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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详细解释概念及其构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认定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屡禁不止
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中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力可言。中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制大多是学习的德国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人权。因此在二者的共同影响下,就使得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更加偏向惩罚犯罪。在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刑讯逼供是不可避免的。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集于法官一身的,且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和被告人任何一方,在此过程中法官才是积极作为的推动者。这种诉讼制度决定了有罪推定的必然性。因为不可能使同一个法官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既支持控诉又在审判时否定其控诉。中国现阶段虽然实行的是控审分离的诉讼制度,但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却抱着“被讯问者就是罪犯”的心理态度,当讯问进行的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便实施了刑讯。
体制不完善
1.中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虽然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能说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况且,中国立法机关的一贯立场是“既反对有罪推定,也不赞成无罪推定”。依他们的观点说,中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罪当其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仍不能被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所接受。 2.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最高院在对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这仅说明中国对非法采集的言词证据不予采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肯定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的,即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当然笔者亦不赞成完全否定此间接证据的效力,但应视具体的情节而定,这点将在下面的对策中具体谈到。
3.现有的侦查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合理的制衡力。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此侦查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通知纠正”。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只有对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大案件才派员到场监督的义务,而对于大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靠诉讼参与人的指控或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公安机关呈递的案件材料时发现。然而刑讯逼供正是在这“大多数案件”中出现的,而靠诉讼参与人的指控或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公安机关呈递的案件材料时发现又是很不现实的。因为这些都属事后监督,对其就存在一个证明问题。中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依然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以上是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讨论,那么对于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又应由谁来监督呢?中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
4.刑讯逼供的查证难,惩罚力度轻,有时甚至存在部门保护主义。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刑讯逼供案仍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举证责任由主张的“被刑讯人”承担。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到刑讯逼供时,就会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然而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行为在他们身上留下了显著伤痕、残疾甚至死亡,其他一般情况由于他们对在其身上留下的伤痕等各种证据无法及时固定,以致当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控告时,举证已成为一个艰难的过程。其次,对于刑讯逼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指名问供、诱供、骗供及采取显著轻微逼供方法的,不能认定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再加上有些部门保护主义,这就为刑讯逼供的合法化打开了制度之门。
设备陈旧
