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内容简介: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研究在我国非常薄弱。《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系统考察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起源、演进和信托监察人的重要性以及在特殊情形下在整个信托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系统阐述了信托监察人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资格,信托监察人的设立和变更,以及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剖析了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不足,并指出在私益信托中引入信托监察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时,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分析,以期说明私益信托中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迫切性。为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思路。最后,《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还对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条文起草提出了设想,对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及《信托法》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的读后感,来自淘宝网的网友:信托起源于英国。自19世纪初叶,信托在欧美等国相继兴起,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制度设计。信托作为经济领域中唯一可以同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开展投融资业务的金融领域,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成为金融领域的四大支柱,拥有资产管理、融资、中介、代理等诸多的独特功能,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制度中的主要支柱之一。由于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法系思维、历史背景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此,信托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引入信托制度的时间,与英、美、日、韩相比相对较晚。现代信托于20世纪初叶被引入中国,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我国信托业是在整顿一发展一再整顿一再发展的过程中坎坷走过来的。我国于2001年10月正式实施的《信托法》,对规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进一步重构了这一基本法律法规体系,把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的转型推上了制度轨道。

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的读后感,来自卓越网的网友:信托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广为投资大众所接受的财产管理制度。其信托业务及信托商品的发达与创新,更是有目共睹。近10多年来,美国律师在信托文件中使用信托监察人变得不同寻常的普遍,信托监察人的出现成为美国信托法的重要发展之一。令人不解的是,信托监察人制度首先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日本以成文法的形式写入信托法律中并不断被完善,而非在信托法发展成熟的英国和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