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馁饥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飢饿。亦指飢饿之人。 唐 孟云卿 《田园观雨兼晴后作》诗:“秋成不廉俭,岁餘多馁飢。”

  • 溺爱娇宠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溺爱娇宠 指过度地疼爱和娇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

  • 睡觉减肥法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睡觉减肥法是经医学证据表明的一种有效减肥方法,主要是通过睡眠时间和睡眠的质量来影响荷尔蒙的分泌来分解脂肪,使其燃烧,促进新陈代谢消除浮肿、刺激生长激素,以指导身体把脂肪转化为能量,使那些爱睡觉却不节食的瘦MM常保窈窕的秘诀所在。

    睡觉减肥法-机理

    睡觉减肥法是经医学证据表明,在睡眠和减肥之间有一些令懒人振奋的因果关系。主要是因为睡觉的时间和睡眠的质量都潜在地影响着一些荷尔蒙分泌,这其中有两种荷尔蒙比较关键: 一是脂肪组织分泌的肽类激素(leptin,简称LP),一是饥饿激素(ghrelin)。这两者都可以影响人的食欲,而且这两种激素所产生的后果和睡眠时间的多少相关联。主要是利用“氨基酸”, 就是在睡觉前补充氨基酸来达到促进人体基础代谢的作用,而氨基酸分为人体”必须氨基酸”和”非必须氨基酸” 而必须氨基酸:有些氨基酸肝脏没办法自己合成,必需由食物取得;非必须氨基酸:可以在人体肝脏内由其它的氨基酸转换而成,称为非必需氨基酸。因为人体氨基酸有二十多种,总称为蛋白质,蛋白质是由多种氨基酸制造而成,不同的的氨基酸排列构成不同的蛋白质。但不管是哪一种蛋白质,吃进肚里就会消化成这二十多种氨基酸,这些氨基酸再重新排列合成所需的蛋白质与酵素。由于氨基酸可以促使体内过多的脂肪消耗转变为体能,具有良好的减肥作用,可以分解脂肪,使其燃烧,促进新陈代谢消除浮肿、刺激生长激素。这就是深度睡眠会激发大脑分泌一种成长荷尔蒙,以指导身体把脂肪转化为能量,使那些爱睡觉却不节食的瘦MM常保窈窕的秘诀所在。

      睡觉减肥法-睡眠方式

      睡觉减肥法与睡眠的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胎儿型(41%)

      睡觉姿势可使全身肌肉放松,对内脏,如心脏、胃肠道和膀

      胱的压迫最少。但是,仰卧睡觉时,因舌根部放松并向后下坠,而堵塞咽喉部,影响呼吸道通畅。

      二、圆木型

      睡时身体的一侧着床,两手靠近身体。这型人个性随和,喜欢待在人群之中,会信任陌生人,不过可能容易受骗。

      三、渴望型

      瑜伽式睡姿:在睡眠的时候都很舒展自己的四肢。这一型人很喜欢时尚、品味、喜欢过很舒适的生活。体型都是属于纤细型。

      四、自由落下型

      自由落下型对人体消化有好处

      面朝下趴着睡,脸转向一侧,两手放在枕头旁边。这型人多半喜欢热闹,胆子大,顾忌少,内心却可能有些神经质,脸皮很薄。他们不喜欢被人批评,也不喜欢极端的处境。

      五、猫姿

      猫有很多种睡眠方式,但英国的猫科动物专家经过长时间实验观察发现,大多数家猫的睡觉方式在多数时间里为身体向右侧卧,后肢微屈;前右肢自然屈于身体右侧接近头部,左肢自然向下并微微伸直。

      这和我国中医提倡的人的标准睡眠姿势非常相似,中医强调睡眠姿势为“卧如弓”,其标准姿势为:身体向右侧卧,屈右腿,左腿伸直;屈右肘,手掌托在头下;左上肢伸直,放在左侧大腿上。原来猫咪的睡觉方式竟然是人的标准睡姿,中医认为以这种姿势入睡不损心气,像猫一样蜷卧后大脑很快就能静下来,由兴奋转为抑制状态,不久就能进入了梦乡。

      睡觉减肥法-影响因素

      既然是睡眠减肥法,那么就与睡眠时间长短与质量有一

      定关系,leptin,来源于希腊字母,是“瘦”的意思,中译名“瘦素”。它是脂肪组织分泌的肽类激素,当机体的能量储存足够时,leptin就会作用于下丘脑上的神经细胞上,对机体的饮食行为进行控制,同时也在脂肪合成、脂肪转化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医学界称为“人体胖瘦的开关”。ghrelin则是由胃分泌的一种激素,它能够增进食欲,让你吃得更多。 LP和饥饿激素的工作机制可以理解为一种“检查和平衡”机制,它能够控制饱腹感或者饥饿感。

      睡眠的时间关系

      饥饿激素来自于胃,能增进你的食欲,而LP是来自于脂肪细胞,当你吃饱了时它就给大脑发出饱腹的信号。

      也就是说当睡眠受到限制或低于8小时的时候,LP水平下降,但是饥饿激素水平上升,这些人的食欲也都成比例地增长。他们想吃高碳水化合物、高热量食物的欲望增长了45%。

      睡眠窒息和体重的关系

      首先,受到睡眠窒息困扰的患者通常都比较肥胖。然而,研究却发现,他们身体里的LP水平并不低,相反他们的LP水平还很高。

      当他们的睡眠窒息被治愈之后,LP水平就下降了,而同时饱腹感降低却有助于他们减肥。这是因为当睡眠窒息被治愈之后,身体的能量就会增长,人会变得更喜欢活动,所以消耗量也就上升了。

      睡觉减肥法-要点 对于睡眠减肥法,还必须要掌握以下要点,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戒掉酒精饮料及咖啡因

