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日 阴
最近这么久都没在写法院实习日记了,实在是没空,幸好今天可以踏踏实实写一篇法院实习日记了,闲话少说步入正题:“刑事自诉案件”。
今天法院院长叫我去听庭审,话说是刑事自诉案件。
我一到法庭便看见双方当事人纠缠在一起快要打起来了,双方的当事人都是妇女,而且双方相互动手抓头发。由于刑事自诉案件没有法警到厅执行秩序,双方的律师也在咬牙恨齿要给对方下马威,这准如美国1994年国家主权大辩论一样精彩,不过只可惜该律师是女的,没有一个男的。原告的律师是一位将近四十来岁的中年妇女,而被告确实二十刚出头的姑娘,跟我年龄相仿。哪原告的律师真“默急”(能说),偶尔有时把口水泡膜喷到原告的代理词上。被告的律师老说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所以两个人辩来辩去也像在吵口。
原告说被告当时是没有抚养父亲以致活活饿死,被告(律师说)当时的经过是怎样的:我的当事人(被告)现在郑州工作,对方(原告)现退休在安阳,被告的父母于1960年饿死,当时被告才7、8岁,家中没有其他亲属,他的姥姥和外公把他接到他们家,原告夫妻和被告的姥姥、外公及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舅舅(原告)结婚后好几年没有生儿女,后来有了自己的男孩,并收养了一个女儿。被告18岁就参加了解放军,后转业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原、被告一直关系很好,在产生纠纷前,被告也一直接济原告家里。原、被告从来没说过收养之事,也一直以舅甥相称。
我的当事人(被告)现在郑州工作,对方(原告)现退休在安阳,被告的父母于1960年饿死,当时被告才7、8岁,家中没有其他亲属,他的姥姥和外公把他接到他们家,原告夫妻和被告的姥姥、外公及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舅舅(原告)结婚后好几年没有生儿女,后来有了自己的男孩,并收养了一个女儿。被告18岁就参加了解放军,后转业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原、被告一直关系很好,在产生纠纷前,被告也一直接济原告家里。原、被告从来没说过收养之事,也一直以舅甥相称。
在2000年前后,原告说被告应该赡养他们夫妻,因为他小时候在他们家长大,是他们的养子,但是被告说,这样说没道理,从情意上说,赡养舅舅和舅母是可以的,作为养子对待,是说不通的。于是就产生了纠纷,原告诉至于法院。
哦,原来是怎么一回事,难怪被告的律师说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最终经过双方的协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钱,因为其被告在原告家住过一段时间,经其抚养过。虽然是被告的外婆收养,但她们都生活在一起。反正原告也是要钱,但被告可以断绝养子关系。经过双方当事考虑大家都一致同意。
庭审后,院长问我有什么感想。我说现在的案件什么都有,人与人之间的那种金钱关系还是很复查的。院长只是拍我的肩膀说年轻人你还有很多东西都得多学,你们还刚起步。
后来我回来的路上也一直在想这个问题。
这后面的是我回到寝室参考刑事书得到的分析。
与其刑事自诉案件的分析: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