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回,乌龙指的故事,除了内控视角的相关探讨,事件发生当天光大证券的后续交易行为,也让整个事件变得更加复杂。此次事件的处罚以及衍生的影响给我国的证券市场和管理机构上了一课。而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更让整个故事的传奇色彩添上了浓重的一笔。杨剑波在法庭那一句“正因为我专业,才知道你不专业”,可谓霸气十足。
 
事件背景介绍及后续的交易行为
 
2013年8月16日,公司策略投资部按计划开展ETF套利交易,部门核定的交易员当日现货交易额度为8000万元,并在交易开始前由审核人员进行了8000万元的额度设定。
 
9点41分,交易员分析判断180ETF出现套利机会,及时通过套利策略订单生成系统发出第一组买入180ETF成分股的订单(即177笔委托,委托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
 
10点13分,交易员发出第二组买入部分180ETF成分股的订单(即102笔委托,委托金额合计不超过150万元)。
 
11点02分,交易员发出第三组买入180ETF成分股的订单(即177笔委托,委托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11点07分,交易员通过系统监控模块发现成交金额异常,同时,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电话,迅速批量撤单,并终止套利策略订单生成系统的运行,同时启动核查流程并报告部门领导。为了对冲股票持仓风险,开始卖出股指期货IF1309空头合约。
 
截止11点30分收盘,股票成交金额约为72.7亿元,累计用于对冲而卖出的股指期货IF1309空头合约共253张。
 
事件发生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召开紧急会议。由于当天增加了72.7亿元股票持仓,为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暴露和可能的损失,公司需要降低持仓量,但当天买入的股票只能在T+1日实现卖出。可行的做法是尽量将已买入的ETF成分股申购成ETF卖出,以实现当天减仓,也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来对冲新增持仓的风险。为此做了如下处置安排:
 
对上午发生的事件所形成的过大风险敞口,尽量申购成ETF直接卖出;对于因ETF市场流动性不足而不能通过申购ETF卖出的持仓部分,逐步使用股指期货卖出合约做全额对冲。
 
下午开盘后,策略投资部开始通过将已买入的股票申购成50ETF以及180ETF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同时,逐步卖出股指期货IF1309、IF1312空头合约,以对冲上午买入股票的风险。据统计,下午交易时段,策略投资部总共卖出50ETF、180ETF金额约18.9亿元,累计用于对冲而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共计6877张,其中IF1309、IF1312空头合约分别为6727张和150张,加上上午卖出的253张IF1309空头合约,全天用于对冲而新增的股指期货空头合约总计为7130张。
 
根据公司8月17日发布的公告,按照8月16日的收盘价,上述交易的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
 
(以上摘自《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网易财经)
 
乌龙指事件主角杨剑波
 
在8月16日光大证券公告之后,该次事件的主角也浮出水面,作为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虽然没有直接操作相关业务,但是作为团队负责任却承担了最大的处罚结果。
 
杨剑波是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博士。早年在股票市场的波动率方面有深入研究,是华人金融经济学者里面最早用GARCH(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等模型对中国及世界资本市场的波动率集群效应进行分析的研究人员。
 
在2004年加入光大证券之后,2005年11月即作为国内第一批人员参与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批交易所权证创设等活动,并负责光大证券的备兑权证系统开发以及光大证券股本类衍生品业务平台的建立。
 
2006年以后,杨剑波着手光大证券结构性产品,特别是A股挂钩结构性产品业务平台的建立,并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直至担任该公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并最终升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2007年,杨剑波和同事陈昉一起在《中国证券报》连续发表文章,论述开展场外衍生交易面临三大障碍,并呼吁尽快完善券商场外衍生交易机制。
 
杨剑波是受证监会邀请,成为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起草的四位牵头人之一。此次事件后,杨剑波回到母校上海财经大学担任金融学教授兼金融实验室主任一职。
 
事件证监会处罚结果

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
 
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公开披露错单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共获利7,414万元,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
 
另外,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光大证券否认做空期指是对冲风险 否认操纵市场
 
光大总裁助理杨赤忠表示,由于当天增加了72.7亿元股票持仓,为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暴露和可能的损失,公司需要降低持仓量,但当天买入的股票只能在T+1日实现卖出。可行的和国际通用的做法是尽量将已买入的ETF成分股申购成ETF卖出,以实现当天减仓,也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来对冲新增持仓的风险。
 
之后时任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光大证券助理总裁杨赤忠、光大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商议后,决定后续一方面将买进的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卖出;另一方面,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空头合约,以期对冲风险。这些操作由杨剑波负责实施。
 
下午开盘后,策略投资部通过将已买入股票申购成 50ETF以及180ETF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同时,逐步卖出股指期货IF1309、IF1312空头合约6800多张,以对冲上午买入股票的风险。
 
对于市场质疑的光大证券在午后高位做空股指期货是否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光大证券董秘梅键称事故发生太突然,用股指期货对冲这一过程没有主观操纵,是出于风控对此的本能反应,同时也是是被迫的。
 
他强调:“当天增加现货70多亿元,当时就懵了,立即做空股指期货是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是个本能反应,并不是操纵市场。没有人想做70亿元,只想做8000万元,但两个系统出错自动生成了。本身就是个风险对冲的系统,做空是本能为对冲风险,是国际惯例,不是主观为之,是执行系统有问题。”
 
