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寡汉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没有配偶的男子;单身汉。 明 陆采 《怀香记·缄书愈疾》:“女孩儿家不该与寡汉往来。”《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 小娥 既是男扮了, 申兰 如何肯留他一个寡汉伴着妻子在家?”
-
寡断的意思及反义词,
基本解释
◎ 寡断 guǎduàn
反义词
[indecisive] 缺少决断力
优柔寡断迟疑、踌躇、犹疑、犹豫、果断
详细解释没有决断。《韩非子·亡徵》:“缓心而无成,柔茹而寡断,好恶无决,而无所定立者,可亡也。”
-
挂枝儿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亦作“掛枝儿”。 明 万历 后逐渐流行的一种民间时调小曲。《醒世恒言·卖油郎独占花魁》:“ 西湖 上子弟编出一隻《掛枝儿》,单道那 花魁娘子 的好处。”
-
挂练的意思,
基本解释
形容瀑布。练,白绢。 明 徐渭 《七十二峰归来书寺壁》诗:“五条挂练玉龙奔,七十二峰鬼斧痕。”
-
挂累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连累。蒲仙剧《父子恨》第四场:“入门三日犯罪名,挂累父兄受此严刑。”
-
挂榜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亦作“掛榜”。1.张挂公布考中的名单。 明 徐渭 《女状元》第四出:“我 凤羽 孩儿,见应试科,明日该掛榜了。”
(2).做法事时张挂的文榜。《醒世恒言·吕洞宾飞剑斩黄龙》:“行到 马行街 ,只见扬幡掛榜做好事。” -
瑰怪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亦作“瓌怪”。1.奇特,怪异。形容文字、言辞者。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练字》:“诡异者,字体瓌怪者也。” 唐 韩愈 《上兵部李侍郎书》:“南行诗一卷,舒忧娱悲,杂以瓌怪之言,时俗之好,所以讽於口而听於耳也。” 清 龚自珍 《语录》:“先生曰:《穆天子传》出 汲 冢,瑰怪奇丽,千古鸿宝。”
(2).奇特,怪异。形容事物、景象者。 唐 陆龟蒙 《记事》诗:“把笔强题诗,粗言瓌怪状。”《新唐书·儒学传下·陈贞节》:“刑部尚书 王志愔 等僉谓:‘明堂瓌怪不法,天烬之餘,不容大享。’” 宋 王安石 《游褒禅山记》:“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於险远,而人之所罕至者。”
(3).奇特,怪异。形容人品、风度者。 唐 韩愈 《送权秀才序》:“卓犖瓌怪之士,宜乎游於大人君子之门也。” 明 唐顺之 《郑君元化正典序》:“至於方外之士亦往往能俶儻瓌怪以露其奇。” 清 龚自珍 《海门先啬陈君祠堂碑文》:“开国以降,奇杰之士,达节之民,挺瓌怪之姿,躬淳古之行。” -
桂枝客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见“ 桂客 ”。
-
鼓说的意思,
基本解释
瞎说,乱说。 清 陈确 《与张考夫书》:“此学者万世之计,故不觉其忧之深而言之长如此,皆出惓篤请教之诚,非敢骋词而鼓説也。”
-
鼓师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 鼓师 gǔshī
详细解释
[drummer] 乐队中的鼓手。戏曲乐队中敲击板鼓的人戏曲演出的乐队中击鼓的人。 徐珂 《清稗类钞·戏剧·胡琴鼓板与唱戏之关系》:“ 乾 嘉 时,某崑部中,有鼓师 朱念一 者,将登场,鼓箭为人窃去,将以困之也。”
-
鼓戒的意思,
基本解释
击鼓警众。《周礼·夏官·大司马》:“鼓戒三闋。” 郑玄 注:“鼓戒,戒攻敌。” 孙诒让 正义:“《大僕》注云:‘戒鼓,击鼓以警众也。’此鼓戒象警众攻敌同。《尉繚子·兵教篇》云:‘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趋鼓也;音不絶,警鼓也。’戒警义同。此鼓戒盖亦音不絶也。”
-
腐蠹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犹腐蚀。《墨子·明鬼下》:“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咸恐其腐蠹絶灭。”《尸子·劝学》:“夫蠒,舍而不治则腐蠹。” 汉 刘向 《说苑·政理》:“官无腐蠹之藏,国无流饿之民,此贤君之治国也。”参见“ 腐蚀 ”。
-
过次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超越次序;越级。 唐 元结 《与李相公书》:“今则过次授官。”
-
过案的意思,
基本解释
犹过堂。旧时诉讼当事人到公堂上受审问。《敦煌变文集·燕子赋》:“明日早起过案,必是更着一顿,杖十已过关天,去死不过半寸。”
-
宫庭音乐的意思,
基本解释
皇室贵族宴享娱乐或祭祀用的音乐。 郭沫若 《日本民族发展概观》:“ 唐 代的宫庭音乐和舞踊,在 中国 是失传了的,而在 日本 却还有保存。”
-
国家赔偿法的意思,
基本解释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详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共6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致害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类是事实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只对这两类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赔偿范围。
另外,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只限于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由于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国家是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这就需要有一个义务主体来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这个义务主体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接受国家赔偿请求,参加国家赔偿程序,支付赔偿费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用的是谁致害,谁负责的原则。即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
国家赔偿的方式,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程度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由于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的方式应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尤为重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其赔偿标准大致有如下三种:
1.惩罚性标准。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赔偿金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标准。侵权主体支付的赔偿金仅仅是填平补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3.抚慰性标准。国家赔偿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赔偿的数额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由于赔偿标准与国家财力直接相关,基于当时的经济条件,我国的赔偿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
