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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已经构成了无因管理了,这时候只有有为他人管理意思即可。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无因管理的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就源于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符合社会的善良道德。因此,当管理人误将他人事物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或明知是他人事务,而出于为自己利益管理时,都因缺乏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不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
所以,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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