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1、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分类

按用途分:

 (1) 基本存款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   (4) 临时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分:

(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归档。

2、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银行账户

(2)使用范围

a、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b、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4)开立程序

2、一般存款账户

(1)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a、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b、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C、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4)开立程序

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

3、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要求和使用范围

a、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d、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e、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开立程序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

b、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4、临时存款账户

(1)概念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a、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存款人在账户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b、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现金支取业务。

b、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3)使用中应注意问题

a、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

b、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a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b、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c、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d、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e、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进行监督检查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2、开户银行的管理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3、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其行为为:

(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2)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其处罚为:

(1)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其行为为: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其处罚为:

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0.5-3万元罚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支票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

2、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3、种类

a、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

b、转账支票转账: 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

c、普通支票: 支取现金与转账

5、付款

(2)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

6、办理要求

(1)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体现支票的可靠性

(2)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三、商业汇票

1、概念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种类

(1)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3、出票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或其他债券债务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承兑 (1)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5、付款 (1)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3)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背书 (1)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7、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四、信用卡

2、种类

(1)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个人卡

(2)信誉等级分为金卡普通卡

3、相关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相关规定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透支期限最长为60

五、汇兑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5、相关规定

(1)汇兑凭证上必须有“现金”字样,才能支取现金

(2)汇款回单是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5、相关规定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及时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