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受理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和。对国家赔偿请求人来说,这一程序是获得国家赔偿、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手段。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确定其赔偿义务和责任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来说,则是最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案件的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分别就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其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赔偿可以由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司法赔偿则是法院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
重要意义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与古罗马时期就已开始出现的民事赔偿相比,国家赔偿只不过才有100多年的历史(19世纪70年代出现)。尽管如此,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侵权的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国家赔偿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因为它不仅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展脉络
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晚清政府、尤其是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没有一条是关于国家赔偿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第一部宪法(1954年)中就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其中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之后在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中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并提出了立法的任务,其中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所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在没有制定国家赔偿法前,我国是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国家赔偿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尽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但是,仅有三条的规定,并且非常概括,缺乏操作性。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为了解决司法领域的国家赔偿问题,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开始组织起草国家赔偿法。经过四年多的努力,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赔偿的程序,赔偿费用等,作了全面具体规定。这部法律的出台,扩大了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健全了我国国家责任制度,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
国家赔偿法作用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如保障公民权利、调整公私利、规范国家权力等,具体来说,国家赔偿法有以下作用:
规范国家赔偿,建立健全国家责任制度
国家赔偿通常规定在宪法中,但要将高度概括的宪法条文变成实际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去完成,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赔偿的规定正是为了执行宪法,对国家赔偿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予以规范,以真正确立起国家责任制度。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法治建设后,先是逐步确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国家责任制度却相对落后,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和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使得这一状态得以改观。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十分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虽然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具体规范,国家赔偿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一权利只停留在宪法条文中而没有变成一项实际的权利。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贯彻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立宪精神和目的,是对现行宪法关于国家赔偿请求权规定的具体化,尤其是《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法》一方面规定违法致相对人损害的国家机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可以遏制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达到监督和控制权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又规定国家在赔偿相对人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这将进一步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法定义
国家赔偿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行政赔偿定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赔偿定义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存在的主要不足
赔偿的范围过窄,赔偿的标准过低
