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律背反的意思及反义词, 基本解释18世纪德国 古典哲学家I.康德哲学的基本概念。指双方各自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认为正确的两个命题之间的矛盾冲突。康德认为,由于人类理性认识的辩证性力图超越自己的经验界限去认识物自体,误把宇宙 理念当作认识对象,用说明现象的东西去说明它,这就必然产生二律背反。
  • 二代现象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二代现象,诸如“富二代”、“贫二代”、“权二代”、“民二代”、“拼二代”、“独二代”等称谓,近年来被媒体重点关注,这种现象即“二代现象”。近“二代”现象的出现并被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一现象及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超出了多数人的记忆与经验范围。
  • 恩言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ēn yán 基本解释

    指帝王加恩的谕旨。 唐 韩愈 《平淮西碑》:“俟帝有恩言,相 度 来宣,诛止其魁,释其下人。” 宋 岳珂 《桯史·秦桧死报》:“﹝ 赵汾 ﹞初就逮,自分必死,然竟不知加以何罪,嘱其家曰:‘此行无全理,脱幸有恩言,当於馈食中寘肉笑靨一以为信,毋忘。’”

  • 儿童跳蚤市场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儿童跳蚤市场 -简介

      儿童跳蚤市场就是指给孩子们举办的跳蚤市场,孩子们可以买到低价的玩具,而且也可以互换,这能给家长们省不少钱。

      

      北京回龙观社区卡尔宝贝成长中心的小广场上,50余名5岁左右的小老板开始“练摊”,这是观内首次专门为孩子设立跳蚤市场。 ,2011年3月20日,50多个摊位陆续开张,孩子们在家长的陪同下,拿出自己从小到大的旧玩具,在儿童跳蚤市场上摆摊销售,也有的孩子干脆拿着自己的玩具去换其他孩子的玩具。5岁的李雨欣小朋友说,她这半天儿,东西都卖得差不多了,总共卖了50多块钱。“我特别高兴,但是有些东西卖后悔了。”

      意义

      开办这个儿童跳蚤市场旨在于让孩子们通过切身实践和体验,培养孩子们的节俭、爱心、奉献和自主自立的意识,同时也让他们从劳动中体会到创造价值的乐趣和体会家长的艰辛。

      家长看法

      很多家长都很愿意让孩子通过跳蚤市场锻炼自己。一位崔姓母亲说,让孩子真实交易,可以锻炼适应社会能力、对金钱的认识和对数字的认识。活动结束后,不少家长围拢着主办方,迫切希望这一活动能经常举办。

  • 二二八事件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二二八事件 -简介

      二二八事件是台湾于1947年2月至5月间发生的大规模冲突流血事件。该事件的导火线是1947年2月27日,台北市的一件私烟查缉血案,翌日并触发台北大批市民的暴动、示威、罢工和罢市。抗争与冲突在数日内蔓延整个台湾,导致国军部队镇压。

      背景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帝国战败无条件投降,向美中等盟国移交战争中的占领区。1945年9月9日,在中国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政府派何应钦在南京接受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降书;当时战败国日本由美国接管,因此台湾便在美国任命的盟军太平洋司令麦克阿瑟的指示下交由中华民国政府进行接管。中国在当时陷入国共内战。由于国民政府财经政策在1947年之后失当、贪污问题日益加剧;在战场上东北战略失算、国民党军逐渐陷入被动,相较之下共产党势力则越来越庞大。在中国本土,中央银行先后发行的法币,金圆券几近崩溃。

      原因

      台湾产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受重创。战后台湾农业产值只有1937年的49%,工业产值则不到33%。此外学校、商店、工厂、医院、铁路、发电厂等建设也受到战火严重破坏。加上日本政府停止台湾人储蓄金归还申请,债券成废纸,造成金融物价秩序混乱。国民政府接管之后又大量印制钞票,并将民生物资运往中国大陆以资助国共内战,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后来的币制改革中,1元新台币换四万旧币)。政府一方面接收原属日本人与殖民政府的财产,并拆装卖往中国。另一方面,延续日本殖民政策中的专卖制度,垄断如烟、酒、糖、樟脑等的买卖,并利用各种关系排挤民营公司。并积极实施严格的经济管控措施,垄断了台湾与中国大陆贸易的经济管道。

      接收台湾初期的政府官员有严重的官僚作风与贪污问题,军队则是军纪败坏,例如偷抢,坐霸王车、吃霸王餐。此等缺点与日治时期日本官员的高行政效率、纪率严明成为强烈对比。除此,接收台湾之外省籍公务员涉足不良场所、不守纪律也常为媒体所记载。至于军纪方面,则时有强买勒借,乃至奸污妇女,动辄开枪伤人的行为。

