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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那怎么证明被告是在经常居住地 ?没有社保呢?

网校学员gra**在学习初级会计职称全程+实操【2020考季现金奖励班】时提出了此问题,已有1人帮助了TA。

网校助教

Sherryh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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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一般民事诉讼是原被告双方就一个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那原告总要去找被告找一个法院管对不对。

法律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规定也给确定流动人口住所的司法实践造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在从离开住所地之日起至涉及诉讼之日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依照这种理解,自然人就可能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如:甲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南某县。2006年他在河南打工一年,接着2007年在江西打工一年,然后2008年在广东打工一年……他四海为家。2009年他在上海打工。当年4月初,有人要起诉他。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是河南的,江西的,还是广东的?还是这些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种理解认为,以起诉时为基准向前推移一年时间,自然人在此期间连续居住的地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经常居住地”。如果不具备“连续居住”的条件,则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

这个判断在具体的司法时间中碰到具体问题再做具体讨论,我们初会考试不涉及这种问题的考试,同学不用过分纠结。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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