以陕西麻旦旦案为例:该案的基本情况是:2001年1月8日,陕西省泾阳公安局蒋路派出所干警以涉嫌卖淫为由,将19岁的农家女麻旦旦传唤至派出所,审讯23个小时后,又以“嫖娼”为由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裁决。麻旦旦不服,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竟两次要求其到医院作处女膜检查,但结果证明其仍为处女。后麻旦旦诉至法院要求国家赔偿,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赔74.66元,而对麻旦旦要求的500万精神损害赔偿予以驳回。一个少女被以“嫖娼”的荒唐理由无辜限制人身自由达2天之久,还被迫以处女膜检查这一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去证明自己的清白,到头来却只获得了区区74.66元的赔偿金!但是,法院这一判决却是依法作出的。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0年我国职工每日平均工资为37.33元,麻旦旦被限制2天人身自由,所以只需赔偿其74.66元。因此,麻旦旦悲剧的根源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拒绝。从麻旦旦案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讲,70多元的赔偿金都根本不可能抚慰受害人心灵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该案也表明,我国采取的抚慰性赔偿标准已不利于公民基本人权—人身权的有效保护。
另外,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没有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不利于受害人受损利益的维护。
赔偿程序设置不尽合理
我国的国家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以侵权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为衡量标准的。这里包含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由谁来确认侵权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从程序正当的角度讲,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是要由赔偿义务机关来确认的。而实践中,侵权机关一般即为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这显然违反了公正原则,是不利于受害人求偿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所说,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这也是国家赔偿实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虽然,国家赔偿法为受害人实现行政赔偿提供了两条途径,即受害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赔偿,但由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使得一些行政赔偿案件不能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受害人仍需先向侵权机关要求赔偿。
为了解决国家赔偿法所存在的不足,充分保障人权,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着手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是其修改的主要内容。目前,专家修改建议稿和法院方面的修改建议讨论稿都已提出。
“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匡复。”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和国家赔偿标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虽然现在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国家赔偿的范围越来越广,国家赔偿的标准越来越高。我们期盼着,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赔偿法》将越来越完善,真正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完全救济。
-
国家安全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对国家安全的理解和概括,一般是指作为政治权力组织的国家机器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广义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外交、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隐蔽战线等方面,狭义的国家安全仅指隐蔽战线安全。
详细解释基本概念
国际关系学院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论述:
在国家安全研究中,学者们经常会为如何理解和定义某个概念争论不休。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一些比较生疏的边缘概念上,而且也发生在众多经常要用到的基本概念甚至核心概念上,例如"安全"这个概念上。在这种争论中,甚至在各不理睬的自顾自的陈述中,人们对许多概念下的许多定义其实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要使"国家安全学"真正成为科学,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要对这一学科中涉及的概念进行严格的逻辑分析,按照逻辑方法的要求给出每一个概念以准确而无歧义的严格定义。这个任务需要经过我们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来逐渐完成。
这里所谓的"名",即"概念"。任何学科,都是由一系列概念组成的理论体系。概念是科学的基础。一个学科中的概念存在问题,学科的基础就不牢靠,整个学科就有问题。概念的问题越大,其所在学科的问题就越大。因此,概念及其定义问题,对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概念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逻辑问题。近代以来的自然科学之所以能够成其为科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都解决了概念方面的逻辑问题,使学科中的概念取得了学科领域普遍认可的准确含义。与此相反,社会科学迄今之所以还没有成为真正的科学,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没有真正从逻辑上解决概念问题。这些年在探讨国家安全理论问题时,我们越来越认识到,要使"国家安全学"真正成为科学,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要对这一学科中涉及的概念进行严格的逻辑分析,按照逻辑方法的要求给出每一个概念以准确而无歧义的严格定义。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任务,其实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任务。本文并不是要对国家安全理论中的每一个概念都给出恰当的逻辑定义,而是要指出这样一种定义的缺失给我们的国家安全研究制造了怎样的困难,解决这样一个基础性问题对于整个国家安全研究有着什么样的重要意义,以及我们应当如何从逻辑上来解决这样一个难解决的困难问题。
国家安全的研究
