟承租人有什么关系,他也没有所有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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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比较特殊,它具有借贷、租赁、买卖等多重作用,而且租赁物的选择通常也包含了承租人的参与。这时候,如果租赁物价格和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差别太过悬殊的话,对承租人也不公平。所以才会这样的规定。价值不一定是运费的话,而是租赁物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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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考研蜕变计划定制班【政英+法硕(非法学)+专业课1对1+公共课1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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