      下午2:30之后,不要再饮用含咖啡因的饮料;睡前3小时,不可再饮酒,酗酒会令人昏睡,但是得不到深度睡眠,酒醒之后你还会彻夜难眠。

      寻找适合你的最佳睡眠时间

      不是每位女性都刚刚只需7个半小时的健康睡眠时间,有些人需要9个小时。如果早上的闹钟很难叫醒,那么说明需要更多睡眠时间。试着逐步提早15分钟上床,直至找到最理想的睡眠时间,这个过程大约需要1周时间。

      良好的睡前习惯

      睡觉时记得关掉电视、电脑,把手机调到静音。以免眼睛感受到光线,把醒来的讯号传送给大脑,降低褪色素,促进睡眠的激素分泌。睡前45分钟开始,可以做一些阅读、沐浴等有利于睡眠的活动,让身体处于一种准备睡眠的放松状态。

      有规律的睡眠时间

      将起床时间向前推7个半小时,就是该上床的时间。如果双休日与男友或者朋友有约,那么请相应地将起床时间向后推1到2个小时,但必须保证7个半小时的睡眠。

      每天坚持7个半小时的睡眠,睡眠时间越接近这个目标,睡觉减肥法瘦身效果越明显,当然,并不是说睡得越多,瘦得越多。

  • 痛性痉挛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拼音:tòng xìng jìng luán

      解释:痛性痉挛(tic douloureux)又名三叉神经痛(trigminal neuralgia),是累及面部限于三叉神经的一支或几支分布区反复发作性短暂而剧烈的疼痛,是最典型的神经痛。国外统计每百万人口中有118.2人发病,中国国内有人调查其发病率为10万分之182。本病诊断虽较容易,但由于神经阻滞等有效的疗法未被普遍采用,许多患者带病数十载而不得治愈,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折磨使他们痛不欲生,因此,本病被认为是“世界上人类最大的敌人”。临床上为诊疗的方便,通常把痛性痉挛分为原发(特发)性和继发性(症状性)两型。

  • 铜钱妆的意思, 基本解释

      铜钱妆:又称铜钱头饰

      铜钱妆是网友对2008年重拍版《红楼梦》中人物发型的俗称,由于其额头部分将头发排成多个圆形并缀有装饰,状似一排铜钱,故有此俗称。

      据李少红的讲法:“这种“铜钱头”额妆来自古代生活,随着历史的演变,通过戏曲、古画、雕塑等形式流传下来。”

      铜钱妆最初只是一种称呼,并伴随一些评价,认为不常见,并且不够体现出红楼之美等等。

      伴随着新版红楼梦导演助理李小婉发表的言论(请参见相关新闻):由于李在其中闪烁其词、前后矛盾、甚至大放厥词,激起公愤而连带引发痛骂。铜钱妆也就被重新提起,成为了新版红楼梦的关键词汇之一。对其的评价也就更为露骨,更有红学达人放出《红楼雷话》等经典文章,批评,抗议人物设定。

      有专家认为:这种类似贴片铜钱发型在明清现实生活不存在,任何明清图画中也不存在。属于主观臆造。这种发型和中华传统的审美格格不入。

  • 水水的意思及反义词, 基本解释

    水水

    读音:shuǐ shuǐ

    意思:陕西方言,特指吃饺子,小笼包子时用来蘸的调料水或辣子油。

  • 水口塔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水口塔 - 概述

      

      水口塔又名“风水塔”,因宁都素称“文乡诗国”,又称“文风塔”。它位于县城南外一公里的梅江之滨,塔南有佛都永宁寺殿堂。1959年省人民政府公布该塔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水口塔始建于明真公元1592年,由知县莫应奎兴建的,塔身八面重檐,清乾隆二十六年塔顶被毁坏,乾隆四十三年顾鉴于维修,修后为七层高三十九米,塔身由外壁、内廊、塔心三部分组成,内廊中有阶梯可通上下各层,塔心的东南西北各设一门,塔心室内与内廊时应相通,外壁也设四门供游人登高永远的各塔室都不相同,二层以上设有塔门,虚实相通,从底层南向塔门沿级再逐级上顶层,上下可不重路,可谓曲折回环如入迷宫。

      水口塔 - 宝塔变化图

      

      

      

  • 水晶甲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拼音:shuǐ jīng jiǎ

      简介

      

      水晶甲是目前多种美甲工艺中最受欢迎的一种,其特点是能从视觉上改变手指形状,给人以修长感,从而弥补手形不美的遗憾。水晶指甲颜色晶莹剔透、粉白自然,可以和各种颜色的服装相匹配,衬托女性高雅气质。完美的指甲暗喻了充裕的时间、随意支配的收入及良好的自我控制,体现与众不同的个性,举手投足间尽显迷人风采。

      水晶甲分为

      1、自然型水晶甲:看上去和原来的指甲连成一体.

      2、透明水晶甲:全透明的水晶甲.

      3、法式水晶甲:像法式美甲一样尖端是白的延长甲.

      4、有图案的水晶甲:在上面制作出图案的水晶甲.