至于光大证券午后做空期指到底有没有从中获利,已经在此事中的损失问题,光大证券量化专家解释称,72亿元左右现货是在股票较高位置上买的,从股票角度来说,买股票损失3个亿元,卖出ETF是归于72亿的现货这块。做空股指期货盈利1个亿元。因此,总亏损1.96亿元。
 
光大证券同时否认了市场上传闻有海外机构和资金参与了周五的事件,称绝对没有海外资金,都是光大证券自有资金,同时也没有信用交易,不是账户透支。

杨剑波起诉证监会
 
杨剑波于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证监会,不服证监会对乌龙指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要求请求法院撤销其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同日做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他指出上交所和中金所对对冲交易知情,但并没有阻止相关交易行为。
 
证监会方面认为,“乌龙指”操作属于内幕信息。其认为,“乌龙指”造成的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证监会做出这一认定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合理合法。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摘录自《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对此,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表示,内幕信息应是发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且影响公司基本面、运营等信息。72.7亿元的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光大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身的内幕信息,但错单交易作为自营部门的交易行为,并无向市场公开的义务。杨剑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因为光大证券作为上市公司发生了错单,所以在8月16日下午开盘时因重大事项停牌是符合信息披露规范的。而策略投资部发生的错单以及其后的对冲行为均是作为机构投资者层面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属于内幕信息。
 
杨剑波告诉记者,他所在的策略投资部是一个市场中性策略交易部门,即每一笔做多或做空的操作后,都会进行对冲操作,尽量降低风险。下午进行的对冲操作,即是根据部门的既定策略,对因“乌龙指”带来的巨大风险进行的对冲策略。是“套保”行为并不是“套利”行为,不存在利用信息进行主观获利,更谈不上内幕交易。
 
(以上摘自《杨剑波称套保非套利 “乌龙指”不是内幕交易?》网易财经)
 
在庭审过程中,杨剑波炮轰证监会:滥用职权 处罚无效、常识性问题都没有搞清楚、因为我的专业 才知道你不专业,多次质疑调查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证监会的处罚依据等。
 
[审判员]:鉴于违法所得计算是原告在当庭中提出的理由,请原告进一步明确不同方式计算违法所得对于被诉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的认定是否有影响?
 
[原告]:违法所得的计算与原告本人罚款金额高低没有必然联系。原告之所以提出该问题,并不是说被告不可以考察原告是否获利,而是需要指出被告做出被诉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时,连光大证券当日是否盈利这一常识性问题都没有搞清楚,我们有理由质疑被告对于中性策略投资行为是否清楚了。通过该事实证明光大证券没有因为期货盈利,公司在清仓时亏损了400万元,如果为了获取利益那为何要建立亏损400万元商业模型呢?之所以这么作因为发生了72亿元的多头,不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
此外,证监会被疑隐瞒篡改证据,杨剑波透露,在庭审前的交换证据环节,证监会提交的录音、录影和口供中存在截留、隐瞒和篡改证据的情况。
 
据杨剑波陈述,中金所监察部股指风控组负责人张红当天下午1点多到2点多之间曾与杨剑波本人通过多次电话。“但是证监会并没有提交我和张红的通话录音。尽管没有提交我和张红直接对话的录音,但张红和其他人的通话录音也能显示我和张红是通过电话的,并且知道套保的事情。”杨剑波表示。
 
此外,同样缺失的还有当天中午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与上交所高管沟通的相关记录。而上交所会员部负责光大证券的工作人员沈天一和邹常林在当日赶到现场与杨剑波交谈的口供亦未被证监会提供。
 
除了“遗漏”部分证据之外,杨剑波认为证监会还篡改了部分当天的通话录音。把8月16日的通话录音改为27日,而在8月26日证监会内部已为此案定性为内幕交易和终身禁入。“16日的内容才是最核心的证据,改到27日就不会受到关注了。代理律师反复听取了录音才从中发现猫腻。”杨剑波表示。
 
目前,法院还未对此进行宣判,一切还需等待。但是针对这次事件,网上的评论已经炸开了锅:
 
现在最滑稽的局面是—240天过去了,乌龙指案的视线焦点仍未回归乌龙指本身。监管层追究的并非是错单如何形成,而是“处理错单的方法”;事发半年,受罚当事人诉诸法律质疑的,是证监会对“处理错单方法的定性”;庭审过后,司法界以及金融圈儿又掀起了一场口水战,都在探讨原告和被告“谁更专业”……视线愈发“跑偏”。
 
乌龙指出现后,慌了的不止是光大,从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当日午间的反应可以看出—对股票二级市场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至今仍然空白。这也给杨剑波的起诉留下了话柄—光大证券当日14点后才信息披露,是因为监管层要审查公告;对公告发布前的对冲行为,监管层在知情的情况下,并没有拦阻。
 
从字面上看,“不拦阻”并不等于“鼓励”或“允许”,没有表态本身暴露的是—或许监管层自己也不清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
 
——以上摘自《乌龙指案陷落口水战背后:证监会开始为制度失语买单》
我估摸着,这个系列还会有三和四,下次编撰的短小精悍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