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说好的工资,却被告知企业规章制度另有安排?相信不少员工会在求职时发现这种情况。现在一小批的企业中都有这样的薪酬管理方案,将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考评工资,按照考评结果视情况而定。甚至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变更薪酬管理方案,造成原工资的部分变成了考评工资。“浮动薪资”是否妥当?

其实这样的做法不太妥当。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达成一致的结果,签订了合同,没有特殊原因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薪资作为劳动合同中的重要部分,不能随意变更,尤其是拿出企业制度来否定刚签订的合同。

难道企业规章制度不应该遵守吗?笔者同意,只要内容和程序合法,企业规章制度确实应该执行,但是规章制度的效力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因为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直接的约定,而企业规章制度则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通过的,对员工的直接影响力要弱于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二者存在矛盾,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上的规定来履行,而不是企业所认为的按照规章制度来履行。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确实要实施这样的薪资管理方案,应该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指出哪部分是固定发放工资,哪部分是属于要经过考评后才能拿到的工资,而不是先签好后再说。对于原来已经签过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尽量在合同终止续签时作如是变更,或者直接签订变更合同。这样一方面自己不会处于很被动的状态,另一方面,刚入企业就感觉被骗了一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就无法调动,对于企业的文化建设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