就像任何一个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只有深入到该领域的人才能真正了解一样,国家安全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也只有进入这一领域深处的人才能够真正体会到。在局外人或初涉者觉得什么问题都一清二楚的许多领域,局内人特别是对某些问题做过深入思考的局内人,却清醒地知道事实并非如此,而是有太多太多的问题还不那么清楚,甚至还是一团团解不开的烂线团、一笔笔算不清的糊涂账。国家安全研究在当前的状况可以说正是这样。
国家安全研究在当前有太多太多的困局需要解开,但许多人却不清楚解开这些困局的关键环节在什么地方,更没有掌握突破这一关键环节所需要运用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当然,目前也有人已经找到了解开国家安全研究诸多困局的关键所在。在中国国际战略学会等三家单位于2007年联合发出的召开"非传统安全--世界与中国"首届论坛的通知中,我们就发现了这一点,因为在通知附件为会议设定的"主要论题"中,第一方面就是"通过对国内外非传统安全基本概念的研究现状分析,提出我国的非传统安全基本概念表述,内涵和外延界定",其下所列第一条便是"对安全、国家安全、传统安全的定义"。这说明,起草和审定这一通知的专家已经意识到,明确概念已成为国家安全研究甚至是国家安全实践遇到并且无法绕开的关键环节,不解决这一问题其他问题就无法得到真正的特别是科学的解决。
当然,这一问题的提出,也说明国家安全领域的概念问题特别是概念定义问题,在以往和当前都是一个存在着诸多问题的问题。事实上,从"国家"概念,到"安全"概念,再到"国家利益"概念和"国家安全"概念,如此等等,在当前的国家安全研究中确实都是还没有得到科学定义的概念,而这种科学定义的缺乏,则是由于相关研究人员没有掌握定义的逻辑方法,因而没有能力使相关定义做到逻辑上严密性,从而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科学性。在此,我们不想先说"国家"、"安全"、"国家安全"这些基本概念,而是想先看一看当下对"国家安全战略"这一概念都有一些什么定义,这些定义中存在着一些什么样的逻辑问题。
就本来意义说,国家安全战略就是"关于国家安全的战略",但是人们在给这一概念下定义时,却给它加上了许许多多不同的限定。例如:"国家安全战略是指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为实现国家安全目标而进行的全局性筹划和指导。"[1](P.3)这一定义给国家安全战略加上了"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这一限定词,但是不是任何时候、任何国家、任何组织的国家安全战略都是"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呢?显然,在有的时候(例如古代)、有的国家(例如先秦时期的诸侯国),其国家安全战略便难以说是"综合运用各方面力量",而可能是仅仅或主要是运用了军事力量。其实,所谓"综合运用各种力量"的国家安全战略,只是国家安全战略的现代表现形态,而且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表现形态,而不是国家安全战略的一切形态,因此这样定义就把许多不完善、不完美的国家安全战略排斥在国家安全战略之外了。这显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根据如上分析,这样一个定义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所谓国家安全战略是指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资源,应对核心挑战与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价值观的总体构想。"
[2]
从上述两个例子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使用的都是"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但是我们发现,不仅它们对于"种差"陈述有所差别(一个非常简洁地把"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为实现国家安全目标而进行的"作为种差,另一个则比较复杂,种差陈述比较长:"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资源,应对核心挑战与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价值观的"),而且它们所找的属概念也不相同,一个是"全局性筹划和指导",另一个是"总体构想"。这说明,人们对"国家安全战略"的种差和属的认识都是有差别的。如果说对"种差"认识的差别主要反映了人们对"国家安全"概念认识的差别,那么对"属"概念认识的差别则反映了人们在认识"战略"概念上也没有取得一致。为此,我们不妨再举一个更早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在2002年由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出版的《国家安全论》中,有这样一段话:"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一般认为,它是指在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3](P.34)非常明显,这里同时给"国家安全战略"下了两个定义,一个比较简洁,另一个比较复杂。简洁的定义是:"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复杂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国家安全战略是指在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对于这两个定义,我们可以提出的问题是:(1)两个定义的"属"不同,一个是"宏观筹划",另一个是"科学和艺术",这显然是对"战略"概念的陈述,那么这就有了一个问题:战略究竟是"筹划",还是"科学和艺术",或者说既是"筹划"又是"科学"还是"艺术"?(2)"平时或战时"属于"赘语",因为除了平时和战时外,这世界再没有别的时了,因而"平时或战时"对"国家安全战略"来说没有任何"种差"所要求的限制作用。然而值得肯定的是,如果按照其前部分中比较简洁的说法,倒可以形成一个比较好的定义:"国家安全战略就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
"国家安全战略"概念定义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影响着国家安全战略理论研究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而且还必然影响到国家安全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探讨"国家安全战略"已有定义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为准确定义这一概念作逻辑上的铺垫和准备,就成为一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一定实践意义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如上的分析,虽然还仅仅局限于否定性的批判,而不是肯定性的建设,但这对得出合乎逻辑的"国家安全战略"定义,则是必要的程序。
当然,在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领域,还有许多其他的概念甚至是最基本的概念,也存在着认识和定义方面的各种问题。这一点,可以说是与当前我国整个社会科学的现状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普遍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就对这样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说是宽容甚至放任这样的问题的存在。在此,我们没责任对社会科学其他学科中存在的概念问题进行全面的逻辑批判和清理,但是我们有责任也有可能对国家安全理论中存在的概念问题提出逻辑批判和清理的要求,甚至可以从几个基本概念开始来做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从点滴做起。