      当时台湾刚经历五十一年日本统治,四处皆可见到日文,举目皆是日本风味,甫历经中日八年战争来台的中国人对于当地文化感到适应不良。从1942年1月以降,日本政府实施志愿兵役,虽然台湾人有权利不选择参战,却出现踊跃投军的现象,1943年自愿提出申请人数达60万以上,许多大陆人因此迁怒于台湾本地人。有一些台湾人在战后被视为汉奸,并受到缉捕。陈仪的长官公署与当时握有控制权的中国大陆人士台湾人不信任,认为台湾人被日本“奴化”,这些误解造成当时的台湾人无论在社会权力或工作职位上均受不公平对待,即便台湾人士有所辩驳。文化界和学生曾展开要求民主与经济改革的活动。对此,陈仪为首的主政当局采取了‘宽舆论(政治),紧经济’的政策。一方面并未严格禁止批评时政的言论,但同时也未采纳意见。

      事件过程

      台湾回归祖国后,蒋介石在大陆大打内战,大陆的经济危机也波及到了台湾,岛内通货澎涨,物价飞涨,台湾光复仅一年,台湾物价涨了100倍。台湾中小企业在国民党官僚资本的劫夺下,纷纷破产倒闭。加之农业欠收,致使当时台湾600多万人口中,有近三分之二的人贫困交加,饥寒交迫,人民怨声载道。

      日本殖民者对台湾人民进行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统治,给台湾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老百姓们原以为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可以扬眉吐气过几天舒心日子。哪知他们美好的愿望很快就破灭了。人们对国民党政府的态度,由欢迎变为失望,最后成为仇恨。这种仇恨的情绪,由一件偶然的事情,点燃了全岛人民的反抗怒火。

      1946年10月25日,在台湾光复一年后,蒋介石来到台湾,亲自参加光复一周年纪念会。虽然台上眉飞色舞,意气风发,但台下却反应冷淡。台湾人民去年欢天喜地迎国军的热情早已在一年的亲身经历中灰飞烟灭。跟大陆人民一样,他们“想中央,盼中央,中央来了更遭殃”。有人在旧总督府门前挂上一幅“狗去肥猪来”的漫画。台湾大学的一位教授对一位美国记者说:“你们美国人为什么对日本人那样宽宏大量,而对于我们台湾却如此残酷?你们只给日本扔了两颗原子弹,却给台湾放下比两颗原子弹厉害一千倍的蒋介石。”光复一年,台湾人民的兴奋变成了积怨,乌云笼罩在整个台湾岛,反专制、反独裁、争民主的群众运动一触即发,山雨欲来风满楼。 1947年2月27日下午,时近黄昏。台北市南京西路天马茶房。中年守寡、带着一儿一女艰难度日的林江迈守在自己的烟摊旁,招徕顾客。突然,人群开始骚动,等林江迈反应过来时,已经来不及跑了,台湾省专卖局专员叶得根带着另外9名缉私队员已将烟摊围住。林江迈向缉私队员解释、哀求,均无济于事。在拉扯中,一名缉私队员用枪托将林江迈打得头破血流。愤怒的围观群众与缉私队员发生冲突,打伤了缉私员赵子健与警员张启详,缉私员傅学通向人群开枪,当场打死无辜市民陈文溪。

      当天晚上,部分群众拥到台北市警察局和宪兵团,要求严惩凶手。28日上午,更多的市民围攻了台湾省专卖局。下午,约有四、五百名群众来到行政长官公署,向行政长官陈仪请愿,竟遭卫兵开枪射击,当场打死数人。于是事态迅速扩大,游行、示威、请愿很快演化为大规模武装冲突,一场反独裁、反专制、反暴行、争民主、争自治的运动在全市漫延。陈仪随即宣布实行戒严,派出大批军警在全市大街小巷巡逻。

      台北市民罢工、罢课、罢市,包围行政长官公署、警察局、日产处理委员会、电台等机关,放火烧掉台北专卖分局,甚至开始抢劫军用仓库,释放狱中囚犯,与军警不断发生流血冲突。起义民众还通过电台向全省广播,控诉军警的暴行,号召人民起来反抗。各地民众闻风而动,群起响应,围攻所在地机关、部门。由于当时国民党刚刚接管台湾,兵力不足,起义群众很快控制了除高雄、基隆以外的所有地区,国民党对整个台湾省的形势已失去控制。

      镇压

      3月2日,台北市民众成立“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并随后在各地成立分会,代表民众就事件处理和台湾的政治改革与行政长官公署交涉。陈仪也派人参加了这个委员会。3月8日,委员会通过其宣传部长王添丁起草的“三十二条要求”,包括实行地方自治、保障人民基本权益、废除专卖制度、减免苛捐杂税等条款,基本反映了台湾各界人士要求民主和自治的合理愿望。但是,随着起义规模的不断扩大,起义队伍中也混进了一些不良分子,包括与日本关系密切的地方绅士和流氓,他们将三十二条扩大为四十二条,增加了一些不切实际甚至错误的主张,例如要求接管行政长官公署等,致使陈仪怒而撤出了派往委员会的代表,并加紧部署镇压行动。

      早在3月2日,陈仪见形势不妙,就急电南京:“台湾发生暴乱,已及全省,形势危急,请速派国军赴台救援。”蒋介石接报,经与国民党要员商量,均认定“二·二八起义”是“暴乱”,为防止事态扩大,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镇压。蒋介石立即电令驻守上海的21军火速乘船赶赴台湾增援,并限令于8日前赶到。

