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是无权代理之中,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追认直接产生变动的相应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追认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是因为被代理人有意思表示 而且产生变动的权利和义务 请问可以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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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追认就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承认,仍是有意思表示的。具体而言: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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