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印花税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关键词二:所得税类
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根据3部门通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27个省、自治区的各一个城市,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等。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关键词三:征退减免类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关键词四:车船税类
车船税管理试行规程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车船不再代收代征车船税。

关键词五:关税类
关税调整方案发布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2016年关税调整将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将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商品的进口关税。同时,2016年还要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则税目总数将由8285个增加到8294个。
关键词六:其他类
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规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纳税人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扫描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的二维码图标,以此来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目前,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包括税务登记20项,税务认定27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23项,优惠办理4项,证明办理25项。后期,税务总局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业务内容进行增减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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