      3月8日中午,21军先头部队在基隆登陆。遭到起义群众阻拦后,21军竟在船上架起机枪向码头上的群众扫射。9日,国民党主力部队在血洗基隆后,进驻台北,与驻守在台湾南部地区的国民党“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缉联手,对起义群众进行大规模镇压。

      最终失败

      经过近半个月的艰苦斗争,轰轰烈烈的“二·二八起义”最终失败。大批台湾市民、学生及社会知名人士包括教授、作家、医生遭到屠杀,确凿死亡人数难以计算,有人说有3万人,这个数字可能有所夸大,但至少也有几千人。此外,还有不少人被捕、逃亡和失踪。“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也被当作非法组织遭取缔。3月,国民党还在台湾进行了大规模地收缴枪支和肃清“暴乱”分子活动。4月24日,国民党政府撤消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成立台湾省政府,陈仪被撤职赋闲,魏道明被任命为台湾省政府主席。

      事件启示

      启示一

      “二·二八事件”不是台独运动

      “二·二八事件”是台湾人民的梦魇,随着时间推移,伤口终将痊愈,为防止事件重演,达到社会和谐,防止台湾陈水扁之流别有用心地歪曲事实,客观公正历史地还“二·二八事件”本来面目。台湾光复以后,台湾民众对祖国军队和政府充满期望,但陈仪代表国民党中央政府接管台湾后基本沿袭了旧有的行政制度,维持了台币和台湾金融体系,设立专卖局和贸易局,政府施政无能、物价上涨、民怨载道。其行政长官公署的集权体制和人事政策使台湾菁英参政无门,除台湾市长曾由台籍人士黄朝琴担任过一段时间外,其余高官都由外省人垄断。台湾光复后仍借助日本警察维持治安,也给台湾民众感觉光复后变化不大,加上当时失业率高,政府管理无能、腐败、残暴,加上当时的政治体系没能处理好台湾民众的政治参与要求。人民由兴奋到失望、怨恨,反专制、反独裁、反饥饿、争民主、求自治的群众运动一触即发。1947年2月27日晚,在台湾风雨飘摇的社会中发生了女烟贩林江迈的流血事件,引起群情激愤的市民围攻警察局和宪兵团,要求严惩凶手,没有得到满意答复。2月28日,群众自发聚集捣毁省专卖总局和台北市分局,要求陈仪撤消专卖局,交出凶手。卫兵与群众冲突并开枪打死、打伤多人,请愿群众自发地以暴易暴,有些地方外省人甚至被不分青红皂白地被攻击,事态很快向全台湾岛漫延。实行戒严后事态升级,并造成数千的死难者,其中有李友邦等是参与“二·二八事件”而死于“白色恐怖”的,后来统称为“二·二八受难者”。 “二·二八事件”是官迫民反,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次起义”,更不是企图“颠覆政府”、“背叛国家”的暴乱事件,而是一场多层次的人民民主自治运动,是全国范围内“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3月2日,台北市成立了“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该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处理委员会发表的《告全国同胞书》中即指出:“……我们同是黄帝的子孙、汉民族,国家政治的好坏,每个国民都有责任……大家拿出爱国的热忱,我们很诚意地欢迎各省同胞的帮忙……”、“我们的目标是肃清贪腐污吏,争取本省的政治改革”,提出“二·二八”处理大纲中32条中就有22条是政治改革,包括反贪、反滥用军权、反歧视台籍公教人员、省政改革,保人权,实现民主与高度自治。当时身为台湾三青团妇女队队长的谢雪红领导“二·二八”最后一段“乌牛栏战役”,并在一年多后在北京参加了建国大典,这说明“二·二八事件”并非“族群冲突“,更不是台独的先驱。即使在“二·二八事件”最混乱之时,面对美国驻台领事馆有意运作台湾托管、鼓动“台湾独立”之际,“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成员都予以严词拒绝。经历“白色恐怖”后的许多幸存者后来都走向红色革命,反台独的鲜明立场无人可及。马英九也认为“二·二八事件”不是台独运动。将“二·二八事件”说成是“反抗外来政权”是对那个时代抗争者非常不公平和亵渎,事实胜于雄辩,总之“二·二八事件”不是台独运动,是台湾民众爱国爱乡情怀的表现,是台湾民众争取民主自治的情怀催生的产物,是全国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启示二

