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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务空名的意思,
详细解释词语解释bù wù kōng míng ㄅㄨˋ ㄨˋ ㄎㄨㄙ ㄇㄧㄥˊ
不务空名(不務空名)
不追求虚名。 毛泽东 《<中国工人>发刊词》:“工人中间应该教育出大批的干部,他们应该有知识,有能力,不务空名,会干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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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测之忧的意思和发音,
详细解释词语解释bù cè zhī yōu ㄅㄨˋ ㄘㄜˋ ㄓㄧ ㄧㄡ
不测之忧(不測之憂)
意外的祸患。 宋 苏轼 《田表圣奏议叙》:“自 太平兴国 以来,至于 咸平 ,可谓天下大治,千载一时矣。而 田公 之言常若有不测之忧近在朝夕者,何哉?”《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送亲》:“郎君若自恃其勇,好杀不已,将来必犯天道之忌,难免不测之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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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爱钱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不贪财。 唐 李白 《赠崔秋浦》诗之二:“见客但倾酒,为官不爱钱。”《宋史·岳飞传》:“或问天下何时太平, 飞 曰:‘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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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商素节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指秋天。《文选·张协<七命>》:“若乃白商素节,月既授衣。” 李善 注:“《周礼》:‘西方白。’《礼记》:‘孟秋之月,其音商。’ 刘植 《与临淄侯书》:‘肃以素秋则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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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山的意思,
基本解释
古神话中的山名。《山海经·北山经》:“又北三百五十里,曰 白沙山 ,广员三百里,尽沙也,无草木鸟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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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乳头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即白乳。 明 杨慎 《艺林伐山》卷十五:“ 北苑 焙茶之精者名曰白乳头、金蜡面。”参见“ 白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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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亲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旧谓尊亲亡故而匿丧娶亲。 顾炎武 《日知录·丧娶》“定祖父母丧昏娶听离法” 黄汝成 集释引 明 杨宁 曰:“今人有乘新丧而娶者,谓之拔亲,或云白亲。世俗浇漓,丧婚败礼,莫斯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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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围的意思,
基本解释
即桌围。 清 颜光敏 辑《颜氏家藏尺牍·曹祭酒禾》:“明日邀贵座主一谈,敢借卓围二条,椅披坐褥各六,用过即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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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乱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乱上加乱,大乱。《商君书·画策》:“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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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谓持盾。《礼记·乐记》:“夫乐者,象成者也。总干而山立, 武王 之事也;发扬蹈厉, 太公 之志也。” 郑玄 注:“总干,持盾也。” 孙希旦 集解:“总,持也;干,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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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向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宗仰,归趋。《南史·褚彦回传》:“ 建安王 休仁 ,人才令美,物情宗向,帝与 彦回 谋诛之, 彦回 以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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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母的意思及反义词,
基本解释
指母系社会中的氏族首领。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三篇第二章楔子:“所以氏族社会的初期依然是母系中心。各个氏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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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榦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犹主干。比喻位尊任重的人物。 汉 蔡邕 《太尉桥公碑》:“赫矣 桥父 ,秉文握武。内为宗榦,出为藩辅。”榦,一本作“ 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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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公的意思及读音,
bā fēn gōng 基本解释
清 宗室封爵名号。 清 宗室封爵凡十二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以上皆入八分,称“八分公”。镇国公、辅国公,有入八分者,有不入八分者。入八分者,与亲王、郡王、贝子、贝勒朝会礼遇同。参阅《清会典·事例二·宗人府》、《清史稿·职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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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情的意思,
基本解释
犹祖意。 唐 常达 《山居八咏》之二:“晚望虚庭物,心心见祖情。”参见“ 祖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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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谷的意思及反义词,
