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并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一个单位不能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违反此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外,并处以5 000—10 000元的罚款。
 
2.自愿选择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选择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守法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利。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内存款,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存款人的银行账户情况。
 
5.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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