  • 水内行星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intra-Mercurial planet

      设想中的轨道在水星轨道以内的大行星。行星公转椭圆轨道的近日点在不断移动,这种现象称为近日点进动。水星的近日点进动每世纪达5,601″左右。在考虑其他行星对水星轨道的摄动后,水星近日点还有每世纪约 43″的反常进动。

      十九世纪中叶就已测得水星近日点的反常进动为每世纪 38″。尽管此值和实际值之间还存在着偏差,但这种反常进动的存在已被肯定。这种现象在当时从理论上还无法解释。后来由于发现海王星的启发,法国天文学家勒威耶设想在水星内侧还存在一个行星,这个未知行星对水星的摄动,引起了每世纪43″的近日点进动,这个假说曾为许多人所赞同。如果存在水内行星,它必然非常靠近太阳,从地球上看,它和太阳同起同落,所以平时无法观测到它,惟有在日全食时,拍摄太阳周围的天空照片,才有希望发现。可是,多少次日全食的观测都未找到水内行星。二十世纪初,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巧妙地解释了水星近日点进动问题,而且其观测值与理论值之间符合得很好。这样,似乎可以说,不会存在像水星那样大小的水内行星了。可是,近年来,人们还是不愿放弃在日全食时寻觅未知行星的绝好机会。1970年 3月7日在墨西哥和1973年6月30日在非洲发生日全食时,有些观测者曾发出了已观测到水内行星的通报,但没有得到证实。

      19世纪中叶人们发现在扣除了其他行星的影响后,水星的近日点每世纪会向东前进43″,因受发现海王星启发,多数人认为这是因存在水内行星所致。法国天文学家U.勒威耶甚至几次作了预报,为它准备了“火神星”的名字。即使到今天,搜寻水内行星仍常是日全食观测的一个重要课题,1973年两个比利时天文学家声称发现了它。实际上,这种进动早在20世纪初A.爱因斯坦已用广义相对论作了圆满的解释,理论与观测十分吻合,因此现代天文学家基本上否认了它存在的可能。

      但也不排除,可能水内行星因为某种力量,一直是水内行星被水星阻挡啊。

  • 睡城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睡城(sleepers’town),也称为“卧城”,主要指的是周边的大型社区或居民点,这些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由于缺乏成熟如衣食住行、商业休闲、教育娱乐等区域功能的城市配套,人口虽大量入住,但也就是局限于晚上回家睡觉,白天照样开车或者乘车往市中心赶着上班。在中国的北京,通州、天通苑、回龙观、望京等地区皆被称为“睡城”。

    详细解释

      区域

      尽管北京的卫星城规划早已有之,但却一向发展缓慢。比较成功的卫星城也就北京东边的通州、河北三河的燕郊以及北边的天通苑和回龙观。

      不过,这几个卫星城的成功是建立在房地产的开发和炒作之上,并非一种健康意义的卫星城,因而成为“睡城”,而“睡城”大都在五环甚至六环左右。

      特点

      通州

      早高峰的八通线北苑站根据统计,目前(2010年)八通线日客流量在25万人次左右。2000年,通州常住人口为67万,2010年上半年约有110万。与这组数字对应的是,八通线从最早的每10分钟一趟车,到后来5分钟一趟,现在间隔  更是缩短到了不足4分钟,高峰时段,车次由22次增加到29次,却依然无法跟上乘客数量的增长步伐。

      2008年以来,通州地区发展会议否决了通州新城在核心区修建多座住宅建筑的方案,以避免使该地区成为众人口中的“睡城”(通州睡觉,市里生活)的现象。今后,通州将不再甘心做“新区”,而要成为Tongzhou new town(通州新城)。

      望京

      望京堪称“睡城”老大哥的根本还在于其“显赫”的出身:早年,位于五元桥周遭的望京建筑更多是各部委的“自留地”,导致了横七竖八的楼房、道路等基础设施规划,正南正北、横平竖直的都属少见。

      后来,随着韩国留学生及韩国在华务工人员望京购房的不断增多,这里开始逐步形成一个颇有特色的“韩国城”。甚至连北京保姆的薪资水平,都因望京韩民社区保姆收入的高企而被拉动。

      现在的望京,服务业相对发达。随着望京商务中心区的规划实施及进展,望京志在谋求国贸东北处新型CBD,渴望吸引更多大型企业入住,并进而摇身变为北京第一个“次中心”卫星城。

      回龙观

      位置上,回龙观和望京分居北京五环路外的西、东两侧;规划面积上,两者几近相同;入住人口上,跟“洋味”大哥不同,回龙观聚集的主要是以大学毕业为主的“北漂们”。

      随着回龙观居民的不断增加,吃饭、就医,尤其是交通——这可是进城工作赚钱养家的头等大事,都成了这里的挠头难题。

      出行交通:北京13号线地铁

      天通苑

      作为京城首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始建于1999年的天通苑小区,规划只有520万平方米,比望京、回龙观小不说,位置上也夹在两者中间。但天通苑既没有左右逢源,风格上也更讲究淳朴实在,既不“刺头儿”,也没啥珠光宝气。

      前几年,天通苑是个让所有的士司机谈之色变的地名,只要你傍晚打车说去那儿,多半会被拒载。原因很简单,天通苑堵车非常厉害。但随时北京地铁五号线的开通,天通苑地区的交通有所缓解。

      群体

      上班族,住在“睡城”里的人,几乎100%都要上班。

      特征

      住在“睡城”的上班族,一般都是赶海者,每天都要走长征路,黑眼圈、满脸倦容,这是现代上班族的经典“造型”。

      其中很多人都是睡眠不足。上班路太漫长,人的生活质量都大受影响。

      专家说法

      中国社科院城市规划与环境研究院规划室主任李红玉表示,根据世界城市发展的经验来看,上班耗时长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城市病”。世界性的大都市中,上班耗时取决于城市的主体功能性。如果一个城市不能疏解的功能十分强大,那疏解通勤压力的可能性就非常小。比如纽约,其国际性金融中心的功能性无法完全疏解,因此,这些城市的上班耗时都完全有可能超过“52分钟”。

      李红玉认为,“一些服务业和很多政府办公功能区,应分散布局,形成一些城市功能组团,各组团有一定的间隔,每个组团既有就业,也有居住,这样,整个城市的通勤效率会提高很多。”

