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一般主要来源于政府补助收入。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会计处理
 
1.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如果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折旧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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