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固有的管理模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许多民营企业都强调快速扩张,往往为盈利而忽视法律风险。管理上只注重销售环节,财务人员很难跨部门实现全面管理,同时管理者在财务会计、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欠缺,使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无法认识到涉税风险,一旦出现危机,往往束手无策。
 
例如:甲工程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主要从事高速公路护栏及标志设置工程。2005年至2009年,累计实现营业额2100多万元。工程项目管理中,绝大部分采用施工队分包的形式,但施工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分包合同,而由施工队采用材料发票冲抵的形式将分包款取走。2010年,乙公司虚假出售。发票案被公安部门破获,发现甲公司牵涉其中,累计向乙公司购买。假材料发票金额逾600万元,遂将该线索移送税务稽查部门。
 
经税务稽查,甲公司共取得虚假发票620多万元。其中2007年前取得400万元,2008年和2009年取得220万元,认定为偷税,决定补税187万元(400×33%+220×25%),罚款100%,滞纳金另计,补税、滞纳金及罚款合计超过了600万元。
 
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中介机构介入调查又发现以下事实:
 
  1. 公司名为有限责任,实为家族企业,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2. 为节省开支,聘请了退休会计兼职,每周出勤一天;
  3. 企业自行申报纳税,未聘请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且从不主动和税务部门沟通;
  4. 为了提升效益,公司要求包工头上交购买 。发票费用(票面金额3%,实际支付1%-1.5%不等);
  5. 公司不知道已开通了网上发票认证系统;
  6. 在野外施工过程中确曾发生公司通过正规渠道购得的建材无法在现场使用,必须使用附近村民提供的无票材料,兼职会计则坚持要票;
  7. 公司不知道直接向村民购买的无票材料可以到税务部门代开票;
  8. 公司负责人深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购买,而普票问题不大的传言;
  9. 公司平均每年实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25%(毛利率5%)。
 
根据上述情况,中介机构提出如下复议意见:
 
  1. 整个案件主观动机和事实尚不清楚,定性不准,偷税的主观故意以及后果需要重新确认;
  2. 对于真实的材料支出,通过购买。发票报账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而非偷逃税款,建议补开正式发票、补交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滞纳金;
  3. 对于虚构成本、采用虚假发票冲销经营利润的行为应确认为偷逃税款的行为。
 
复议结果如下:
 
  1. 无票材料补开正式发票,补交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滞纳金合计40万元;
  2. 按15%的利润率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扣除企业已经自行申报缴纳的所得税,补交企业所得税52.5万元,滞纳金50万元,加50%罚款26.25万元。
 
由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甲公司存在多项风险因素。实务中,企业应从以下5方面加强涉水风险意识。
 
企业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
 
要规避涉税风险,企业财务工作者就必须把握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
案例中的企业不仅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而且为节省开支,还聘请了退休会计兼职每周仅出勤一天。企业的涉税事项基本处于管理缺失状态。
 
企业缺乏必要的纳税知识,不注重信息收集和管理。
 
公司不知道已开通了网上发票认证系统;财务人员不知道直接向村民购买的无票材料可以到税务部门代开票;公司负责人深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购买,而普票问题不大的传言。
 
上述种种现象表明企业没有建立起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制度,没有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更没有建立起税政的收集和更新系统。
 
未建立良好的纳税外部环境。
 
企业自行申报纳税,从未聘请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外聘的财务人员每周只到岗一天。说明企业在自身涉税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没有很好的借助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脑为自己“补课”,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甚至到税务稽查阶段也没有借助外部力量从中斡旋。在行政复议阶段,外部力量的介入,使企业的被动局面得到了明显的改观。
 
未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从企业从不主动和税务部门沟通这个情节,可以看出,这个企业不注重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而良好的税企关系是控制涉税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管理人员缺乏税务风险意识。
 
为了提升效益,公司居然要求包工头上交购买。发票费用(票面金额3%,实际支付1%-1.5%不等)并以此赚取差价。
 
这说明企业管理人员极度缺乏税务风险意识,为了一点小利而置公司于巨大税务风险和声誉损失不顾。
 
内容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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