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乙合谋后,由甲在乙值班时将库存物资运出,销赃所得3万由二人平分。本案中甲乙都构成贪污罪。
甲不是这个公司的人,为什么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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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即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共同贪污行为的犯罪人。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论处。因此,关键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与行为。题干中的情形,是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相合谋,利用甲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盗出。行为人虽然也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的,是贪污行为的一种方式,故本案应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版权申明:知识和讨论来自课程:《2020考研蜕变计划标准班【政英+法硕(非法学)+专业课1对1】》的学员和老师,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报名参加课程学习。所有知识讨论内容,版权归作者及沪江网校所有。
2020考研蜕变计划标准班【政英+法硕(非法学)+专业课1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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