      国外经验

      类似北京的圈层式城市发展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后工业化时期,也多有出现。如纽约、伦敦、巴黎等城市,在20世纪的前半期,都曾出现过单中心、高度密集的状况,后来这些城市重新规划发展模式,在城市周围建卫星城,各自担负一些城市功能。

      1965年,根据《城市规划和地区整治战略规划》,巴黎提出要建5座新城,不脱离巴黎,又与市区互为补充,构成统一的城市体系。新城极力寻求就业、住宅和人口之间的平衡,不搞卧城和单一的工业城市,文化、商业和娱乐等设施被安排在新城中心区,使得新城居民能在工作、生活和文化娱乐方面,享有与巴黎老城同等的水平。

      世界上一些成熟的卫星城特别强调卫星城要具备居住、工作、休憩、交通四大功能,同时还要求应从人的需求出发点来建设卫星城。

  • 铁器时代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 铁器时代 tiěqì shídài
    [Iron Age] 以炼铁为主要特征的人类文化时期,铁器几乎普遍使用于工业,在欧洲南部大约始于公元前1000年,在西亚和埃及则更早一些,中国在春秋末年(公元前五世纪)

    英文翻译

    1.iron period; Iron Age

    详细解释

    考古学上称青铜时代之后的一个时代。这时人类普遍制造和使用铁器,特别是铁犁。公元前5世纪 中国 中原地区已普遍使用铁器。

  • 停直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匀而直。 宋 陶穀 《清异录·治书奴》:“裁刀治书参差之不齐者,在笔墨砚纸间,盖似奴隶职也,却似有大功於书;且虽四子精絶,标界停直,字札楷稳,而边幅无状,不截而整之未可也。”

  • 停阴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1).结集不散的阴云。亦指雨。 晋 陆机 《赠尚书郎顾彦先》诗之二:“停阴结不解,通衢化为渠。” 隋 江总 《玄圃石室铭》:“秋云卷闇,冬霰停阴。”
    (2).谓光阴停滞。《文选·陆机《豫章行》》:“寄世将几何?日昃无停阴。” 李周翰 注:“无停阴,言日月之速。”

  • 樟芝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拼音:zhāng zhī

      解释:樟芝(Antrodia camphorata): 又称牛樟芝或牛樟菇,属于非褶菌目、多孔科、多年生蕈菌类。为特有一种真菌,仅生长于特有之牛樟树。

      牛樟芝生长于牛樟树干腐朽的中空内部或倒伏树干的潮湿表面。野生樟芝长在老龄的牛樟树,子实体形态多变化,有板状、锺状、马蹄状或塔状;初生时鲜红色,渐长变为白色、淡红褐色、淡褐色或淡黄褐色。牛樟芝气芳香味辛苦、平。有祛风行气、化淤活血、温中消结、解毒消肿、镇静止痛、抗菌、抗病毒、抗肿瘤、提升机体免疫力之效;对于治疗胃肠疼痛、腹泻呕吐、食物中毒、毒蕈中毒、糖尿病、酒精肝、脂肪肝、肝硬化、肝癌等更是有独特功能。牛樟芝是有许多的生理活性成分,如多糖体、三萜类化合物、超氧歧化酶、腺苷、蛋白质(含免疫蛋白)、维生素、微量元素、核酸、凝集素、氨基酸、固醉累、纤维素、血压稳定物质等。牛樟芝的有效成分中以三萜类化合物为最特别,高达200种以上,是其他菇菌无法相比的,200多中三萜类化合物使牛樟芝具有抗癌、保肝等功效。由于樟芝在台湾被视为独特而珍贵的药用真菌,因此具有极高的研究和商业价值,也是目前台湾最昂贵的野生真菌,在港澳被称为“神芝”,民间称之为“森林中的红宝石”。

  • 土地管理法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定义

      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详细解释

      立法目的

      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他问题

      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

      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般有四种情况:(1)依法征用和划拨土地;(2)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3)依法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机关权利的变更。

      7.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件;(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8.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

      9.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0.土地承包经营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发包方的权利有:(1)经营管理权;(2)监督权;(3)收取承包金或提留。

      义务:为承包方提供相应服务。

      11.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享有经营自主权。

      义务:(1)不得破坏土地生产条件;(2)不得荒芜承包的土地;(3)按合同完成生产任务;(4)按合同交承包金或提留。

      1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如何调整承包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4.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5.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1)经国务院有关主和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16.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17.征用哪些土地需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18.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如何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9.临时用地有哪些特点?

      (1)是一种特殊建设用地;(2)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3)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4)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0.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如何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3.在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2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此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5.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如何处理?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以并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几种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8.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团行的意思和发音, 基本解释

    宋 代行会组织。为便于官府敛派和防止同业竞争而立。 宋 吴自牧 《梦粱录·团行》:“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

  • 证券分析师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分析师(Securities Analyst)

      职业定义

      证券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就业,主要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及预测,并向投资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上述报告及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详细解释

      优秀者素质

      证券分析师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职业,执业资格方面“门槛”不低。从业需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

      从业资格

      《证券法》第l70条规定,分析师,即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目前,在我国希望成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首先须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理论》、《证券投资分析》等学科的从业资格考试,再由所在的证券公司或咨询机构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执业人员,即成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概述

      分析师在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业研究,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行业,其从业者不但具有理论根基、实践经验和实战能力,而且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以及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等高尚品德。证券分析师要时刻面对市场上纵横交错的大量信息,包括错误信息和鱼目混珠的建议,还要面对证券市场不同层次的投资群体――他们的需求范围甚广而又具体,其差异又较大,其构成股市的效果往往是立竿见影的,形成市场口碑的效应也是非常直接的,这样就要求证券分析师调动自己全部的智慧,独立思考,去伪存真提炼出有价值的投资策略或建议。因此,证券分析师在证券市场上职责重大,任务也非常明确。所以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资格方面"门槛"是不低的。简而言之,证券分析师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和两个必要条件。

