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刚刚那个下毒题目,我给法本的看都说是既遂,我实在是无法理解,怎么也不可能选既遂啊?赵某的行为也肯定阻断了因果吧?都感觉这个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我实在是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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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呢,是的,我是赞同你的观点的,犯罪中止要求停止犯罪行为或者积极作为防止结果的发生,题目中护士李某其实已经中止了犯罪行为了,且她所进行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导致结果的发生。疑惑的点可能在于,护士李某中止后知否有后续阻隔的措施,还是直接将药品直接放在那里,然后赵某基于同事的信任和医疗行为的连续性而继续注射,如果是后者的后,那就不是异常因素的介入,前者的话若赵某发现知晓了而毅然决然去再捞获而继续注射的,那就是异常因素的介入。不过题目,其实并没有讲的很清楚。你可以看看哪种解释更符合你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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