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三、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四、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五、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等

  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二、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部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4)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办理现金收支。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3)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申请——审批——复核——支付)。(4)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所有印章。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

   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票据的保管情况。