      “二·二八事件”所加重的台湾民众悲情意识不应继续加深

      台湾社会存在历史悲情由来已久,这与台湾的敏感地理位置和沧桑的发展历史有关。16世纪中叶以后,台湾先后成为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西方列强的侵扰、占领和奴役之所。鸦片战争后台湾相继遭受了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列强的侵略。1941年太平洋战争中日本还强征2万多台湾原住民远征南洋充当炮灰。“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1945年10月台湾回归祖国怀抱,正当台湾人民需要用祖国的温情抚平精神和肉体上的创伤时,国民党政府又在台湾人民未愈的伤口上撒下了一把盐。官迫民反的“二·二八事件”是反对国民党暴政、要求民主自治的合理抗争,被国民党当局扣上 “企图颠覆政府、夺取政权,背叛国家”的罪名,并加以残酷镇压。光复初期台湾当局对台湾省人士权益的漠视埋下了省籍矛盾的祸根,加上后来的戒严、白色恐怖和高压政策使得台湾本土人难受重用,省籍矛盾日渐显现,台湾人民的悲情意识也日渐加重,并部分演变为“爱台湾”─“本土化” ─“反共” ─“反中国” ─“反统一”的分离意识怪圈。由于长期以来国民党不敢公开“二·二八事件”真相,“二·二八事件”又被别有用心的人贴上“台独”的标签,部分台湾民众由憎恨国民党暴行转为对祖国失望,加深了对祖国大陆的疏离感和不信任感。台独分子将“二·二八事件”歪曲为“外省人欺负本省人”,将台湾民众要“当家作主”的要求转化成要“独立建国”的台独诉求,刻意煸动和培育悲情意识,制造和加剧省籍矛盾,这才使台湾民众无法摆脱“二·二八事件”的阴影并产生新的悲剧。中国近代史是一部屈辱史,台湾孤悬海上,境况更加悲惨。事实上台湾悲情是中华民族悲情的一部分,洗刷民族耻辱是两岸中国人共同的信念。由于国共内战的延伸和国际势力的离间和控制,使两岸分离对峙难以统一,台独分子又有意在每次台湾选举之际,都以巧妙的包装在社会上动员省籍情结来拉选票,而省籍情结夹杂着同情弱者和悲情潜意识,尤其容易在选战期间被发酵。陈水扁之流有意歪曲《反分裂国家法》的本意,煸动台湾民众受大陆打压的悲情意识。如果说当年国民党对于“二·二八事件”是在掩盖真相,而现在民进党对“二·二八事件”则中移花接木,只为该党的政治利益考量,继续操弄族群矛盾,造成族群紧张是民进党在今明两年的“立委”和“总统”选举中唯一有希望获胜的武器。台湾的悲情意识只有在两岸不断交流中逐渐消弥,让更多台湾人民共享并体会到在中国这个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尊严和荣耀,大陆应充分尊重台湾人民的“出头天”当家作主的愿望。悲情的历史既是沉重的精神负担,又可是巨大的精神动力。悲情与怨恨的弥散在台湾政治转型过程中已成为主导的情绪,应警惕台独势力铤而走险引发战乱而加剧两岸中国人的悲情。唯有中国的完全统一,中华民族的悲情才会终结,台湾人民才能彻底走出悲情。随着时间推移,“二·二八事件”所形成的省籍隔阂与矛盾必将融合与消除,台湾悲情不应继续成为台湾当局操弄民意进行分裂活动的工具,台湾民众的悲情意识不应被培植为“台湾主体意识”,台湾人民与祖国大陆的感情不应被一次又一次地挑拨和撕裂。统一而强大的祖国永远是台湾命运的最终归属。

      启示三

      国民党知错认错有利于消除省籍情结和族群矛盾。

      “省籍─族群”问题是台湾社会的一大特点,在台湾由于政治利益关系把省籍间的差异夸大为“族群问题”。台湾地区本省籍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外省籍约占13%,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的那次“政治大移民”就达100万外省人。台湾中央级的党政军主要职位长期被外省人占据而形成政治权力垄断,造成省籍间关系紧张。“二·二八事件”一甲子后,在一般台湾社会生活层面上,本省人与外省人的隔阂已融合,本省人与外省人通婚相当普遍。省籍、族群关系紧张最初完全是国民党管理无方造成的,直到1988年才开始官方公开调查和讨论“二·二八事件”;1991年后台湾各地纷纷成立“‘二·二八事件’受难家属关怀协会”;1992年各地纷纷建立“二·二八 事件”纪念碑;1995年台湾立法院公布“‘二·二八事件’处理补偿条件”;1997年台北市政府主办“‘二·二八事件’学术研讨会”;现在国民党每年公开向“二·二八事件”受难家属道歉,虽然这个公开道歉是迟到的,但毕竟已经知错纠错了。而且建立“二·二八事件”纪念碑也是希望追求永远的正义和平,而不是仇恨。民调显示,75%“二·二八事件”受难者家属也希望让伤痛过去,用包容抹去心中的伤痛。国民党不但要向受难台胞道歉,也应向受难的外省人道歉。

      启示四

      正确认识“本土化”有利于分析台情和做好台湾人民工作。

      现在台湾岛内政治生态“本土化”趋势日趋强化,“本土化”与民主化成为台湾社会改革的重要动力。“本土化”体现了本省人要求参与政治的权利,省籍、族群问题也与“民主”挂上了钩,使本土化带有民主化的色彩,并呈现其合理性一面。台湾政治是一种特殊的选举政治,省籍情结始终都成为每次台湾大选的重要变量。我们在观察、分析台湾的种种政治状况都离不开“省籍─族群─本土化”的研究模式。族群身份却成了决定政党支持的重要变数之一,不同台湾政治光谱成了不同选民群体的选择标签。应警惕“本土化”被人当作政治斗争工具,煸动“省籍情结”,排斥政敌,甚至被别有用心者把 “本土化”变成“台独”的灵丹妙药。“本土化”既有“当家作主”的正当性,又对台湾政治发展发生负面影响,并且有导致“国家认同”冲突的危险性和分裂祖国领土的危险性,并进一步导致台湾岛内社会动荡和不安。陈水扁当局企图把“省籍─族群─本土化”引向分裂主义的道路。因为占台湾人口绝大多数本省人理应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本土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从广义上而言,本土化有多层面──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的本土化。就文化本土化而言,越是本土化的东西就越是中国化,我们不可片面、教条地认识本土化,这样才能与台湾人民一道有一个更广阔的沟通交流平台和较易求同存异地形成共识。