基本解释
中国光谷,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位于武汉市东南部的三湖六山之间。关东光电子产业园、关南生物医药产业园、汤逊湖大学科技园、光谷软件园、佛祖岭产业园、机电产业园等园各具特色,2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分类聚集,以光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能源环保、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机电一体化和高科技农业竞相发展。
详细解释简介
武汉·中国光谷 Optics Valley of China
美丽富足的中国中部,楚汉文化的发祥地,这里有一片领先国际的光电产业热土,它就是武汉东湖国家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中国第一家国家级的光电子产业基地所在地,它也被人们形象的称为“中国光谷”。以每年 30% 的速度跨越式发展,这片幅员 58 平方公里的土地如今已经成为创业者的乐园、领先企业的聚集地,武汉的人文科技新城。“中国光谷 ” 是活力无限的科技创新之地。东湖之滨英才汇聚、人杰地灵,这里有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 48 所高等院校、 56 个中央及省部属科研院所、 11 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10 个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 700 多个技术研发机构;这里有 49 位两院院士、 20 多万名专业技术人员和 40 万名在校大学生;这里还有旨在培育光谷持续创新能力而建造的光电国家实验室、国家植物基因工程中心和P4 实验室。作为全国三大智力密集区之一的东湖高新区拥有着强劲而持续的创新激情与创新活力,每年申请的知识产权专利在 1000 件以上。
详细介绍
产业
中国光谷位于武汉市东南部的三湖六山之间。关东光电子产业园、关南生物医药产业园、汤逊湖大学科技园、光谷软件园、佛祖岭产业园、机电产业园等园各具特色,2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分类聚集,以光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能源环保、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机电一体化和高科技农业竞相发展。
优势
武汉•中国光谷建成了国内最大的光纤光缆、光电器件生产基地,最大的光通信技术研发基地,最大的激光产业基地。光纤光缆的生产规模居全球第二,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0%,国际市场占有率12%;光电器件、激光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40%,在全球产业分工中占有一席之地。
成就
武汉•中国光谷已成为我国在光电子信息领域参与国际竞争的标志性品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时,充分肯定了通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的做法;温家宝总理希望北京、上海、武汉等高新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真正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科技园区。
东湖高新区
东湖高新区将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坚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资源整合能力、持续创新能力、产业生成能力和经济产出能力,主要经济指标力争以年均25%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技工贸总收入2000亿元,工业总产值 1500亿元,财政收入60亿元。通过“十一五”的努力,光谷将建设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科技园区和国家重要的自主创新平台,为跻身世界一流的科技园区奠定坚实基础。
前景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是在国家改革开放,特别是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诞生的,湖北省、武汉市在全国较早进行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探索。1984年,武汉市政府成立“东湖智力密集小区规划办公室”,进行规划研究和筹建工作,1988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正式成立,1991年,国务院批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0年7月,国家科技部和外交部批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APEC科技园区。2001年2月,国家科技部批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火炬计划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化基地,2001年7月6日,国家计委正式批复,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即:武汉·中国光谷。目前,高新区形成了以光电子信息为龙头、生物工程与新医药、环保、机电一体化、高科技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
武汉·中国光谷坚持以创新促发展,在充分释放东湖地区积淀的巨大科教能量的基础上,推进持续创新,实现充分发展,在延伸产业链、壮大企业规模、培育品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不断开拓进取。
发展历程
创始
上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并出台了影响深远的“863”计划。在这一背景下,武汉于1988年成立了东湖高新区,并在3年后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借助东湖高新区宽松的氛围和优惠的政策,许多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和高校老师,带着自己的科研成果,来到高新区办公司创业,将科研成果产业化。烽火科技、华工科技、楚天激光……这些如今光谷的明星企业,其起步之初都是带有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背景。
这一点,与美国的硅谷有相同之处。
上世纪5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周围开始出现了一些中小型公司,而很多公司的领头人物就是斯坦福大学的教授,这就是“硅谷”的雏形。东湖高新区也好,硅谷也罢,“产、学、研”一体化格局,是它们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进入新世纪,东湖高新区的光电子产业在国内已经居于领跑者行列。如何进一步做大做强,像硅谷那样成为某个行业的领袖?偶然的一个契机,让湖北省和武汉市的决策者们找到了灵感。
那是2000年3月,许其贞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在京提交了一份《大力发展光电子产业,建议在武汉建立“中国光谷”》提案。湖北省委和武汉市委敏锐地觉察到,此举对改变武汉经济结构、实现光电子行业一个新的跃升,具有重要意义。当年5月,湖北省和武汉市一致确定:举全省之力,建好中国光谷。
在万众瞩目中,光谷闪亮登场——2001年7月,原国家计委正式发文批复,同意在武汉东湖国家高新区建立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也就是“中国光谷”。
然而,一场意外的“寒流”正在袭来。
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裂,全球光电子产业进入了大调整时期,世界主要光通信设备厂商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许多光电子产业巨头纷纷收缩规模,减缓投资,这对以光电子信息为主导产业的中国光谷来说,无疑影响巨大。
怎么办,是继续原有战略还是改弦易辙?刚刚起步的中国光谷,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创业
