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定中,讲课老师说即使买受人是恶意,但在符合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和取得抵押财产这3条时可以获得所有权。但在民法典56条最后一个说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除外。那这不矛盾吗?如果恶意即使查了人家符合这3条不能得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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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是可以对抗恶意的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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