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开票和发货不同步的处理

 

1、先开票后发货问题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必须当月确认收入,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只能采取视同本月已经发货、本月开具了发票,也就是视同整个过程按正常都已经完毕,正常会计处理就是了;对于未提走的货物暂时换个地方存放,以便于账实相符,待下月对方取货时候提走就是了,这就相当于你们替客户暂时保存一下罢了。

 

这样税务没有问题,内部财务帐也账实相符,都过得去,没有什么风险。建议采纳。

 

2、对于先发货后开票的问题

 

方法一、可以在发货的同时也开出发票,这样就同步了,待下月将发票给对方,这样你本月就视同整个过程完成了,正常处理就是了;待下个月你把发票给对方不就是了,对方收到发票也不影响抵扣。这样税务没有问题,内部财务帐也账实相符,都过得去,没有什么风险,建议采纳。

 

方法二、你可以发货后,本月做无票收入,其他一切正常;下月开票后再无票红数冲回,同时开具正式发票做的会计处理,这样做税务虽然也过得去,但是报税时候很麻烦,有时候还要解释原因(例如发货时候我们价格没定下来所以没开票,只能先暂估),同时还要事先和税务沟通是否允许这样申报。

 

建议你和对方客户沟通一下,你最好本月发货本月开票给对方,不行的话下月给对方,当然都不影响,客户的抵扣问题。

 

方法三、可以先发货,不在所有的账本、仓库卡片上登记,临时在小本子上被查登记,待下月开票时候在开具出库单,正式计入账本仓库也同时登记出库,这样形式上发货和开票就同一在一个月内,但是就有个问题,造成了账实不符,容易被稽查认为你发货不确认收入。该种方法账实不符,有一定风险,建议慎重考虑。

 

方法四、根据《增值税细则》38条第四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根据上述,你可以和对方签订一个合同,就是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约定收款日期,然后以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收入,但企业所得税只能发出当月就要确认收入了,这种方法有个不利的地方,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容易混乱,不利于财务操作。本法虽热满足税法要求,但操作麻烦,有时还要与税务沟通,可以参考采用。

 

二、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探讨

 

由于所得税费用属于企业全部费用的一部分,既然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所以所得税费用的处理也应坚持这一原则,即:与利润总额想配比,不少企业会计在处理所得税费用的计提问题时,只图省事,季度末计提一次,这样就不能反映真实的净利润水平,尤其对于股份制公司或上市公司,不便于了解公司的净盈利水平,防误导投资者。推荐采用下列方法,仅供参考,见下图示:

从上表可知,只有在累计利润总额由亏损转为盈利,或由盈利转为亏损时才涉及到相关的调整所得税问题,而且通过及时、准确、小范围的调整,时刻保持计提的累计所得税费用数字正确,以达到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发现“所得税”科目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分录后,本年利润科目余额实际体现的是“净利润”的数额,这样在季度、年度、汇算清缴、财务分析中需要“税前利润总额”这一指标时,还要扣除“预交的所得税”(去年汇算清缴所得税金额、去年四季度预交的所得税金额、今年预交的所得税金额)的数额,非常麻烦,同时也无法实现与报表的“利润总额”指标的账表相符。所以建议,在“本年利润”科目下设立两个二级科目即“本年利润/利润总额”和“本年利润/所得税”,分别反映利润总额、所得税,而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这样就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方便。

 

三、具体实操注意事项

 

例如用学过财务软件实现了领导报表的全自动化,总结了很多的利用函数进行对账、自动化的表格,提高效率,从此告别了加班加点,自己深知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利用熟知的税法知识,对公司的混合销售分别核算;采用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延迟纳税时间,赢得了公司的资金良好运转等等,自己只要永不停息探索开发,就会有所收获,不断创造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