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制度史》内容概要: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本书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

《中国审判制度史》读后感,来自卓越网的网友:介绍了中国传统的审判方法,文笔上有文言文的味道,感觉很舒服,但因个人才学不够,书中很多专业名字不懂是什么意思……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读后感,来自当当网的网友:……在二十多年的法制史研究生涯中,我对于法制史的定位常常加以思考。随着年龄的增长,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渐趋成熟,也有一些的想法。法制史究竟是史学?抑是法学?历史是已发生事实的记录,史学则是研究已发生事实的学问。法学则是另一种复杂的学问,可以分为:上游为立法学的范畴,下游则是法律适用的范畴。行政的理想原则是依法行政,司法的理想原则是依法审判。法制史的研究兼有法学的上游与下游。由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表面看来是规范,但内容则是价值,可以说是一套有逻辑性的价值系统。理想的审判希望依照高度逻辑性的规定,透过计算机就可以进行审判,但这是不可能的任务。审判包含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不同的层面,前者是要认定历史的真相,法官在事实认定错误时,后者(法律适用)即必定错误。史学是研究事实的学问,法学是研究价值的学问。史学关注的是真假﹙真﹚的问题,法学关注的则是善恶﹙善﹚的问题。真善美三者之中,真为第一,善为第二,美为第三,此一排序,并非无因。法史学是史学的一支,因此也是研究真假的学问,所以答案是一元的,因为事实只有一个。法学可以说是研究上位价值(规范)与下位价值(规范)的学问。因此答案是多元的,这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而在法院法律适用时,答案也会是多元的。以三段论法为例:大前提:杀人者,﹙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抽象的法律价值﹚小前提:张三杀人。﹙具体的个案事实﹚结论:张三﹙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个案价值﹚三段论法的结论并未脱离大前提的范围,但并不像法院作出的判决那样具体。法院的判决除了要适用该法律之外,尚须考量其它法律中所规定的来衡量具体的刑度。国会所订定的法律呈现出抽象的法律价值,判决则呈现出具体的个案价值。法史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不同。法史学所关注的是真假﹙实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