内涵和外延
在任何一门科学中,都有一些基本概念。这些概念都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为了使学习和研究的人们对这些概念有准确的理解,为了不致由于自然语言的多义性造成概念的混乱,人们就要对这些概念进行规范。规范概念的最普遍有效的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所谓定义,就是通过揭示概念内涵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定义一般要用准确简练语言来表述。例如,"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一个简明扼要而有合乎逻辑的定义。再如,"直角三角形是有一个角是直角的三角形",也是一个简明扼要而在逻辑上有效的定义。
要给概念下一个正确的定义,必须同时做到两点,一是要明确被定义概念的内涵;二是要掌握下定义的方法。因为概念是各种各样的,涉及到人类认识的各个领域,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尽知人类掌握的所有概念的内涵各是什么。比如说,一个研究社会学的人,他就难以知道什么是"超导"的内涵,什么是"程序"的内涵。相反,一个研究物理学的人,虽然可能知道"超导"的内涵,一个研究计算机的人可能知道"程序"的内涵,但是,他们却可能不知道"市场"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不知道"国家安全"的具体内涵是什么。研究逻辑的人知道"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知道"定义"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但是他却可能不知道上面所列举的物理学领域中的概念、计算机科学中的概念、经济学中的概念、法学中的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因此,明确一个具体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专门研究有关学科的人才能做到的,而不专门研究这一学科的人,一般是做不到的。因此,如果要对国家安全理论中的概念下定义,那么就必须研究国家安全理论,必须能够准确地把握相关概念的内涵。
除了掌握相关概念的内涵之外,定义一个概念还需要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对于一般的社会科学理论包括国家安全理论来说,普通逻辑学提供的"属加种差",或曰"种差加属"的定义方法,就是足够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所谓"属加种差定义",就是通过被定义项概念的上位属概念和属概念下被定义项概念与其他种概念的不同来给被定义项下定义。被定义项的上位属概念,就是"属加种差"定义中所说的"属"。属概念下被定义项概念与其他种概念的不同,就是"属加种差"定义中所说的"种差"。这种定义的逻辑形式是:被定义项=种差+属。例如,在"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中,被定义项"商品"的"属"就是"劳动产品","种差"则是"为交换而生产"。所以,其形式是:商品=为交换而生产+劳动产品。
掌握了这个逻辑方法,同时又具备了国家安全理论的基本知识,对国家安全理论中有关概念内涵有了准确把握,我们就既可以给相关概念下定义,也可以分析诸如上述一些不合逻辑的定义的问题所在。例如对于"战略",就可以大致定义为"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方案。"在此,战略的属概念是"方案",而战略与其他各种类型"方案"的区别即所谓的"种差",则是"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因而其形式就是:战略=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方案。
为了使定义合乎逻辑,人们总结出了一些定义的规则,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给一个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否则,给概念下的定义就是不准确的,就会犯各种各样的逻辑错误。总的来说,这些规则有四条,但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第一条。第一条规则的内容是:定义必须相称,即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在外延上必须全同。否则,就要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宽,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安全是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就是一个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的定义。这是因为,仅仅免于外部威胁还不等于安全,内部问题同样可以使任何主体处于不安全状态中。所以,如果把安全定义为"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那么就可能把那种没有外部威胁却存在着内部安全隐患的状态也放在"安全"概念或安全范围中,这就扩大了安全的范围,因为这种状态原本不是安全, 而是不安全,因而不在"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但按照如上定义它却属于安全,处于"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了。对此,我们可以用如下图示加以说明:
A.免除外部威胁而没有 B.免除内部威胁而没有 C.既免除外部威胁又免除内部威胁的状态 免除外部威胁的状态 免除外部威胁的状态
在这三个图示中,本来只有"C"才是"安全"的外延,但把"安全"定义为"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时,就不仅"C"是"安全"的外延,而且"A"也成了"安全"的外延。这就明显扩大了"安全"的外延。
事实上,类似问题还普遍存在于国家安全理论中的许多概念的定义之中。但是,在国家安全理论的概念定义中,违背这条规则而犯"定义过宽"逻辑错误的,还是少数,更多的情况则是因为在定义中加了过量的限制词而增加了概念的内涵,从而减少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窄",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当我们说"商品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时,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因为那些不通过货币而进行交换的劳动新产品,也是商品。我们在前面所举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的一些例子,多数是这种情况。
