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增值税

1、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3、分类

(1)生产性增值税

其特点: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其特点: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是三种类型中最简便、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性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

(1)认定标准

a、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b、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税率

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13%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

  (3)应纳税额计算

a、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b销项税额

计算公式 :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4)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c、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其他按规定计算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和7%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5、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征收率 :3%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

6、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7、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一、增值税

b、具体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歧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a、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b、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c、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内缴纳税款

d、出口货物,应当按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3)纳税地点

a、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1、概念 :

消费税是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现行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3、征税范围 :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4、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

a、比例税率    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b、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c、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6、应纳税额

(1)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进口数量

c、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计税规定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委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c、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7、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销售应税消费品 :

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d、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3)纳税地点

a、销售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c、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不同情形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计税依据 :销售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

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

计税依据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

计税依据 :

(1)按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

(2)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1)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

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数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

计税依据 :

(1)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和委托加工数量

(2)组成计税价格和委托加工数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1)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

计税依据 :

(1)按同类产品售价

(2)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1)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自产自用数量×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

计税依据:自产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

计税依据:

(1)同类产品售价和自产自用数量

(2)组成计税价格和自产自用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自产自用数量×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

计税依据:

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

计税依据:进口数量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

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和进口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