      三个基本和两个必要

      基本条件一:把握大势。具宏观经济理论知识,懂得并会有效收集、处理与金融市场,尤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和国际收支状况,国民经济综合景气指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各个行业的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各种消费信息指数、以及市场预测心理状况等,再做出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经济运行趋势或方式的科学合理的判断分析,并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探析政府管理层可能会推出的财政货币调控政策,或对各个行业具有产业指导性的措施,及其会对证券市场演绎何种趋势,产生什么方向的作用,其力度大小,大概提前或滞后多长时间等,以力求把握证券市场的趋势或波段,从而有效避免犯方向性的误导投资者的错误。这要求从业者既懂经济金融,又懂证券市场。

      基本条件二:具投资本领。拥有投资学知识,对实体经济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考察筛选、论证决策,因而积累起有选择投资项目的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在上市公司公布的众多实体经济投资项目中,利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经验及特别的"感悟"能力,挑选出成功概率大、投资周期短、利润最大化、风险尽量小的项目,从而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最好有过银行或信托公司和其它投资公司经营工作的经历。

      基本条件三:具专家素质。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有识别"数字游戏",剖析其水分大小的能力,且能避免被虚假的财务报表所迷惑。同时,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于现阶段市场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因而,分析师还要担当起法规、政策的捍卫者,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利益的重任。既要律人,更要律己。

      必要条件一: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与此同时,还要广交朋友,尤其与证券市场层次较高的人广为接触,争取建立较为密切的联系,以增加高质量的信息渠道,形成丰富、完善、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网络,用于沟通、应对检查和交流。

      必要条件二:要经历过几次股市牛熊交替的洗礼。在积累一手的、丰富而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心理上反复历经摔打磨练之后,人才对证券市场有着"悟性"甚高的敏锐力,并能始终保持冷静清晰的头脑,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有时,分析师会觉得自己是个极度孤独者,所形成一种独特的"气质":穿梭于证券丛林的投资猎人。此外,还要有做好投资客户心理医生的能力,帮助投资客户克服心理障碍,稳定心态,达到手中有股,心中无股的境界,不为短线波动而产生浮躁情绪,以致贻误战机。

      以上五个条件是一个中国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条件,笔者认为也是证券分析师综合素质的反映,具备的条件越充分,其本身素质、智慧和能力就越高,那么提供给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产品"——证券分析研究报告的质量就越高,价值就越大。

      证券分析师行为及其市场影响

      2003年4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公告,与美国10家投资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再对该10家投资银行所属的证券分析师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于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发布有偏差的分析报告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控。同时,该10家投资银行同意共同支付总计约为14亿美元的和解金。和解金的构成是:罚金4.875亿美元,3.875亿美元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4.325亿美元用于支持发展独立研究,0.8亿美元进行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该案例的结束必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William,H. Donaldson所说,该案为在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中重塑投资者信心所进行的持续努力工作写下了新的篇章。

      有效市场中的证券分析师

      一般来讲,证券分析师是分析证券并提出建议的人员。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中的专业分析人员,其作用在于通过其优于一般投资者的信息收集途径和专业分析能力,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合理反映证券内在价值的价格信息,从而减弱证券市场的价格偏离,促进市场的有效性。

      基于Fama所总结的传统有效市场假设理论,将市场有效性划分为弱有效市场假设(Weak-form EMH)、半强有效市场假设(Semistrong-form EMH)及强有效市场假设(Strong-form EMH)。弱有效市场假设认为现在的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所有的证券市场历史信息,半强有效市场假设认为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的公开信息,强有效市场假设认为当前的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的公开信息与未公开的信息。尽管研究人员在针对现实证券市场的弱有效及半强有效的实证研究上存在争议,并由此揭示了一系列市场异常(anomalies)的存在,但一般认为现实证券市场不符合强有效假设,通过内幕消息和私有信息是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因而,在此假设下,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的作用在于综合其在公开信息上的分析能力优势 (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及公司分析),以及其信息渠道资源优势(利用与公司管理层的密切联系,获得未公开或小范围半公开状态的信息等),将信息分析结果从只属于分析师自我拥有的私有信息状态转化为市场公开状态,最终促进市场定价调整至半强有效状态。

      此外,对有效市场假设存在另一种表达方式,其有三个依次弱化的假设构成,即投资者是理性的,因此投资者可以理性地评估资产的价值;即使有些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但其交易是随机的,对价格的影响可以相互抵消;即使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具有非随机性,但理性交易者的套利行为将消除其对价格的影响。在此假设下,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在现实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公开其分析报告向市场传送现有证券定价与内在价值存在偏离的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了潜在套利者的信息搜寻与分析成本,从而使市场定价在套利竞争的作用下体现市场有效性。

      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上代表有效定价的不容忽视的重要理性力量,其发布的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Bjerring,Lakonishok和Vermaelen (1983)研究了加拿大证券分析师的表现,认为由证券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回报率在扣除交易成本后仍高于整体市场回报。Womack(1996)的研究指出,证券分析师所推荐的股票在其报告发布后有显著的价格运动,其中推荐卖出的股票比推荐买入的股票的价格运动更为明显。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媒体荐股建议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短线投资建议推荐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这些研究对证券分析师的能力进行了肯定(至少是短期),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分析师对市场的影响力。某些明星分析师的言论对市场价格产生强烈影响的事例并不少见,甚至带有一点“预期自我实现”的意味。因此,保持证券分析师研究的客观性、独立性与公正性,对维护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着重大意义。

