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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2015非法单选49题,医院误将患者左肾切除,医院有义务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是否可以理解为侵犯了生命权身体权之类的人身权益,受损方均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有一个问题,侵权方在被侵权人未主张时也可主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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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说,其实就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了,这个经过司法解释和法院的实践,已经有了很多的类型了:  
第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没有主张的话,就不需要赔偿了,并没有义务要主动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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