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种类

1、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类,票据可以为即期票据(如支票、本票)和远期票据。

支票

1、支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3、支票的种类: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4、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六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因为付款人为银行,只有营业场所)出票地: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6、支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付款;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支票的付款

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 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的, 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付款人进行审查后, 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 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 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8、支票的签发要求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

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商业汇票

1、分类: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

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3、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7 项)——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

支付文句, 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5、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6、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

请求权; 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 即享有追索权。 同时, 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

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 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 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

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 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也就是说, 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

7、承兑: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在此期间, 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否则, 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汇票”为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

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 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说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因此, 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 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 承兑日期、 承兑人签章。 其中, “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 缺一不可, 否则承兑行为无效; ”承兑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 即使该内容欠缺, 承兑仍然有效, 但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 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 天为承兑日期。 与此同时,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8、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

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

付款的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

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5)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 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9、商业汇票的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 日内向承兑

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支付票款: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

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 依照《票据法》规定,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10、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类型: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和非转让背书——将一定的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