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秀所在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2013年4月,小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南昌市,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个月后,小秀发现自己所领取工资只有870元,而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260元。遂以公司发放错误为由,要求补偿差额。不料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南昌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是870元/月。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北京市的标准而驳回了小秀的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并无不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正因为小秀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按照北京市的标准,决定了小秀的最低工资只能依照合同履行地即南昌市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