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 账簿、 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是反应记录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一、内容及保管期限,归档。

1、内容(1)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卡片账、备查账等。

(3)财务报告类: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表、附注、说明)

(4)其他: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的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5)电子介质中数据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年

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5年

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

15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会计移交清册

25年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移交,档案部门保管。若无档案部门的,须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单出纳不得担任。

二、查阅、复制和销毁

1、查阅复制:会计档案不得借出,特殊情况下,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2、交接:(1)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档案由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或档案馆代管。(2)单位分立的,档案由分立后存续一方或双方协商保管。(3)单位分并的,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保管。(4)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3、销毁:(1)单位负责人:监销人员须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2)监销人员:一般企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3)不能销毁的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以及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保管期满但项目仍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档案。单位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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