很多创业者是骑着自行车来到光谷的,几年以后,他们开着汽车出去,光谷人以创业冒险为荣……
在光谷人看来,21世纪是光电子时代,光通信、激光技术等,将更加深刻地介入到百姓生活中。全球光电子产业的调整,市场格局重新“洗牌”,这对起步较晚的中国光谷来说,是一场严峻的挑战,更是难得的机遇。就这样,在全球光电子产业进入寒冬之际,中国光谷审时度势,果断做出了继续重点发展光电子产业的战略决策,推出了一系列“大手笔”:国内最大的光纤光缆生产企业长飞公司大笔投资5.4亿元,扩建生产线;我国光通信领域的权威武汉邮科院,投资1.97亿元用于新型光通信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受此鼓舞,一大批跨国公司如阿尔卡特、惠普等,也纷纷来到光谷投资……
光谷的发展需要大企业、大投资的带动,同样也需要培养一些充满活力的小公司、小企业,让他们成为光谷未来发展的中坚。在研究国际一些知名的科技园区发展历程后,中国光谷在吸引大企业进园的同时,把着力点放在了创业环境的建设上,希望通过提供一个局部良好的小环境,使一些中小企业源源不断地成长起来,让光谷成为培育大企业的摇篮。
为此,光谷陆续成立了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光谷创业街、留学生创业园、华中软件园等各类“孵化器”7家,任何创业者只要有创业想法和可行项目,都可以来到“孵化器”办企业,由“孵化器”全力为他们提供资金、设施和手续代办等各种支持和服务,直到读完“小学、中学、大学”,顺利毕业,进入社会,创造更大的财富。“孵化器”降低了企业初创之际遇到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存活率,培育了一批成熟的企业家。仅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截至目前就已累计“孵化”科技企业800多家,毕业企业500多家。
“很多创业者是骑着自行车来到这里的,几年以后,他们是开着汽车出去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一位领导如是说。为大企业扩张提供空间,为小企业成长提供土壤,光谷靠两条腿走路,终于顺顺当当走出了全球光电子产业的低谷,走出了自己的路。从2001年到现在,中国光谷基本上保持了年均30%的增长速度。这其中,光电子行业起到了“半壁江山”的支撑作用。
2007年,中国光谷企业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并初步形成了以光电子产业为主导,能源环保、生物工程与新医药、软件等产业竞相发展的格局。
挺过市场寒冬的中国光谷,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迅速提升,由此也形成了更强的聚集效应,国内外著名企业及四方才俊,纷纷涌到这里谋求新的发展机会。“智慧之光、财富之谷”,成为中国光谷的一个形象写照。
创新
2006年10月,国家科技部公布了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动方案,中国光谷是6个试点园区之一。
世界一流的科技园标准是什么,中国光谷离它还有多远?光谷人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先把眼光瞄准了国际上那些“拔尖”的科技园——美国硅谷,聚集两成全球前100名高科技公司,几乎占全美GDP的4%,是科技创新与商业化的有机结合;英国剑桥,1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平均每家公司只有10多名员工,主要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日本筑波,聚集了日本27%的国家研究机构,突出科技研发。
这些当今世界上公认的首屈一指的科技园,各具特色,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突出技术创新。创新,是它们的发展之“魂”。
对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光谷人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
2001年,光谷核心企业之一的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弥补国内空白,研制自己的五轴联动数控龙门铣床,曾通过外贸部门两次向外国政府申请进口许可,都没有得到西方国家批准。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前苏联就进口了日本东芝公司生产的五轴联动数控机床,用来加工潜艇螺旋桨,使得潜艇噪声大大降低,从而导致西方反潜技术失败,引起西方国家极大恐慌。
知道这一背景,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华中数控进口该设备会“碰壁”了。因为高性能数控系统产品是具有超越经济价值意义的战略物质,就算你出再高的价格,西方国家也是断然不会卖给你的。
外国人不卖,拼尽全力也要自己搞出来!最终,华中数控自主研发出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性能数控系统。2006年2月,我国第一台国产化的五轴联动数控龙门铣床,在南昌完成了最后的安装调试。
不仅仅是这一个项目:
2005年,烽火科技公司自主研发出了当时世界上容量最大、跑得最快的光传输系统,该系统1秒钟内能传输1000部DVD,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掌握了这项技术;
同样是烽火科技,在最近几年内接连提出了3项IP网络技术标准,被国际电联批准为国际标准,打破了西方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标准垄断;
2006年,长飞公司自主研发的新型光纤拉丝炉正式投入使用,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能将直径150毫米的光纤预制棒拉出2000公里长的一根光纤,打破了国外大公司技术封锁;
中国光谷里的海创电子、楚天激光等企业开发的产品,在我国载人航天、“嫦娥一号”奔月上得到应用;
……
提高
如今,自主创新已成为中国光谷发展的核心动力源。据统计,近年来,中国光谷技术专利申请量平均每年以40%的速度增长,2006年就达到2400项。随着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光谷在全球光电子产业分工中,也逐步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过渡。
国家高新区大事记
建设国家高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贯彻改革开放总方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从1991年到现在,我国已经形成了50多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91年,国家发布了《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在1988年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基础上,在各地已经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了21个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98年8月,中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计划——火炬计划开始实施,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被明确列入火炬计划的重要内容。
▲2001年9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市市长座谈会在武汉召开,提出了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
▲2006年10月,科技部出台了《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动方案》,北京、上海、深圳、武汉、西安等城市的高新区成为试点园区。
▲2007年4月,科技部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核心基地、区域和城市科技创新的辐射中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
相关评价