      启示五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其实也是实现台湾人民“高度自治”诉求和“出头天”当家作主的最好体现形式。

      多年来,“二·二八事件”的历史被民进党选择性地记忆和曲解,恶意炒作“二·二八事件”,误导了台湾民众对“二·二八事件”的正确认识,催化了社会矛盾,激化了省籍矛盾。其实“二·二八事件”要求实现民主和高度自治的诉求并没有过时,台湾民众“出头天”当家作主的心态和愿景是完全正确的。民进党煸动民众对大陆仇视,误认为大陆抑制台湾的国际发展空间和经济掏空政策,其实真正原因是“台独”导致台湾经济边缘化,“台独”导致台湾在国际社会日益边缘化。台湾民众对大陆对台方针政策存在误解和疑虑,加上“台独”分裂势力借机挑唆,使台湾民众心存对战争的恐惧感和对大陆的戒备感,并形成一种复杂、多元、不确定和逆反的心态。我们应尊重、理解台湾民众这种复杂心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台湾人民工作。大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实现台湾人民“高度自治”、“出头天”的最佳途径与形式。台湾离开强大祖国的后盾将成为霸权主义的猎物,台湾一旦沦落到外敌或分裂势力手中时,台湾也成了攻击大陆的跳板和据点。

      启示六

      纪念“二·二八事件”应达到促进族群融合和社会和谐。

      纪念“二·二八事件”应本着尊重历史、以史为鉴、抚平伤痛、面向未来的精神。为了“挥别历史悲情,促进族群融合”,每年“二·二八事件”纪念日台湾宗教界、学术界、文艺界都经常举办法会、祈祷会、研讨会、音乐会、书画展等。我们纪念“二·二八事件”不能遗忘台湾先民坚守汉魂、捍卫国土完整的精忠义胆。“二·二八事件”60年了,我们不应遗忘历史,我们更应以史为镜、以史为鉴,为指引我们构建海峡两岸和平和谐统一的未来。只有促进族群融合,对族群撕裂说“不”,推动和解、和谐、合作,才能提升整体族群的力量。唯有全体台湾人民团结合作,拒绝“台独”,才能真如“二·二八事件”纪念碑所言:天佑宝岛、万古长青。台湾先贤忠魂义举已永载史册,政治必须民主,政治必须清廉,人民需要安康,社会需要和谐,民族需要复兴,中国需要强盛,这应成为两岸同胞的共同追求和宿愿。(作者 骆沙鸣,系台盟泉州市委会主委)

  • 二十四要的意思, 基本解释

      武术运动基本技法之四击、八法、十二型的合称。

  • 唔哝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犹咕哝。 梁斌 《播火记》九:“ 朱老明 听人们半天不说话,他静不下去,才唔哝说:‘到了这个节骨眼儿上,不论多么大的泥水,反正不能窝住车,大家一齐使把子劲吧!’”

  • 恩廕是什么意思, ēn yìn 基本解释

    亦作“ 恩荫 ”。谓遇朝廷庆典,官员子孙承恩入国子监读书并入仕。此制始于 宋 初,是 汉 唐 门荫法的扩充。 清 制,文职在京四品以上,在外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得送一子进监,期满录用。《文献通考·选举七》:“ 仁宗 庆历 中大减恩廕制入仕之路。”《明史·杨涟传》:“ 涟 遂抗疏劾 忠贤 ,列其二十四大罪……滥袭恩廕,褻越朝常,大罪十三。”《清史稿·选举志五》:“恩廕:凡 满 汉 子弟奉敕送监读书,恩詔分别内外文武品级,廕入监。”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草檄》:“曾逢 天启 乾恩荫,又见 弘光 嗣 厂公 。”

  • 耳东西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耳东西

    读音:ěr dōng xī 

    意思:四川绵阳方言,扔东西的意思

  • 二指禅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二指禅èr zhǐ chán

      用二指着地倒立(多以食指、中指)的弓法训练。

  • 恶意欠薪罪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恶意欠薪罪 -解释

      恶意欠薪罪,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恶意欠薪罪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欠薪的社会危害

      据调查,200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处理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达2.59万宗,其中恶性欠薪主要表现为: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恶性欠薪案件通常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其对劳动者财产权的损害常常比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刑法调整的仅是犯罪行为,所谓犯罪就必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一般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不触及刑法,而恶意欠薪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使它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当前其他法律制裁有限,有必要采用刑法加以规范调整。

      恶意欠薪具有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侵害了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诈骗等刑法犯罪,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2、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

