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有计划地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的总额。为了统一工资的计划和核算工作,正确地计算工资总额和产品成本,国家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做了统一规定,明确划分了工资性质的支出和非工资性质的支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组织工资的核算,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内的支出不得漏计,不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的支出,不得任意计入……
 
计提工资如何做分录
 
1、暂时挂在“其他应付款”帐上。
举例
借:应付工资11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
现金10000
 
2、冲销多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等1000(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1000
 
补发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应把补发的工资分别计回其所属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因为计算方法用错多计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列入工资总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区别应计入“工资”及“福利费”的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和参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津贴和补贴的解释,即:津贴和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
 
将住房补贴计入工资是否要按福利费调整?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房产公司设计部的工资如何入账?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相关项目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上计入哪个科目无关,所述贵公司开发部、工程预算部、技术部人员工资能否扣除,应按上述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扣除。我们理解,如果三个部门是专为该开项目而成立,职能即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那发生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否则应作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申报扣除……
 
计征个税时请病假扣除的工资如何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除的部分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补领以前月份的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第13个月工资”按一次性奖金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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