“ 中国光谷 ” 是新兴产业和品牌企业的诞生、聚集之地。通过二十多年建设发展,东湖高新区形成了以光电子信息为龙头,生物工程与新医药、环保能源、机电一体化、高科技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竞相发展产业格局。这里建成了中国最大的光纤光缆制造基地、中国光通信领域最强的科研开发基地、中国最大的 IC 卡网络产品生产基地、中国最大的激光设备生产基地,还有正在建设中的汽车电子产业基地和逐步壮大的手机产业群。 7000 多家企业的聚集、 20 家世界 500 强企业的抢滩入驻和 15 家上市公司的领衔开拓,武汉·中国光谷的产业实力不断增强。
“ 中国光谷 ” 是绽放激情与魅力的创业新城。在以“冒险、创新、敬业、诚信”为特点的光谷文化的感召下,有 560 为海归学子和 600 多家企业在东湖创业中心、海外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或创业街等孵化器中激情创业;在“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服务宗旨的指引下,东湖高新区实现了政务服务由行政管理为主向公共服务为主的转变,被为园区企业赞为“阳光下的新政”;在“一手抓产业发展、一手抓环境创新”建设理念的指导下,在“三湖六山”之间正崛起一座山、水、林、路相得益彰,集、产、学、研、居为一体的现代化的“绿色光谷、魅力新城”。聚全球企业,做世界光谷,武汉中国光谷期待您的到来!
光谷企业
1:武汉软件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2:光谷现代物流中心
3;北大青鸟(武汉光谷)授权培训中心
4:武汉光谷电子有限公司
5:武汉光谷新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6:武汉东胡新技术开发区
7:武汉光谷OVE电子有限公司
8:武汉中国光谷激光行业协会
9:武汉光谷鸿景科技
10:武汉光谷科技圆
11:武汉光谷科技城
12:中国光谷咨询空间网络有限公司
13:武汉阿托普软件有限公司
14:武汉市龙成电气设备厂
15:光谷国际有限公司
16:武汉光谷太阳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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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是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国内简称足协。它是亚洲足球联合会及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成员。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1955年成立。总部设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务。主席会议是执行机构,处理日常工作。下设咨询、财务、竞赛、女子足球、青少年足球、学校足球、裁判、法规、科学技术、教练、安全、新闻、外事等12个专项委员会。职能是:研究制定足球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训练水平;制定足球场地标准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发展;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等。
详细解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超级联赛委员会、甲级联赛委员会、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室内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安保工作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主席会议批准。
七、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八、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九、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十、足球俱乐部在下列专项委员会注册: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甲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 参加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五)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兴奋剂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罚款;
四、 停赛;
五、 禁赛;
六、 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 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 扣分;
九、 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 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 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 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 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 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 降级;
十六、 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 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账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九条 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缴纳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职业足球俱乐部
第四十五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联赛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支持各级国家队;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六、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七、按时缴纳会费;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组织必须获得本会会员协会承认,并在其注册,且隶属于会员协会。俱乐部必须接受本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员协会的章程应明确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本俱乐部所在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或对一家以上俱乐部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第九章 赛事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九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会员协会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
四、本会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五十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四、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五十一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第五十二条 上缴税金及管理费
一、凡属本章程第三十九条之(一)、(三)和(四)中的多边比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足联、亚足联上缴规定税金。
二、凡属其它范围的比赛,必须依章向本会缴纳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 比赛分成