这里,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有人在谈到国家文化安全时,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国家文化安全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文化价值体系免于遭受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从而很好地保持自身的文化价值传统,并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吸纳和借鉴一切有益的人类文化精神成果并不断创新发展。"[4](P.139)这个定义明显不符合逻辑上"种差加属"的要求,因为它没有明确地给出"国家文化安全"的属概念。如果对此不加深究,仅就其可以作为"种差"的一段长长的限定词来看,也存在着许多导致"定义过窄"的问题。首先,种差中的一个限定是"主权国家",就不恰当地把"国家文化安全"这个复合概念中包含的"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使定义项的外延必然要小于被定义项,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存在于这篇论文的这个定义中,在整个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人把"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中原本没有任何限定的"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等等,这同样违背了上述第一条规则,没有做到"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全同",从而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其次,上述定义"种差"中的"文化价值体系"同样不合理地把"国家文化安全"这一复合概念中的"文化"限定为"文化价值体系",这也必然导致"定义过窄"。这样的情况同样也存在于国家安全研究领域的其他一些定义中,以及超越国家安全研究的其他多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对此我们不得不怀疑,人们是不是觉得,要是不把一个简单的概念通过定义解释得复杂高深一些,就不足以说明我们是在"研究"问题?其三,"种差"中"免于遭受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的陈述,把"国家文化安全"限定为免于"文化因素"的侵蚀等,这就把各种"非文化因素"(如政治、军事、经济等不同的因素)对"国家文化安全"的侵蚀等,排除在威胁和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因素之外了,从而把免于这些方面的威胁和危害放在"国家文化安全"之外了,把仅仅是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蚀就认定为"文化安全",而不是把同时免除"文化因素"和"非文化因素"的侵蚀才认定为"文化安全",从而把"文化安全"的外延扩大了,又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此,下列图示可以给出比较形象直观的显示:
A.仅免除"文化因素" B.仅免除"非文化因素" C.既免除"文化因素"又
的侵蚀 的侵蚀 免除"非文化因素"侵蚀
本来,只有既免除"文化因素"又免除"非文化因素"侵蚀的"C"才是"文化安全"的外延,但按照上述定义,必然使仅免除"文化因素"侵蚀的"A"也处于"文化安全"的外延之中,从而"文化安全"既包括了"C"又包括了"A",从而扩大了"文化安全"的外延。
与如上不恰当的过度"限定"或过度"扩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定义的"种差"中用了许多没有任何逻辑作用的语词。这些"无用的赘语",虽然对与该概念相关的问题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它们对概念外延没有任何限定或扩大的作用,因而在定义中则是完全没有必要出现的。这就是说,重要的问题,不一定都要放在一个概念的定义之中。例如,对安全的感觉、认识是安全研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但是我们并不需要因此而把对安全的主观感觉和认识等放在"安全"概念的定义中。
那么,人们在国家安全研究中,为什么会经常犯如此的逻辑或非逻辑错误呢?除了少数情况下是对相关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准确把握相关概念的内涵之外,多数情况则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逻辑知识,不了解为什么要给概念下定义,也没有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在一些人看来,对概念下定义就是要帮助人们对相关概念做出全面解释或理解,其实这种要求对于定义来说过高了。定义的目的仅仅是要帮助人们从内涵方面明确概念,而明确概念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志就是人们在思想中能够把所定义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从而在客观上能够把该概念所指向的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只要能够把一个概念与其他任何概念区别开,能够把一个概念代表的对象与其他任何对象区别开,这样的定义就是合格的、有效的。至于一个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则需要在进一步的理论阐述中逐渐展开,而不可能也不必要通过一个定义就完全解决问题。例如,商品具有二重性,还有其他一些特性,但这些在商品的定义中并不需要都包括进去,而只能在对商品及商品生产的进一步研究和说明中不断明晰起来。
当然,一个在逻辑上有效的定义,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则外,还需要符合另外三条规则:定义不能循环,即定义项中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否则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定义应为肯定,即除给否定概念下定义外,定义一般应是肯定的,否则就要犯"定义包含不应有的否定"的逻辑错误;定义项必须明确,即定义项必须用清楚明白的概念,不应用含糊不清的概念或语词,否则会犯"定义不清"或"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如此等等,都是我们在研究国家安全理论,给相关概念下定义时,必须给予注意的。
国家安全的三个层次
国家安全研究甚至实际工作领域还有更多的概念需要从逻辑上进行批判性清理。例如,我们现在经常说到"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就是两个难成立的概念。再比如,人们在定义"安全"概念时,多数认为它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感觉,这不但在哲学上有问题,而且在逻辑上也站不住脚。如果从国家安全理论研究的角度对需要认真清理的概念列一个表,我们可以把其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安全基本理论中的概念。这些概念包括"国家"、"利益"、"安全"、"安全度"、"安全感"、"安全化"、"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感"、"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保障机制"、"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等等。
