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票据结算方式
(2)背书的形式:
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④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⑤背书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 规定: 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1、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格式: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
绝对记载事项: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①如果不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如果不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如果不记载“保证人的住所”的: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规定】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的责任。②共同保证人的责任。③保证人的追索权
信用卡
1、分类:
(1)按使用对象不同,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2)按信誉等级,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
(3)按照币种不同,可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
(4)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
(5)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2、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 可凭人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 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信用卡的销户
(1)可申请办理销户的
①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 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申请办理销户: 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 天后, 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②信用卡挂失满45 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 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 天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 天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 天的;⑥信用卡账户2 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 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其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2)销户的规定:销户时,单位卡专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
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3)信用卡丢失的处理: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应立即持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发卡行要求提
供的相关材料, 向发卡行或代办行及时申请挂失。 发卡行或代办行审核后, 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4、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①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 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 单位卡不得超过5 万元人民币 (含等值外币), 个人卡不得超过2 万元人民币 (含等值外币)。 此外,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 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 万元人民币 (含等值外币)。
③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 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
10%。
④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⑤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⑥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 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⑦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汇兑
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类——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为信汇、电汇两种。
3、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
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指汇款人向汇出行提交汇兑凭证的
当日);(9)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必须记载其账号。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受理:汇出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
款, 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5、汇入处理:
(1)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
发出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汇、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
行支取款项, 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并注明证件名称、 号码及发证机关, 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 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 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核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只付不收, 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
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4)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规定: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
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同
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转账支付的规定: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
身份证办理支付款项。 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 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汇、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行必须在信汇、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7、申请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1)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
信汇、 电汇回单, 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 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 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5) 汇入银行对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 经过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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