      诚实信用是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事人对信用的遵守,否则正常的经济往来将无法进行。在市场条件下,只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劳资双方的关系才能得以维系。劳动者提供劳务,获取薪酬;资方支付薪酬,获取劳务。但是,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还严重破坏诚实信用原则,使劳资双方产生信用危机,造成双方的对立,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中国,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是一个长期的现象,用工单位就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强势地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欠薪;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付出艰辛劳动,最容易受到恶意欠薪的伤害。当前,恶意欠薪所侵害的是群体性的劳动者的权益,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权利得不到保护,加剧贫富差距,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讨薪,还常常发生上访、堵路,甚至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造成流血事件。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因讨薪不成,生活困难,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恶意欠薪具有违法性

      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欠薪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经济法等关于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

      恶意欠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运用刑事法律是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直接方法。国家正是通过犯罪行为法定化,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从而控制犯罪和调整刑事法律关系。同时刑法也是其他部门法律的补充,当一般部门法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就不必由刑法予以调整,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中国当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劳动者薪酬的规定,无不强调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无论是基于经济法的劳动关系规定,还是基于行政管理的劳动监察,对恶意欠薪行为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最终导致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埋单,将欠薪的违法必究成本转嫁到公共财政身上。我国恶意欠薪比较严重的实际现状是,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对恶意欠薪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对严重恶意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处罚,是完全必要和紧迫的。只有增设“恶意欠薪罪”,运用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教育和警醒欠薪者,产生较好的震慑作用,才能有助于发挥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迫使用人单位不敢轻易恶意欠薪。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就运用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如此。在香港,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2007年,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责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香港地区少有像内地那样激烈的恶意欠薪事件的发生,欠薪入罪的导向价值应该是主因之一。

      可行性

      有人担心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否可行,将恶意欠薪纳入犯罪体系会带来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和困难,很难实际进行操作。但笔者认为,增设“恶意欠薪罪”具有境外成功的立法借鉴,还有我国现有的法制条件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全具有可行性。

      设立“恶意欠薪罪”有成功先例可循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为中国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中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法制条件

      目前中国处理欠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劳动关系。行政部门、法院等单位对欠薪行为也采取了一定惩罚措施,对于欠薪行为的遏制起了一定作用,为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条件。但始终对恶意欠薪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如果增设了“恶意欠薪罪”,将使刑事司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条严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就能有效遏制欠薪行为。

      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司法实践经验

      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恶意”难以认定。其实,我国《刑法》对什么是“恶意”是有具体解释的。《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恶意”有两层意识: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的认定,为如何理解“恶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将来实施“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

      立法设想

      单独设立“欠薪逃避罪”

      一些学者认为,“恶意欠薪罪”可以依据情况分别定诈骗罪、侵占罪,没有单独规定“恶意欠薪罪”的必要,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诚然,“恶意欠薪罪”与诈骗罪、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三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恶意欠薪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表现在:1.前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前者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而后者的客体只是财产权。3.前者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薪金,是特定的,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的财物等。

      恶意欠薪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1.前者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构成,而后者只能是个人,没有单位。2.两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都有区别。单独设立“恶意欠薪罪”,可以反映该罪的特征,也凸显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刑法应当单独设立“恶意欠薪罪”,放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内。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恶意欠薪罪”的法条设计

      “恶意欠薪罪”表述为:用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经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正式入刑

      1、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令百姓深恶痛绝的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拒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首次作出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针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专家表示目前对于欠薪,通常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或者罚一点补偿金,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预防和打击。

  • 恶搞文化的意思, 基本解释恶搞文化,指的是对严肃主题加以解构,从而建构出喜剧或讽刺效果的胡闹娱乐文化。常见形式是将一些既成话题,节目等改编后再次发布,属于二次创作的其中一手法。恶搞在当代流行文化中很常见。
  • 颚口线虫的意思, 基本解释

    颚口线虫是线形动物门、旋尾目、颚口科的一个属,其前端呈头球状,其上布满小棘,其余体表也布满小棘,体前部小棘呈鳞片状。颚口线虫成虫寄生于哺乳类动物的胃、食道、肝脏和肾脏等部位,引起颚口线虫病,该病人畜共患。主要分布于亚洲,人体感染以日本和泰国最为多见,中国很少有感染颚口线虫的病例报告,1957年至2005年,全国仅报告病例37例。2011年,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从2008年开始收治近百例颚口线虫病。

    颚口线虫属于线形动物门(Nematoda)旋尾目(Spirurida)颚口科(Gnathostomatiidae)颚口属(Gnathostoma),已确定的共有12种,其中在东南亚报道5种,在中国发现的有棘颚口线虫(Gnathostomaspinigerum)、刚棘颚口线虫(G.hispidium)和杜氏颚口线虫(G.doloresi)。

    颚口线虫成虫寄生于哺乳类动物的胃、食道、肝脏和肾脏,有的种类颚口线虫幼虫可寄生于人体,引起人体皮肤和内脏颚口线虫病(gnathostomiasis)。人体颚口线虫病在东南亚尤其是泰国十分普遍。中国报告的病例多数由棘颚口线虫引起。

    感染疾病

    颚口线虫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病,通过食用、接触及母婴间的胎盘传播,对动物和人类健康均有较大危害,严重时可导致癫痫、肢体瘫痪和脑疝。