1.经济落后,司法投入少,设备陈旧,科技含量低。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犯罪也越来越向着智能化、隐蔽化发展。虽然中国也已多次应用高科技手段来破获案件,但总体来说设备的更新速度远远不能适应侦破案件的需要。设备的陈旧一方面降低了破案率,挫伤了侦查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 2.部分侦查人员的素质低也是造成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部分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受到坏人该打,不打不老实;让犯罪嫌疑人皮肉吃点苦,只要不打伤,不打坏,不闹出人命就没关系等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滥用侦查权力。在他们看来“痛苦就是真相的使金石,在不幸者的皮肉中蕴藏着经验真相的尺度”。然而当真相无法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察觉出来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面目表情时,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然而此时那些侦查人员也许会反驳到:“可是从我们办案的经验看,被讯问者也大多就是要找的罪犯,既然错案无法避免,那么应该说在现阶段,刑讯逼供仍然是破案的有效途径。”诚然,我不得不承认刑讯逼供是破案的有效途径,但你有没有想过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预防犯罪!即既预防其他人不要犯罪,也预防犯罪人不再犯罪。这种预防是通过刑罚的威慑来实现的。同时这种威慑又是通过不让任何显露的犯罪逍遥法外,而不是去揭露谁犯有湮没无闻的罪行来实现的。当恶果已成为无可挽回的事实之后,只是为了不是他人产生犯罪不受惩罚的幻想,才能由政治社会对之科以刑罚。请注意,一个没有确定有罪还是无罪的人,尽管当时因证据不足而按无罪处理,但一旦有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实犯罪时,只要还在诉讼时效内,他就仍然会被科处刑罚。
遏制措施
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笔者以为,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遏制刑讯逼供。 1.彻底抛弃封建的权利本位思想,取代以积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思想,努力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它要求握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努力正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刑疑从轻原则;另一方面,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包括尽早的聘请律师,平时多留意相关法律法规等。
2.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确实保证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应将其与其他一般人以相同的态度对待。与之相适应的是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中国于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会议》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自己有罪。”但同时,中国刑诉法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其98条第1款也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沉默权。建议中国法律在明确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也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其次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位阶,将其明确在刑诉法中,并明确不同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具体包括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无条件排除和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法律效力的评断。主要评断标准是A.侦查人员在取证中的主观过错程度B..侦查人员在取证中的主观过错对证据证明效力的影响程度C.非法证据的可弥补力度D.该证据对本案的重要程度和是否具有重复采集的可能。具体的评断标准就需要法官来评判了,即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应严格限制法官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以防止控审关系接近化。
赋予律师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的在场权,是弥补侦查监督体制漏洞最好的方法。美国六十年代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创立了先例:律师有权亲自来到警察局讯问嫌疑人的现场,如果警察剥夺这一权利,那么,嫌疑人单独作的供述就失去了证明力。法国刑诉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对被控告人和民事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对质时,应有其辩护人在场或传唤他们,但被控告人和民事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辩护人在场的除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刑诉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行为本身及其以后的诉讼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日本刑诉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在场。”同时,在2004年日本的刑诉法修订案中,为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在侦查阶段没有委聘律师的,公安机关应为其指定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作必要的限制也是防止侦查权力滥用,遏制刑讯逼供的合理方法。具体措施有明确讯问所应具备的条件、侦押分离、侦讯分离、限时讯问、禁止夜间讯问、对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等。现仅对较难理解的侦押分离、侦讯分离做一下解释。
侦押分离即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为不破坏现有的侦、控、审三方格局,可将看守所划归法院管辖。其职责仅为暂时看守犯罪嫌疑人,有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被刑讯逼供的义务,并有维护犯罪嫌疑人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
侦讯分离即在不改变现有司法机关结构的前提下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移出公安机关。现在比较可行的是在看守所集中提讯,还可人为设置屏障将讯问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
