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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可以在有追认权人追认前进行撤销。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善意相对人按说是不知道“真实”情况的,从他的角度他为什么可以去撤销呢?有点矛盾啊,他自己在不知道此行为效力待定前,应该是默认自己没有权利去撤销的吧;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撤销在先,追认在后,最终执行哪一个呢。讲义写着追认优先,但实际情况是如果先撤销了,执行完了的话,还能被追认么?不知道我这样想是不是太杠精了。。。。麻烦老师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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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一,有时候相对人知道可能在行为完成之后,比如签了合同后发现了;第二,如果撤销在先,追认在后,已经撤销了,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不存在,所以就没有追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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