    颚口线虫感染猪

    感染途径

    猪感染颚口线虫主要是由于食物的污染。食物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有幼虫的肉类和青饲料。猪的感染主要为成虫感染,成虫寄生于猪胃中,影响猪的消化功能。[2]

    症状

    猪颚口线虫病的临床症状为经常性呕吐、食欲减退、消瘦和体重减轻,早期血检嗜酸性细胞增高。

    受损器官:本病的主要致病器官是胃和肝脏。胃的主要病变是胃底布满虫洞、粘膜增厚、发炎和溃疡,肝的病变是结缔组织增生、虫道出血、肝细胞索紊乱、肝细胞脂肪变性、萎缩和坏死。  

    感染率

    猪颚口线虫的感染在各地也较为普遍。猪刚刺颚口线虫感染率为5%,陶氏颚口线虫在家猪和野猪的感染率分别为4%和60.3%。浦城县是刚刺颚口线虫病散发性流行区,猪的感染率为4%,野猪感染率高达75%。

    中间宿主

    鳝鱼是刚刺颚口线虫的重要第二中间宿主,也是主要传病媒介,三明地区鳝鱼的感染率为11.3%。四川省名山和峨边县为陶氏颚口线虫典型流行区,猪的感染率为5.6%和18.6%;在流行区新发现4种蛙和1种蟾蜍为本虫的第二中间宿主。

    感染源

    野猪是本病的重要感染源,感染率高达68.2%。而鼠类和家鸡、鸭为本虫的适宜转续缩主。

    颚口线虫感染人


    感染率

    人体颚口线虫的感染主要是由有棘颚口线虫引起的,少数病例为刚棘颚口线虫感染。人体感染以日本和泰国最为多见,日本和泰国有食鱼生的习惯,人体感染较为严重。在日本某些地区乌鳢的感染率高达80.4%,人感染率3.2%。

    中国很少有感染颚口线虫的病例报告,1957年至2005年,全国仅报告病例37例,其中浙江省仅1957年、1981年、2002年各报告一例。中国江苏洪泽湖区淡水鱼感染此虫较为严重,当地居民又有“快炒乌鱼片”的饮食习惯,是人体感染此虫的重要因素之一。

    症状

    颚口线虫可以在人体内存活好几年,而且会全身游走,游到哪里,就会对哪里的组织器官带来损伤——除了由于虫体游走带来的机械损伤,还有它分泌的毒素会带来病害。如果到消化道,就会表现出腹痛、腹泻、便秘等;到胸部,可引起胸膜炎;到肺部可产生咳嗽和胸痛等症状;到喉部可导致喉头水肿、呼吸困难;到唇舌可引起说话困难;到耳部可引起听力障碍;到膀胱系统可出现血尿、痒痛等;到子宫可引起慢性宫颈炎。如果是到眼睛,可能失明。如果钻到大脑里或心脏,就会导致死亡。

    感染途径

    经口感染,但也有经皮肤或经胎盘感染的病例报道。在泰国和日本,患者大多是因生食或食入未熟含有早期第三期幼虫的鱼、鸡肉、鸭肉和猪肉所致。

    另有报道用含有早期第三期幼虫的剑水蚤可感染灵长类实验动物,因此专家提出人也有通过饮入不洁水源而感染的可能。第三期幼虫自皮肤感染后,大部分在皮下组织和附近肌肉移行,在侵入肝脏,少数侵入隔肌、腹肌和背肌。经皮肤感染的幼虫侵入胃壁后发育为成熟成虫,个别则成为未成熟幼虫。人体并非颚口线虫的适宜宿主,除个别病例外,多数见到的是第三期幼虫或未成熟幼虫。在人体中的寄生方式可分为静止型和移行型。

    人体感染颚口线虫除了上述的被动途径外,还有部分主动行为感染者。民间有食入猪胃虫(颚口线虫)治胃病的说法,个别病例就是因此而感染并引起严重的颚口线虫病。浙江省宁海县岔路镇大楼村一农民因患慢性胃炎,误信民间习俗食野猪"胃虫"能治胃病,于2002年5月3日晨从猎来的野猪胃中获线虫(最后鉴定为杜氏颚口线虫)11条,裹在麦饼中活吞食,数小时后感到腹痛不止,当天下午多次呕血,并引发出血性休克,当夜10时许送县医院抢救。

    致病部位

    广泛,几乎遍及全身各处。由皮肤侵入的幼虫,多数情况下会在身体的个部位发生皮肤肿块。由于幼虫的游走性,在皮肤的表皮和真皮间或皮下组织形成隧道,引起皮肤幼虫移行症。此虫可在各脏器内寄居,肺、气管、胃肠道、尿道、子宫、阴茎、眼、耳、脑和脊髓中都有虫体发现的报道。虫体在人体内可以存活数年乃至十几年。  

    规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将颚口线虫列为水生动物中重要的致病因子。

    中国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中明确规定,致病寄生虫卵(曼氏双槽蚴、阔节裂头蚴、颚口蚴)不得检出。