      然而,在现实市场中,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外部(公司及客户利益等)和自身内部(能力及心理等)条件的约束与影响。同时,证券分析师、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市场投资者三者之间在行为上存在互动关系,从而对整个市场的配置效率及价格运动产生影响。对上述因素,笔者认为行为金融(behavioral finance)及相关的行为公司金融(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研究是一个较为合理与有效的研究途径。

      证券分析师行为及其市场影响

      一、分析师的利益相关行为及其影响

      证券分析师群体主要分为“买方”分析师(buy-side analyst)与“卖方”分析师(sell-sideanalyst)两大类。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通过投资证券获得资金增值回报,该机构的分析师为本机构的投资组合提供分析报告,因而称其为“买方”分析师。而投资银行(经纪公司)通过股票承销(IPO等)业务和经纪业务的佣金获得收入,其分析师往往向投资者免费提供分析报告,通过吸引投资者购买其承销的股票或通过其所属的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来提高公司的收入,因此该类分析师被称为“卖方”分析师。

      “买方”分析师与“卖方”分析师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其激励机制亦不同。“买方”分析师通过协助提高本机构投资组合的收益率,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获得奖励。“卖方”分析师通过协助本公司提高股票承销的销售额以及股票经纪业务的成交额来获得奖励。简单地讲,“买方”分析师的激励来自于提高买入股票的质量,“卖方”分析师的激励来自于提高股票交易的数量。相比之下,“买方”分析师更有动力去分析挖掘公司股票的基本价值,向投资组合推荐价格低估的股票,剔除价格高估的股票;而“卖方”分析师受到本公司争取投资银行业务的压力,较易出现偏向公司客户的误导性分析报告。

      因此,“买方”分析师更倾向于保持分析报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尽管在投资银行业内要求投资银行应在其内部投行业务、经纪业务与研究部门之间设置杜绝信息交往的“中国墙”(chinese wall),以此来保证分析师研究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然而在现实运作中,“卖方”分析师难以回避公司业务开展的干扰与影响,甚至会因此面临一定的职业风险。一方面,如果“卖方”分析师建议卖出某家公司的股票,有可能导致该公司中断与分析师所在投资银行的业务往来,使其遭受在企业融资或兼并等投行业务上的损失;另一方面,分析师有可能被拒绝出席该公司面向金融界的信息发布会,失去宝贵的信息渠道,更有甚者,该公司可能会以中断大额投行业务为条件,胁迫投资银行解雇该分析师。在本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压力下,“卖方”分析师更易产生偏袒客户公司的倾向,从而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

      2001年下半年,美国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案最终真相大白,该公司股票价格暴跌造成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然而在2001年上半年度,大部分“卖方”分析师仍然给予安然股票“强力买进”的推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期“买方”分析师却不断对安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高企的股价提出质疑,做空安然股票的数量不断上升,最终市场证明“买方”分析师的论断是客观正确的。在本文提及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美国10家投资银行的和解案中,该10家投资银行的 “卖方”分析师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Michaely和Womack(1999)实证研究了1990~1991年分析师对IPO股票的买入推荐情况。他们在研究中将分析师分为服务于投资银行(承销商)的分析师及与投资银行无关的分析师。在针对投资银行分析师的研究中,将该分析师作出“买入”推荐的股票分成两组:一组是由分析师所在投资银行承销的股票;另一组是其他股票。结果表明,后一组股票的表现要好于前一组股票。同时,研究发现投资银行分析师在该行承销的IPO股票上市前的一周内,对该股票推荐买入的频率要高出与该行无关的分析师近50%。此外,研究还发现,市场投资者对于不同分析师的买八推荐的反应是不同的。投资银行分析师推荐买入的股票的超额回报是2.8%,低于由与投资银行无关的分析师推荐买入的股票4.4%的超额回报。但同时,Michaely和 Womack指出,尽管投资者对投资银行分析师的推荐有所“提防”,但对于投资银行的明星分析师,投资者倾向于采取信任的态度。

      由此,笔者认为从中可以推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分析师的“道德风险”将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这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和解案中对所罗门美邦的证券分析师 Jack.B.Grubman和美林的证券分析师 Henry Blodget作出严厉处罚的原因之一。

      二、分析师情绪性行为及其影响

      在标准金融学的假设中,金融市场中的“代理人”是理性的。然而从现实角度来看,证券分析师并不是具有完全理性的个体。行为金融的研究表明,投资者和专业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受到系统性决策偏差及情绪的影 n向。

      总体上,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呈现过度乐观的倾向。De Bondt和Thaler (1990)的研究认为,专业分析师同样存在一般投资者所具有的过度反应现象,分析师基于信息对股票每股盈利(EPS)作出的过度调整行为已明显不能认为其是理性的。Hansen和Sarin(1998)研究了1980—1991年证券再发行(seasoned equlty offering)中分析师的盈利预测行为,结果表明,在此期间分析师的预测普遍倾向于过度乐观,其预测平均高出2%。特别对于高pre的股票(一般是成长型公司),分析师平均有 17%的过度预测。

      在此情况下,分析师的偏差将通过不同的途径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市场投资者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市场价格机制的扭曲,最终投资者的利益由此而受损。

      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的影响

      尽管前文指出公司管理层有可能通过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关系对投资银行的分析师施加压力,但在更广的范围内,上市公司管理层受到来自证券分析(特别是“买方”分析师)的业绩预期压力。

      在一个以公司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目标的市场中,其表现形式往往是股票价格最大化。股票价格是衡量公司管理层作为代理人业绩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司从资本市场继续融资的条件之一。美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对证券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及公司的盈利宣告有较高的敏感度,证券市场以迅速上涨的股价来对高于预期的盈利发布作出反应;而低于盈利预期的公司将不得不承受股价短期的大幅下跌,公司管理层时刻感受到来自证券市场的压力。