最后,应将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中国现行的刑讯案的举证方式的弊端已在原因中阐明,在此不再赘述,仅讲一下被控方举证的可行性。严格依法取证是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当其被控有违法行为时,其有义务举证,这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时全程录音和录像的实施。将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控者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未对控告者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以让检察机关或法院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即推定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这样才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增加司法投入,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为更好的解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矛盾,增加司法投入,运用科技的力量来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是唯一可行方法。在科技进步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培养一批批精通科技的侦查人员,使侦查机关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在保证实体合法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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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断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停止。《隋书·房陵王勇传》:“事非典则,宜悉停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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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表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 停表 tíngbiǎo
英文翻译
[stop watch;chronograph] 除了常用的时针、分针和秒针以外还有中心长秒针的表,长秒针能够停止、走动或回到零点,并能显示小到1/5秒的时间间隔1.stopwatch; chronograph
详细解释即马表,又名跑表。体育运动计时器,按动转钮可以随时使它走或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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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玉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庭院中的玉树。喻优秀子弟。典出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言语》:“ 谢太傅 问诸子姪:‘子弟亦何豫人事,而正欲使其佳?’诸人莫有言者。 车骑 答曰:‘譬如芝兰玉树,欲使其生於阶庭耳。’” 宋 范成大 《致政承奉卢君挽词》之二:“眼看庭玉成名后,身及堂萱未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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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庙的意思及反义词,
基本解释
朝廷。庭,通“ 廷 ”。《宋书·礼志五》:“夫宗社疑文,庭庙闕典,或上降制书,下协朝议,何乃鉉府佐属裳黻,稍改 白虎 之詔,断 宣室 之畴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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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户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1).犹门户。喻指某种造诣、境界。 南朝 梁 陆倕 《将至浔阳郡教》:“ 光武 灵臺 之籍,较涉根基; 张华 聚土之书,略见庭户。”
(2).官署。 唐 韩愈 《新修滕王阁记》:“春生秋杀,阳开阴闭,令修於庭户。数日之閒,而人自得於湖山千里之外。”
(3).泛指庭院。 唐 方干 《新秋独夜寄戴叔伦》诗:“遥夜独不卧,寂寥庭户中。” 宋 柳永 《二郎神·七夕》词:“乍露冷风清庭户,爽天如水。”
(4).犹门庭;门户。 宋 辛弃疾 《沁园春·迭嶂西驰》词:“似 谢 家子弟,衣冠磊落; 相如 庭户,车骑雍容。”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青娥》:“﹝ 霍桓 ﹞以神童入泮。而母过於爱惜,禁不令出庭户。” -
杏黄繖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杏黄色伞盖。古代官员的仪仗之一。 清 梁章鉅 《浪迹丛谈·伞盖》:“总督以下至知府,用杏黄繖;府佐贰以下至县丞、教官,用蓝繖;其杂职以下,无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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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天的意思,
基本解释
神话人物,无首。《山海经·海外西经》:“ 形天 与 帝 至此争神, 帝 断其首,葬之 常羊之山 ,乃以乳为目,以脐为口,操干戚以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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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衔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1).空职衔。相对于实职而言。 明 唐顺之 《周襄敏公传》:“将士有实职有虚衔。有正副参游,实职大而虚衔反小,有管哨管队,实职小而虚衔反大。” 清 魏源 《圣武记》卷二:“谓王师但进 广东 为声援,则 广西 一面, 宏烈 可独当之,但当假以虚衔,并颁给各土司印,以便号召。”《文明小史》第二八回:“当时就有几位大老,提起开捐的话,朝廷有主意不肯叫人捐实官,只允了虚衔封典贡监翎枝几项。” 沉从文 《顾问官》:“只有少数在部里的红人,名义上收入同大家相差不多,因为可以得到一些例外津贴,又可以在各个税卡上挂个虚衔,每月支领干薪。”
英文翻译
