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 

A、1月7日

B、1月5日 

C、6月6日 

D、5月31日 

【答案】A 

【解析】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158) 

【知识点】股东出资制度

CPA注会精英课程【三考季全程班】

新版CPA课程,开启你的注会通关之路!

查看折扣

2019年CPA任选2科【全程班】

备考无头绪,1v1老师为你解答

查看折扣

更多精彩:

又省一笔钱!中注协通知!CPA证书的这项费用免了!

CPA证书和CFA证书哪个比较难考?哪个比较实用?

给员工发放交通费的会计处理!会计人必备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