表面上看,这些概念都是清清楚楚的,但如果深入下去,却没有一个是已经在国家安全研究领域达成共识的。例如,国家安全研究中的"国家",究竟是普遍性的国家,还是特定的"民族国家",对此人们就有不同认识,甚至还有人在说到国家安全问题时,自觉不自觉地把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再比如"安全"这个概念,它究竟是指一种客观状态,还是同时既指客观状态又指主观感觉,人们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这就必然影响人们在对其下定义时选择什么样的概念作为"属"的问题。此外,还有我们现在经常看到的与"传统"和"非传统"相联系的一些关于安全问题的概念,除"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外,还有"传统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观"、"传统安全要素"与"非传统安全要素"、"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传统安全威胁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等等,不仅在人们使用它们时可能混为一谈,而且所谓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在汉语系统中本来就是不能成立的概念。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客观状态,其本身并不存在"传统"与"非传统"的区别。能够区分为"传统"和"非传统"的,可以是"安全观",也可以是"安全的构成要素",甚至可以是"威胁安全"和"安全威胁的因素"等等,但绝不是"安全"。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只有从逻辑上进行严格的分析和批判,利用严格的科学方法进行"逻辑"加"实证"的剖析,才能最终形成比较科学的认识,形成比较科学的概念体系和定义。
在发表于《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的《"安全"及其相关概念》中,本人曾对"国家安全"一词中的"安全"概念作了初步探讨。后来,本人又对这些年国内关于"安全"概念的不同认识和争论作了概括总结,写成《国内关于安全是否具有主观性的分歧与争论》一文,发表在《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第2期上,从语义和逻辑的角度对"安全"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并指出在此问题上一些误解和错误的根源所在。我们认为,虽然在语言学的意义上,对"SECURITY"做出具有主观性的解释是完全成立的,因为这一名词确定有这样的含义,但我们同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这种解释仅仅适用于"SECURITY",而不适用于"安全",这两个语词是有差别的;二是这种解释仅仅是一种词典意义上的"释词",而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定义"。这种以"释词"代替定"定义"的做法,在科学研究和逻辑方法上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而且不仅在以汉语为工作语言的环境中是错误的,即使在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科学研究中也是错误的。
虽然对国家安全基本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的探讨才刚刚开始,但却意义重大,而且必须不断深入下去,因为这是国家安全研究走向科学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国家安全研究就只能永远停留在"经验"的层次上,而不可能成为科学。
第二个层次,是国家安全分支理论中的概念。所谓国家安全的分支理论,主要是指现在经常说到的国家经济安全学、国家军事安全学、国家文化安全学、国家科技安全学、国家信息安全学等等研究领域,也包括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形成的国家安全研究的不同领域,如国家安全法学、国家安全保卫学、国际安全学、国内安全学、国家安全情报学、国家安全反间谍学等等。这些不同分支学科或不同专业领域,除了要运用上述提到的国家安全普遍理论中的一些普遍概念外,还有自身的一些具有分支特点的学科或专业概念。例如,在国家军事安全学中,必然要涉及"军事"、"国防"、"军事安全"、"国防安全"、"军事情报"、"军事工作"、"军事安全保障"等等一系列具有其专业特色的概念。再比如,在国家安全情报学中,就必然涉及"情报"、"公开情报"、"秘密情报"、"情报搜集"、"情报传递"、"情报编写"、"情报人员"、"特工"、"间谍"、"密写"、"密点"、"密取"、"打入"、"策反"、"绑架"等等概念。这些概念,都是国家安全研究领域会涉及到的,更是国家安全学或国家安全理论相应分支学科或专业中必然要进行严格定义和论述的。
第三个层次,是我们在国家安全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新概念。任何一门学科的形成和发展,都必然伴随着一系列新概念的出现,这其实就是相应对象在学科理论中"概念化"的结果。如果说现实世界的概念化是科学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前提,那么国家安全现实的概念化就是国家安全理论和学科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国家安全研究是在冷战后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许多概念也是在冷战结束之后才逐渐出现的,现在和今后还会出现许多新的概念,因而可以说是一个需要新概念也正在产生新概念的新兴学科。正是在研究这样一个新学科中的基本问题时,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作为学科建设必须解决的"国家安全学"、"国家安全学科"、"国家安全情报学"等,也包括一些涉及具体理论的"安全度"、"国家安全度"、"国家安全构成要素"、"国家安全原生要素"、"国家安全史前要素"、"国家安全伴生要素"、"国家安全派生要素"等等。对于国家安全理论和学科来说,"概念化"进程才刚刚开始,复杂多变的安全现实和不断深入的安全研究,必然要促生更多的新概念。对此,国家安全研究人员需要有创新和宽容的勇气和态度,在本身积极主动创造出更多能够更好把握历史与现实的新概念的同时,也要对国内外同仁提出的新术语采取宽容和促进的态度。当然,任何新概念的提出和运用都要经得起逻辑和实践的考验,其中首要的是逻辑的考验。这就需要我们把逻辑作为工具,来分析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给出合乎逻辑且比较科学的定义。
[参考文献]
[1] 高争气.邓小平国家安全战略观[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4).
[2] 潘忠岐.利益与价值观的权衡--冷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延续与调整[J].社会科学,2005(3).
[3] 金钿.国家安全论[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4).
[4] 严兴文.试论国家文化安全的内涵、特点和作用[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5] 刘跃进."安全"及其相关概念[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0(3).
[10] 刘跃进.国家安全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 刘跃进.认识"国家利益"需要理清的几个界线[J].社会科学战线,2005(1).
[12] 刘跃进.国内关于安全是否具有主观性的分歧与争论[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2).
[13] 刘跃进.攀登理性的高峰--逻辑方法谈[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6).
[14] 刘跃进.国家安全法的名与实--关于修订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一点建议 [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6(3).