    检疫报告

    2011年5月17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宣布,连续从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进口黄鳝中检出9批次致病颚口线虫。上海口岸已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停止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对华输出黄鳝,暂停受理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输华黄鳝的检疫审批。

    这是中国口岸首次从进口黄鳝中检出颚口线虫。 

    国内人体感染颚口线虫的相关报道:

    1、张学妹等报道“人体棘颚口线虫Ⅲ期幼虫感染一例”《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

    2、李小敏等报道“痰液中检出棘颚口线虫一例报告”《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

    3、杜娈英等报道“人体感染刚刺颚口线虫1例”《中国人兽共患病学报》。

    4、李朝品等报道“胃棘颚口线虫病一例”《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5、李继红等报道“棘颚口线虫致消化道出血一例”《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

    6、李世荫等报道“第46例发热-匐行疹-上臂水肿性疼痛性红斑块”《中华医学杂志》。

    7、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从2008年开始收治近百例颚口线虫病,其中2011年前十个月就接待了六七十个,其中浙江患者有二三十个。经研究发现,在市场购买的黄鳝中,每10斤黄鳝有250条颚口线虫。

     

  • 恶逆是什么意思, è nì 基本解释

    (1).奸恶逆乱。《汉书·师丹传》:“ 丹 恶逆暴著,虽蒙赦令,不宜有爵邑,请免为庶人。”《隋书·李密传》:“不追 诸葛瞻 之忠诚,乃为 霍禹 之恶逆。”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四》:“是时 瑾 ( 刘瑾 )之恶逆方炽,不闻 野亭 有所论列。”
    (2).古代刑律十恶大罪之一。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的人。《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元年》:“ 延臣 言 彦珣 杀母,杀母恶逆不可赦。” 胡三省 注:“律有十恶,杀父母者恶逆,恩赦之所不原。” 宋 苏轼 《缴进张诚一词头状》:“使诚有之,虽肆诸市朝,犹不为过。使诚无之,亦当为 诚一 辨明。缘事係恶逆不道,非同寻常罪犯,可以不尽根究。”参阅《唐律疏议·名例》。

  • 峨眉山,峨嵋山是什么意思, é méi shān ,é méi shān 基本解释

    ◎ 峨眉山,峨嵋山 éméi Shān,éméi Shān
    [Mount Emei(Mount Omei)] 中国四川省中南部,乐山市西方48公里的一座山,是佛教圣地和风景区,有三个山峰,主峰3099米,山崖陡峭,山顶和山腰上有许多神庙和宝塔

  • 恶虖的意思和发音, è hū 基本解释

    见“ 恶乎 ”。

  • 恶发的意思, è fā 基本解释

    发怒,发脾气。《敦煌变文集·难陀出家缘起》:“连忙取得四个瓶来,便着添瓶。纔添得三个,又倒却两个;又添得四个,倒却三个。十遍五遍,总添不得。 难陀 恶发不添,尽打破。” 宋 柳永 《满江红》词:“恶发姿颜欢喜面,细追想处皆堪惜。”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八:“北方民家,吉凶輒有相礼者,谓之白席,多鄙俚可笑。 韩魏公 自枢密归 鄴 ,赴一姻家礼席,偶取盘中一荔支,欲啗之。白席者遽唱言曰:‘资政喫荔支,请众客同喫荔支。’ 魏公 憎其喋喋,因置不復取。白席者又曰:‘资政恶发也,却请众客放下荔支。’ 魏公 为一笑。恶发,犹云怒也。”《西游记》第五八回:“当面説出,恐妖精恶发。”《醒世姻缘传》第一百回:“他为人也不甚十分歪憋,只是人赶的他极了,致的他恶发了,看来也不是个难説话的。”

  • 恶垜的意思及反义词, è duǒ 基本解释

    亦作“ 恶得 ”。犹兀的、兀底。谓这般。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等还音义》:“所谓兀底、恁底、宁底、凭底、恶得、恶垜、阿堕、阿堵,皆言‘此等’也。”

  • 婀娜的意思及反义词, ē nuó 基本解释

    ◎ 婀娜 ēnuó
    [graceful] 轻盈柔美貌
    四角龙子幡,婀娜随风转。——《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华容婀娜,令我忘餐。——曹植《洛神赋》
    一个女子婀娜的背影

    英文翻译

    1.(of a woman's bearing) graceful

    详细解释

    亦作“妸娜”。轻盈柔美貌。 三国 魏 曹植 《洛神赋》:“含辞未吐,气若幽兰。华容婀娜,令我忘餐。” 北魏 贾思勰 《齐民要术·柳》:“高下任人取足,便掐去正心,即四散下垂,婀娜可爱。” 唐 韩愈 《元和圣德诗》:“天兵四罗,旂常妸娜。”一本作“ 婀娜 ”。 宋 苏轼 《和子由论书》:“端庄杂流丽,刚健含婀娜。” 茅盾 《追求》五:“一个女子的婀娜的背影正在椅衖中间徘徊,吸引了 仲昭 的注意。”

  • 恶狠是什么意思, è hěn 基本解释

    ◎ 恶狠 èhěn
    [fierce] 凶恶狠毒
    层层关系网加上恶狠的手腕,使他一年一个台阶爬上了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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