本会在主办的高级别比赛中,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五十四条 比赛资格
一、未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经国际足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五十五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 注 册
第五十六条 会员协会注册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协会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七条 俱乐部注册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所在地的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并由会员协会向本会备案。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业余足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协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
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八条 教练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本职工作。
五、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六十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报本会注册。
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报本会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方足协注册,报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一、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其它会员协会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执委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会规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五、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六十三条 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英语是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经二〇〇五年一月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
中国足协历届领导人
1955年中国足球协会成立
主席:黄中
副主席:张之愧、李凤楼、张联华
1964年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批准,
足协负责人为:
主席:黄中
副主席;李文耀、李凤楼、张联华、张之愧、赵东凡、赵希
武、纪裴万、鲁挺
秘书长:柯轮
1979年第三届足协领导人:
主席:李凤楼
副主席:王伯清、王维屏、孙凯风、年维泗等16人
1985年11月,经国家体委批准成立全国足球领导小组。
组长:袁伟民
副组长:陈家亮、年维泗
办公室主任:杨秀武
副主任:孙宝荣
1986年第四届中国足协
主席:袁伟民
1989年第五届中国足协
主席:年维泗
专职副主席:孙宝荣、杨秀武
秘书长:杨秀武
1992年第六届中国足协
主席:袁伟民
专职副主席:王俊生、许敬、孙宝荣、杨秀武
秘书长:王俊生
1996年12月中国足协选举产生职业化以来新一届领导人
主席:袁伟民
专职副主席:王俊生
秘书长:王俊生
2000年4月25日,国家体局总局调整足协领导班子
主席:袁伟民
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阎世铎
党委书记:王俊生
2000年7月,阎世铎被正式任命为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
2005年2月17日,阎世铎被免去阎世铎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职务;谢亚龙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9 谢亚龙被免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南勇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2010年1月22日上午,国家体育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崔大林在会上宣布,原水上中心主任韦迪担任足管中心主任兼党委书记,同时免去南勇与杨一民在中国足协的一切职务。
中国足协打击赌球、假球风暴
近期,公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严厉打击足球比赛中的赌球和假球活动,引起了社会关注。
赌球和假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阻碍中国足球健康发展的一块“毒瘤”,严重违背体育精神,其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必须坚决予以铲除。此次抓赌打假行动,是综合治理足球环境、重振中国足球的重要一步,对于维护足球的公平竞赛环境,提振广大球迷对中国足球的信心,保障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足协一贯坚决反对足球比赛中的违反体育道德和违反法律的不良行为,坚决拥护有关部门的抓赌打假行动,并将全力给予支持与配合。对于参与赌球、假球的足球从业人员,无论是谁,我们都绝不姑息迁就,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足协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足球的行业管理,端正行业风气,促进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足球协会
20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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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天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不为天所护佑。《左传·宣公十二年》:“ 郑伯 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 杜预 注:“不天,不为天所佑。”《晋书·王羲之传》:“ 羲之 不天,夙遭閔凶,不蒙过庭之训。” 宋 叶绍翁 《四朝闻见录·庆元党》:“ 熹 ( 朱熹 )也不天,惟母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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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首郎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汉书·冯唐传》:“ 唐 以孝著,为郎中署长,事 文帝 。帝輦过,问 唐 曰:‘父老何自为郎?’”后因称年老做官为“白首郎”。 唐 杜甫 《元日示宗武》诗:“训諭青衿子,名惭白首郎。” 宋 苏轼 《次韵赵令铄》:“ 东坡 已报六年穰,惆悵红尘白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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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社客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指隐士。 唐 陈子昂 《卧疾家园》诗:“寧知白社客,不厌 青门 瓜。” 明 何景明 《出寺过胡山人家》诗:“那知白社客,更向碧山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