《国家安全学》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解释如下:
国家安全就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
这是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
首先,国家安全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与侵害的客观状态。
所谓外部的威胁与侵害,大致可分为外部自然界的威胁和侵害与外部社会的威胁和侵害两大类,但由于国家安全是一种社会现象,国家的外部威胁和侵害也就主要是指处于一国之外的其他社会存在对本国造成的威胁和侵害。从威胁和侵害者看,这种外部威胁和侵害包括:(1)其他国家的威胁;(2)非国家的其他外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威胁,如某些国际组织或地区组织对某国的威胁和侵害;(3)国内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胁和侵害,如国内反叛组织在国外从事的威胁和侵害本国的活动。
其次,国家安全是国家没有内部的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危及国家生存的力量不仅来源于一个国家的外部,而且还时常来源于一个国家的内部。国内的混乱、动乱、骚乱、暴乱,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疾患,直接都会危害到国家生存,造成国家的不安全。因此国家安全必然包括没有内部混乱和疾患的要求。仅仅是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国家并不一定就会安全。
第三,只有在同时没有内外两方面的危害的条件下,国家才安全,因此,只有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才是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
无论是“没有外部威胁”,还是“没有内部混乱”,都不是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由此并不能把国家安全与国家不安全完全区别开来,单独从这两方面的任何一方面来来定义国家安全,都是片面的、无效的。但是,如果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表述为“既没有外部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混乱与疾患”,那么这就把国家安全与国家不安全区别开了,因而也就抓住了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从而就形成了一个真实有效的定义:“国家安全是国家既没有外部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一,确立国家与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标。
第二,采取综合一体化的手段。
第三,新安全观包括主权安全,综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国家享有主权,包括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国家综合安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信息安全等。经济安全是国家综合安全的核心。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
第四,解决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脱节的问题。
第五,树立独立发展理念,为“全球化”条件下的民族国家定位。
国家安全在中国的意义
国家安全的概念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意思是保证一个国家的安全不仅是不受外国侵略,而且在国内也要稳定,要反对颠覆。并且随着国家安全的提出,我国有了一个概念性的转折,由毛泽东时代的“战争与革命”发展成为了“和平与发展”。这样使得中国在国际地位上更加发达,强调了经济战略。2001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讲话中提出:要头脑清醒,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新形势,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确保信息安全,金融安全和粮食、石油等战略物资安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国内的形式发展,沿着上述国家安全发展的思想道路,明确提出了要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国防安全的要求。这说明我国国家领导人对国家安全所包括的方面逐步的扩大。更加确保了我国在不受外国侵略的同时,防止内部矛盾,发展经济的目标。
2010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
美国白宫2010年5月27日发布了奥巴马政府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奥巴马在该报告中将军事作为外交努力无效情况下的最后手段,这与布什政府时期的“先发制人”战略相比是个重大转变。
这是奥巴马上台16个月后首次发布“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根据这份报告,奥巴马的新国家安全战略认为世界充满了多种威胁,放弃了布什政府“反恐战争”的说法。这一新“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还对朝鲜和伊朗对美国带来的威胁提出警告。
奥巴马政府的新国家安全战略试图摆脱布什政府时期不受欢迎的单边主义政策,奥巴马呼吁将美国的合作对象从传统盟友扩展到中国、印度等正在崛起的大国。该报告说,美国将和中国在共同关切的问题上进行合作。
奥巴马还将美国经济作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部分。他认为,美国在经济上的成功对于美国保持其在海外的影响力至关重要。
奥巴马的前任布什在2002年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首次阐明美国在“9·11”事件后将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战略。布什在2006年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重申美国奉行“先发制人”的战略。
同名电影
同名电影《国家安全》2004年
外文名称 Homeland Security
导演: Daniel Sackheim
编剧: Christopher Crowe ....(written by)
主演:
斯科特·格林 Scott Glenn ....Joe Johnson
汤姆·斯凯里特 Tom Skerritt ....Admiral McKee
格兰特·秀 Grant Show ....Bradley Brand
影片类型: 剧情 / 战争
片长:USA:120 min (including commercials)
国家/地区: 美国
对白语言: 英语
色彩: 彩色
混音: 立体声
MPAA评级:Rated R for some violence.
制作人 Produced by:
Ron Binkowski ....producer
Christopher Crowe ....executive producer
Dori Keller ....associate producer
Kerry McCluggage ....executive producer
Daniel Sackheim
Clayton Townsend ....producer
剧情
本片一开始就讲述了政府在9·11事件发生之前,曾接收过一连串相关的情报与警告。直至事件真正发生后,主人公西尔多上将受命创立一个新部门,整合来自FBI、CIA、各种军事机构分支和执法部门间的信息,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对美国发动的恐怖袭击。
-
锅灰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锅底的烟灰。《西游记》第六九回:“锅灰名为‘百草霜’,能调百病。” 左齐 《唤醒了的山城》:“墙壁、门板、竹片也成了我们的标语牌,锅灰、木炭成了墨汁的代用品。”
-
挂灯的意思,
基本解释
亦作“掛灯”。1.僧俗燃身灯以奉佛。为古代僧众之陋俗。《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二年》:“禁僧俗捨身,断手足,炼指,掛灯,带钳之类幻惑流俗者。” 胡三省 注:“掛灯者裸体,以小铁鉤徧鉤其肤,凡鉤皆掛小灯,圈灯盏,贮油而燃之。俚俗谓之‘燃肉身灯’。”
(2).喜庆日悬挂红灯。参见“ 挂灯结彩 ”。 -
诖僞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谬误不实。《晋书·刘聪载记》:“臣诚负死罪,然仰维主上圣性宽慈,殿下篤於骨肉,恐言成詿伪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