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代位权中,丙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甲是次债务人,是必须要求甲欠乙的债到期?不要求乙欠丙的债到期是吗?
网校学员兔兔_**在学习2022考研专业课名师全程班【法律硕士(非法学)】时提出了此问题,已有1人帮助了TA。
网校助教
rendancat001
同学你好,该知识点来自沪江网校《2022考研专业课名师全程班【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想要更系统的学习,欢迎进入课程学习。不仅可以和更多的同学一起学习,而且还有老师、助教随时的学习指导和知识点解答哦。
是的呢,你说的对。之前,债权人只能在债权到期且无法得到清偿时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进一步的将“未实现到期债权”修改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但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版权申明:知识和讨论来自课程:《2022考研专业课名师全程班【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学员和老师,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报名参加课程学习。所有知识讨论内容,版权归作者及沪江网校所有。
2022考研专业课名师全程班【法律硕士(非法学)】
已有10人在本课程中发现了120个知识
已有91个知识得到了老师的回复
本课程热门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