(2).空名称。 鲁迅 《而已集·通信》:“心里却想:战士和革命者的虚衔,大约不久就要革掉了罢。”1.nominal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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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舍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空发,空放。 汉 张衡 《西京赋》:“矢不虚舍,鋋不苟跃。”
犹空室。谓整理住舍以待客至。《新唐书·文艺传下·崔颢》:“ 李邕 闻其名,虚舍邀之。” -
虚过的意思,
基本解释
白白地度过。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归心》:“人生难得,无虚过也。” 唐 王建 《宫中调笑》词之三:“愁坐、愁坐,一世虚生虚过。” 宋 黄庭坚 《望远行》词:“自见来,虚过却、好时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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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放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1).放任不羁,无所顾忌。《晋书·谢尚谢安等传赞》:“ 琰 邈 忠壮, 奕 万 虚放。”
(2).白白地消逝。 宋 文同 《中秋夜试院寄子平》诗:“南墻咫尺地,使我起遐想。人生此良会,可惜已虚放。” -
虚词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 虚词 xūcí
反义词
(1) [function word,empty word;form word] 没有完整的词汇意义,但有语法意义或功能意义的词。汉语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象声词
(2) [boastful words]∶虚夸不实的言辞
这都是狗儿一片虚词,老爷千万莫信。——《三侠五义》实词
英文翻译1.{语} function word; form word; empty word; grammatically-partial word; structural word; syncategorematic word
详细解释(1).空话;假话。《商君书·慎法》:“彼言説之势,愚智同学之;士学於言説之人,则民释实事而诵虚词,民释实事而诵虚词,则力少而非多。” 唐 蒋防 《霍小玉传》:“ 玉 自生逾期,数访音信。虚词诡説,日日不同。”《红楼梦》第六八回:“那察院深知原委,收了赃银,次日回堂,只説 张华 无赖,因拖欠了 贾 府银两,妄捏虚词,诬赖良人。” 孙犁 《秀露集·读<蒲柳人家>》:“历史最正直公平,不需要虚词,更厌弃伪词。”
(2).不能单独成句,意义比较抽象,但有帮助造句作用的词。参见“ 虚字 ”。 -
虚冲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虚静淡泊。 晋 张华 《壮士篇》:“年时俯仰过,功名宜速崇。壮士怀愤激,安能守虚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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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陈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虚设;空谈。 晋 陶潜 《感士不遇赋》:“疑报德之若兹,惧斯言之虚陈。” 清 龚自珍 《秋心》诗之二:“《天问》有灵难置对,《阴符》无效勿虚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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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难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指亲丧。《三国志·吴志·黄盖传》“ 黄盖 字 公覆 , 零陵 泉陵 人也” 裴松之 注引《吴书》:“ 盖 少孤,婴丁凶难,辛苦备尝,然有壮志,虽处贫贱,不自同于凡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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绣作的意思,
基本解释
犹刺绣。《京本通俗小说·碾玉观音》:“府中正要寻一个绣作的人。”《警世通言·崔待诏生死冤家》:“待詔説出女孩儿一件本事来……原来这女儿会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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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婚检的意思,
基本解释
“性格婚检”是心理咨询和个性问卷相结合的一种测试,可以更好地了解婚恋双方的性格特点,从而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和诊断,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在中国,台湾是最早引进“性格婚检”的地区。目前,“性格婚检”在大中城市的“80后”和白领中非常流行,除了准备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外,一些还没有固定恋人的年轻人,也做相关测试,以避免在感情路上走弯路。
详细解释主要内容
目前流行的“性格婚检”内容包括原家庭影响、文化程度、神经类型、交往特点、人生态度、经济观念、对异性的观念、对性的兴趣和能力、对感情的要求、对婚姻的观念、自我评价、对自我的信心、对配偶的要求等因素。性格婚检可以有效地预估婚姻家庭的美满与否,并使相关可能存在问题得到关注和解决。卡特尔16人格因素问卷、明苏尼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是最常采用的问卷或测验。
卡特尔16人格因素问卷的目的,是认清自己和对方。这是美国心理学家卡特尔运用一系列严密的科学手段研制出的16PF量表。他把对人类行为的1800种描述,通过分析、统计,合并成16种人格因素,包括乐群性、聪慧性、稳定性、恃强性、兴奋性、有恒性、敢为性、敏感性、怀疑性、幻想性、世故性、忧虑性、实验性、独立性、自律性、焦虑性。这个量表主要用于测试普通人的性格趋向、特点等等。
明苏尼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是美国明苏尼达大学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根据临床需要编制而成,共有399道题。包括10个临床量表,疑病、抑郁、癔病、精神病态、男子气及女子气、妄想狂、精神衰弱、精神分裂症、轻躁狂、社会内向,还有4个效度量表用来检测测试结果是否真实有效。这个量表主要是用于测试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异常,有无精神疾病的倾向。
测试种类
“性格婚检”,与传统婚检不同,它只是测试人的心理,看看两人的性格是否般配。这是一个新鲜事物,有着它的参考性,但并非万灵丹。是的,没有人喜欢总是痴痴地等待,没有人喜欢常常激烈争吵,当性格不对味就是不对味,当脾气搞不定就是搞不定,一点都勉强不得。也许在尚未踏入爱情堡垒之前,多一点理性的评估和思考,可以在未来少一些无谓的伤害。
细说起来,性格婚检可分“恋爱”和“婚姻”两种,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做“恋爱婚检”呢?