      如果证券分析师能够客观和理性地评估公司的盈利状况,其分析将促使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地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决策及资源配置产生较大的影响,此时分析师类似于外部观察者。然而,分析师对公司盈利预测的普遍乐观倾向,将使预测的盈利高于现阶段公司正常经营所能产生的盈利。而且,盈利预测的时间周期往往是以季度划分,短时间内来自证券市场的紧迫“要求”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公司管理层在此“要求”下面临不同的抉择。

      首先,公司管理层可以理性地选择不受来自证券分析师的盈利预期的影响,执行公司既定的经营战略和投资计划。其结果是公司股价下跌,管理层迅速招致来自公司股东的诘难,同时对管理层的薪酬(年薪及股票期权等)造成直接影响。而从长期来看,公司的稳定健康经营不受影响,市场将对公司股价最终做出正确评价。

      其次,管理层的另一个“理性”选择是满足来自市场分析师的盈利预期,改变公司既有的经营战略和资源配置方案,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低回撤或负回报)但可以迅速增加短期现金流的项目,甚至采取“合理”或违规的财务会计手段来虚增公司盈利,同时使个人私利最大化。近来美国证券市场频繁爆出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丑闻,可以说与此不无关系。Fuller和 Jensen(2001)认为,分析师对公司盈利“不切实际”的乐观预测对公司管理层造成的压力,将使其采取危险的战略和投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健康经营状况。

      由此可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盈利的过高估计比较容易触发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倾向,采取短期利益最大化行为,导致代理人间题;同时,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当公司的股价高于内在价值时,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进行增发股票融资,内部人倾向于将手中持有的股票套现,最终损害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者的市场信息。

      2、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是市场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来源,分析师被普遍认为掌握着较高质量的“私有信息”。因此分析师的言论通过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最终对整体市场走势产生影响。

      证券分析师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的行为影响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反向的。特别在市场整体处于上升趋势,投资者存在普遍看好后市的预期心理情况下,分析师保持客观理性的心态尤为重要。行为金融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市场投资者普遍存在过度反应、自信乐观等情绪倾向,从而投资者对已形成的信念不易做出调整或调整较慢。因而在一个上升性的市场上,证券分析师应努力保持冷静、客观和理性的立场,否则分析师的乐观倾向更易导致在市场中价格正反馈机制的形成与扩散,从而在事实上起到推升市场整体价格,形成股市泡沫的作用。而证券分析师对市场和公司的理性评价,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市场的“非理性繁荣”。Miller(2002)指出,无论是商业媒介还是监管系统,其均将美国股市20世纪的互联网泡沫的产生部分归因于分析师,在当时的市场气氛下,分析师为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证券设置了过高的价值和价格目标,从而造成了互联网泡沫的堆积。

      此外,证券分析师与市场投资者普遍洋溢的乐观情绪,甚至将影响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评价。本来,公司管理层作为内部人,相比之下对本公司的内在价值有较为客观的理解。然而,Schultz和Zirman (2001)对20世纪末美国股市互联网公司股票IPO的研究认为,在整个市场对互联网股票充满乐观、极力追捧、市场泡沫成分明显时,公司管理层却并不认为公司的股价高出其内在价值,公司内部人不愿卖出所持有的股票。由此可见,尽管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能够对证券分析师施加或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主要的。相反,证券分析师却因为其在市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自身的声誉及其所处机构(投资银行或基金等)的声誉或实力,对公司管理层或市场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并通过公司管理层或市场投资者的行为及其相互作用,进而影响市场整体的有效性。因此,保持证券分析师研究的独立性、真实公正性和有效性,是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运作效率和长期规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与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证券分析师主要分布在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中,俗称“股评家”。他们的言论通过媒体每日都影响着市场投资者。而当前的现状表明,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并不能让市场投资者感到满意。

      一、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及存在的问题

      林翔(2000)研究分析了1998年4月至1999年6月我国证券咨询机构预测的效果,研究发现咨询机构推荐的股票在推荐公开前有明显的超常收益,相反在推荐公开后却存在显著的负超常收益。其研究认为我国的证券咨询机构并不是致力于收集和分析财务信息,其拥有的私人信息少,缺乏行业分析能力,靠与客户“合谋”来赚取利润。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研究了 1991年1月至11月证券媒体选股建议效果,结果表明咨询机构推荐的短线投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而推荐的中期投资股票收益低于大盘。其研究认为咨询机构具有一定的把握市场短期热点的能力。

      由此可见,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分析师注重基本面分析的价值型推荐不同,我国证券分析师倾向于短线技术分析的“投机”型。其“私有信息”往往是有关股票操纵的内幕信息,而不是有关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信息。这些现象反映了我国证券分析师中存在的分析取向和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是分析取向问题。目前我国各类有关证券市场的期刊中的股票推荐,大部分以技术分析或主力机构动向作为推荐的依据。一方面投资者在这种分析取向的影响下,更倾向于采取市场投机行为,导致市场投机气氛加重;另一方面,这种分析取向降低了证券分析师对基本分析和实地调研的注重力度,导致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状况不能及时揭示,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真实反映各个层面的经济状况。2001年8月,银广夏财务丑闻被揭发前,以证券公司研究所或研发部名义发表的有关银广夏的分析报告,没有对银广夏的经营业绩提出疑问。在蓝田股份业绩造假案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面临分析师的职业道德风险。部分证券分析师利用虚假消息、内幕消息、市场传言或主观臆断作为分析依据,误导投资者;甚至与主力机构或庄家等相互勾结,共同制造假象,在毫无基本面价值支撑的股价拉升中扮演“吹鼓手”和“黑嘴”。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因此,加强证券分析师管理,充分发挥证券分析师在维护市场效率中的积极作用,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所必须的。

