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办法给个人的科学技术、

文化艺术、 体育等各种奖金;4、 支付各种劳保、 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其中结算起点为1000 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 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 天、但不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却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现金”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

用现金的, 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5、开户单位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

套取现金; 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银行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

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开户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项包括:①存款人的账户名称;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③住址;

④其他开户资料。

(2)时间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以及账号,应于5 个工作日内

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 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并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①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 注销、被吊销

营业执照的;③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11 项:  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 演出费收入;③债券、期货、 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业品销售收入;其他。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每笔超过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如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业务。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办理异地借款;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 年。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 “开立、撤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

予警告并处以1000 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1)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 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 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 银行“开立”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 “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程度稍低)(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未按《账户管理办法》 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6)超过期限会未向人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推荐阅读

财经法规考点——会计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票据结算方式

欢迎关注微信官网"沪江财会"(hjcaikuai),每日为您推送最新鲜的考试动态、精准、高效、全面,助您点亮人生希望,踏上会计之路!

沪江财会温馨提醒:

未来是自己的,成功是掌握在自己手上的,只要你坚持一点点,梦想就离你近一点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正在进行中,考生们赶紧行动起来!多听网课,多看辅导书!多做习题!2015年会计从业考试梦想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