一、一个喜欢你的人,和你见过三次面,你还不确定是否要继续接受第四次邀约时,你需要做。
二、一个令你心动的人,但是你不确定他是否合适你,所以在准备去表白前,你需要做。
三、你和爱人已相处一段时间了,你们最近争吵渐多,误会连连,你需要做。
四、你的爱人已经发出至少两次以上“准备分手”的讯息了,你需要做。
五、你初识的一个人,你相当爱慕他,但是周遭亲朋好友却一直提醒你,务必要提防他,这时,你需要做。
专家意见
当政府对婚检采取了人性化、自觉自愿原则的时候,民间却出现了这种新型的婚前检查——性格婚检。性格婚检真的能让婚姻更保险吗?专家认为“不论什么样的性格都应该拥有幸福的婚姻,关键在于婚姻双方的性格是否相适应。”婚姻的成败及婚姻的质量,有赖于配偶双方的性格搭配。“性格婚检”可以帮助恋人们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扬长避短,求得婚姻的美满和谐。
人们在婚前进行心理咨询,说明人们注重婚姻质量,关注人的内心世界,是自我意识的提高,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一种体现。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婚姻是否美满幸福,夫妻双方的性格是否般配,是否有健康的心理状况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但目前对“性格婚检”的态度褒贬不一,支持方认为此举可防患于未然,不至于让自己婚后后悔;反对方认为这种赌博式婚姻充满危机。
专家说法认为“性格婚检”应当清醒看待,参考之后要深思,不应该被“性格婚检”所左右。因为婚姻是复杂的,影响婚姻的因素很多,性格心理不是唯一因素,不能过分依赖心理诊断。对于完美婚姻的标准是无法量化的,比如幸福,比如爱,不可能用量化的东西来确定和预测。但这种性格测试可以当作一种参考,从中找出一些潜伏的问题。如果一味地迷信测试结果,根据测试结果来决定感情走向,无疑是荒谬的。两个人因为测试结果显示“性格不合”就断然分手是可笑的,而因为结果显示“性格相合”就不再用心维护经营感情、任其自生自灭,也是错误的想法。性格并不是影响婚姻的唯一因素,夫妻双方的生活事业、行为方式等等,都会对婚姻质量产生一定影响。
童话般的爱情像“一下班我的每个细胞想的都是我的爱人,我唯一的心愿就是赶快见到我的爱人。”在现实中已经不多见,但要培育这样的爱情,只要方法得当就可以成功。专家提出一个让爱情“保鲜”的“秘诀”——“晕人效应”。“要懂得赞扬你的爱人”,只要在心中时刻保持“我的爱人是最好的”意念,你会发现其实你原本抱怨的婚姻生活并非你现象的那样糟糕。“‘性格婚检’只是一种方法,让你了解自己和对方的性格是否适应,但真正美满的生活,还有赖于夫妻双方的努力。”
“性格婚检”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求教于心理专家,了解彼此的性格特点、优点和弱点,从而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能够扬长避短,减少矛盾和摩擦,以求得婚姻的美满和谐。这才是“性格婚检”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性格婚检是怎么回事?
“性格婚检”是将心理咨询和个性问卷相结合的一种测试,可以更好地了解婚恋双方的性格特点,从而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和诊断,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在中国,台湾是最早引进“性格婚检”的地区。“性格婚检”在大中城市的“80后”和白领中非常流行,除了准备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外,一些还没有固定恋人的年轻人,也做相关测试,以避免在感情路上走弯路。
自从不强制婚检后,很多青年男女对婚检不感兴趣,倒是对很难有扎实科学依据的婚检非常感兴趣。很多人认为,婚检太土了。在健康方面彼此倒是相互信任,在性格上倒是时常会觉得有不够确定的地方,所以说年轻男女对互相之间的性格能否合拍是他们更关注的。
年轻人对“性格婚检”如此青睐,也可看出时下社会生活处于一种高速运转状态。绝大多数受访者承认,年轻人之间真正心灵上的沟通与深层次的情感交流,似乎被流行的快餐文化裹挟着失去了自己的步调。青年男女在一起看电影、逛商场的时候很多,安安静静交流内心世界的时候却很少。于是,真到要谈婚论嫁时,却又发现自己对对方不够了解,才会选择“性格婚检”这种方式。
“性格婚检”的最终目的不是检测男女双方是不是适不适合结婚,或者婚后能不能幸福,而是要发现彼此性格中的优缺点和互补点、双方今后易产生冲突的性格特点,让彼此更加了解自身和对方。
心理医生会提出指导方案,有针对性地促进双方感情的磨合,为男女婚前指导、婚后心理调整提供依据,让婚姻少走弯路,从而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能够扬长避短,减少矛盾和摩擦,以求得婚姻的美满和谐,提高婚姻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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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解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谓担任职务。《北史·崔亮传》:“ 亮 乃奏为格制,不问士之贤愚,专以停解日月为断。” 明 张居正 《辛未会试程策》之二:“即如算商贾,置盐官,则 桑弘 之遗意也;论停解,制年格,则 崔亮 之选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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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决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公堂判决。《北史·周罗睺传》:“﹝ 罗睺 ﹞后除使持节、都督 豫章 十郡诸军事、 豫章 内史。狱讼庭决,不关吏手,人怀其惠,立碑颂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