      二、分析师制度建设的自律与监管并重

      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证券分析师就与市场的发展相伴相随,同样面临着不断规范的过程。2000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成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走上了行业自律的道路。分析师自律以《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提出的“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平公正”为原则。2002年报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新成立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取代原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以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更有效地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然而仅有行业自律是不够的,由于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将影响多方经济利益,其职业道德风险与代理人间题难以单靠行业自律来解决。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特别是美国),证券分析师的管理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司法行政管理为辅。在美国,由于“卖方”分析师与投资银行的利益相关性,其成为司法行政监管的重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经常对投资银行的分析师进行审查,力求最大限度减少分析师的职业道德问题。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突出强调“执业回避”条款和“信息披露”条款,目的在于使证券分析师保持“独立性”和“利益不相关性”,从而保证咨询意见和研究报告的公正性。

      然而,从现实来看,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分析师制度,通过证监会与行业的共同努力,保证证券分析师独立公正与有效。

  • 整重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基本解释

    扎实,牢靠。 老舍 《骆驼祥子》二二:“还是拉包月好,事情整重,吃住又都靠盘儿。”

    英文翻译

    1.【化】 bulk weight

  • 整正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整整。《儒林外史》第七回:“整正闹了两个月,丧事已毕。”

  • 智库的意思及读音, 基本解释

      智库,Think Tank,也称“思想库”,即智囊机构、智囊团,是指由专家组成的多学科的,为决策者在处理社会、经济、科技、军事、外交等各方面问题出谋划策,提供最佳理论、策略、方法、思想等的公共研究机构,严格意义上的智库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民间组织。

      智库又称智囊团,是一个对政治、商业或军事等政策进行调查、分析及研究的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或政党,不少与军事、实验室、商业机构或大学等有连系,部份以“研究所”作为名称。

      按照世界上最著名的智库--兰德公司的创始人弗兰克·科尔博莫的定义,智库就是一个“思想工厂”,一个没有学生的大学,一个有着明确目标和坚定追求,却同时无拘无束、异想天开的“头脑风暴”中心,一个敢于超越一切现有智慧、敢于挑战和蔑视现有权威的“战略思想中心”。

      智库是一种规模不等的实体,它既可以由一两个人组成,也可以拥有几百位员工和研究人员。这些智库中,有的预算仅有一两千元,有的预算高达几百万美元。

      智库 - 产生由来

      20世纪70年代之后,世界各国智库的发展确如雨后春笋。有人估计,全球目前共有3000多家智库,发展中国家的智库数量在80年代之后发展尤其迅速。尽管难以测量,但这些智库对于推进全球化、推进世界范围内的市场化、增强民众和政府的环保意识、推进各国公民社会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全球数千家智库,几乎全部是民间性的,且绝大部分是非营利性的。

      智库 - 主要职能

      主要包括:提出思想、教育公众和汇集人才。

      智库首先通过研究和分析形成新的政策主张,再通过出版书刊、举办各类交流活动、利用媒体宣传等方式,力图使这些主张获得公众支持和决策者的青睐。

      智库十分重视研究人员的培养,智库成员出入政界已成为美国政治的一大特色,一方面智库将精英输送到政府机构任职,由研究者变为决策参与者;另一方面也为在政府换届中的下台官员提供容身之所。

      智库在西方发达国家,每逢重大政策的决断,一般是智库先提建议,然后媒体讨论、国会听证,最后政府采纳。

      智库 - 运营机制

      严格意义上的智库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民间组织。它不是大学研究所,不是商业咨询公司,不是策划人,不是游说公司,也不是智囊高参的官方研究机构。

      虽然不少智库都依托于大学,但它与普通大学研究所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开展研究的目的不仅在于探讨自然与社会发展的规律,更重要的是将之转化成可操作的政府或企业决策。

      智库与商业咨询公司的差别在于,商业策略研究只占它业务的很小部分,而且智库的策略咨询相当宏观,它体现的是大时代背景下全行业的嬗变与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

      智库不是“点子大王”式的策划人,它不担负将某个人或某种产品脱胎换骨的责任,它需要做的是比较各种决策的可能利弊,提供操作方案以备选。

      相对于官方智囊的依附地位,智库的身份可谓相当独立,他们可以相当自由地发表言论。但所谓屁股决定脑袋,虽然大多数智库都宣称中立、客观与无党派,他们还是有着难以规避的一致立场、倾向与趣味。如美国智库布鲁金斯学会,就是著名的民主党大本营,其贡献了奥巴马政府内的20多名高层官员,奥巴马政府操作的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方案,就由布鲁金斯学会直接送交;传统基金会因恪守传统价值与自由资本主义传统,则一向被认为是美国共和党的大本营。

      智库 - 研究范围

      智库扮演的角色主要有五种:

      政策研究者

      这类智库和政府拥有良好关系,研究扎实,也有极佳的公关能力,在政府中有人脉关系,也比较能抓住政府的需求,协助政府作政策建议。

      政党代言人(The Partisans)

      这些智库具有比较清楚的意识形态,如偏左或偏右派,智库也多由一些资深党领导人所组成。

      政府代理人(The Phantoms)

      虽然表面上功能像是非政府组织,但实际上是受到政府支持,主要工作即在为政策背书。

      学者型

      这些智库多半世界知名,具有主导议题及提议的能力。

      行动者

      这类智库不仅作分析评论工作,还是政策倡导者。

      智库 - 著名智库

      2009年年初,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发布了《2008年全球智库报告》。该报告认为目前全球共有5465家智库。从地区看,北美和西欧有3080家,占比56.35%,亚洲只有653家,占比 11.95 %;从国别看,美国以1777家最多,其次是英国的283家和德国的186家。印度拥有121家智库,为亚洲最多,日本其次,为10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